党纪党课讲稿:解读纪律处分条例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前言本章是关于违反政治纪律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规定,共二十八条。政治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是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政治纪律是党的六大纪律中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A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的政治建设,严明政治纪律。2016年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专列第四部分规定“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强调严明党的政治纪律是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2017年10月,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强调要对党忠诚老实,自觉同违反党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中央集中领导和团结统一的言行作斗争。所以,严明政治纪律,不仅有利于落实“两个维护”、增强“四个意识”,而且有利于通过强化政治纪律带动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严起来,进而让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和生活。第四十九条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行为的处分规定。【条文解读】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当前,部分党员存在将自己凌驾于党纪之上,把自己视为不受国法约束的“特殊人物”的行为,严重地损害了党中央的权威。为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组织和党员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作出了明确规定。党章规定:“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全党必须自觉服从党中央领导。”《党内监督条例》将“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列为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之一。《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要求,党员干部要始终对党忠诚老实,决不允许在重大政治原则问题上、大是大非问题上同党中央唱反调,搞自由主义。可见,为保证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对于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的行为,必须予以惩戒。本条通过设置严格的党纪处分规定,促进和保障党组织和党员树牢“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从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行为的构成要件上来看:其一,违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从事公务活动的党员。其二,侵犯的客体是党中央的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其三,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自身的言论、行为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会危害党中央的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仍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的心态。其四,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的言论,行为或造成不良后果。【适用要点】本条在实践中的适用主要有以下两方面要点需要认真研究并妥善应对:一是关于该违纪行为实施方式的理解。对于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违纪行为,既可以作为的方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其中,作为的方式表现为公开对党中央的指导思想、理论路线方针、重大观点、重要理论等进行评论、不负责任地进行批评和指责,或者采取实际行动和措施进行抵制和反对;不作为的方式表现为对需要表态的重大原则性问题采取漠然态度,不表态、不发声。二是准确把握纪律处分与法定权利保护的关系。我国现有法律和相关党规对公民和党员的言论自由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又如,《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员有党内参加讨论权,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理论、政策的学习讨论,并充分发表意见”。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党员可以公开发表与党中央不一致的言论,特别是发表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旗帜鲜明讲政治,既是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要求,也是保证我们党干事创业的关键所在。中国共产党党员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组织中的一员和干事创业的先驱者,应当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典型案例】某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武某某严重违纪案2012年底,某美术学院召开会议,传达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武某某在会上公然宣称:“吃吃喝喝不是个事儿,美院是个小地方,出不了什么问题。”2013年12月,某美术学院召开会议,传达中央纪委、某市纪委《关于严禁公款赠送货卡年历等物品的通知》,武某某在会上讲:“小题大做!”“有必要吗?这样合适吗?”“中国是个人情社会,领导给我寄贺卡,我能不回吗?”2014年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期间,在研究活动材料时,武某某讲:“这纯粹是形式主义,这不是以形式主义反对形式主义吗?”2016年7月,武某某被市纪委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第五十条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公开发表、传播或帮助传播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行为的处分规定。【条文解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和遵循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是党的一项最根本的政治纪律。A总书记指出:“要做政治的明白人,对党绝对忠诚,始终同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共产党人的精神家园,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执行党的纪律和规矩,真正做到头脑始终清醒、立场始终坚定。”四项基本原则是党的理想信念和精神家园的根基,四项基本原则动摇,理想信念与精神家园则会面临崩塌的危险。为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对该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党章规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是党员的基本义务。《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强调,必须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一切违背、歪曲、否定党的基本路线的言行。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言论的实质是反对党的基本路线,必将扰乱人的思想,破坏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本条共分为两款,从公开发表、传播或帮助传播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行为的构成要件来看:其一,违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从事公务活动的党员。其二,侵犯的客体是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决策。其三,违纪的主观要件需要分情况理解。第一款的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言论会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决策,仍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的心态。第二款的主观要件为复合过错,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其四,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公开发表、传播或帮助传播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言论的行为。【适用要点】本条在实践中的适用主要有以下两方面要点需要认真研究并妥善应对:一是关于选择性违纪行为的理解。在《纪律处分条例》分则所规定的违纪行为中,有很多选择性违纪行为。例如,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两种违纪行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言论和公开发表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言论,即为选择性违纪行为。对于此类行为定性量纪时,可参照《刑法》关于选择性罪名的规定,行为人实施上述任意一种行为即构成本违纪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既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言论,又公开发表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言论的,仍定性为一种违纪行为,即应当定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行为,不作合并处理,但在量纪时可纳入违纪情节予以考虑。二是关于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的有机融合。作为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表现形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等言论行为的,还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的煽动分裂国家罪和第一百零五条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此外,如果党员利用信息网络或帮助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宣扬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等反动性言论的,还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的非法利用网络罪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此,如果具有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言论,其目的是颠覆国家政权、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或利用网络犯罪等,则涉嫌刑事违法犯罪,应当依照《纪律处分条例》总则中的纪法衔接条款处理。【典型案例】某市某集团原党委副书记、董事长任某某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案2020年7月,某市某区纪委区监委对某市某集团原党委副书记、董事长任某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经查,任某某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文章。此外,任某某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20年7月23日,依据《纪律处分条例》《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某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任某某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第五十一条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二)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公开发表、传播或帮助传播有严重政治问题言论行为的处分规定。【条文解读】政治问题任何时候都是根本性的大问题,容不得半点懈怠和含糊。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必须对政治言论进行严格规范。为此,党章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对党的报刊及其他宣传工具的公开发表和传播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的报刊必须无条件地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治观点。对于中央已经作出决定的这种有重大政治性的理论和政策问题,党员如有意见,可以经过一定的组织程序提出,但是绝对不允许在报刊、广播的公开宣传中发表同中央的决定相反的言论;也不得在群众中散布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相反的意见。这是党的纪律。”从公开发表、传播或帮助传播有严重政治问题言论行为的构成要件来看,其一,违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从事公务活动的党员。其二,侵犯的客体是党的集中统一。其三,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仍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的心态。其四,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行为。本条的第一款通过对公开发表有严重政治问题言论行为的列举,明晰了予以党纪惩戒的具体情形。其中,所谓“公开发表”一项,是指党员公开发表有违四项基本原则、党的改革开放决策,以及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等。所谓“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是指妄议党中央经过正式程序和法定环节确立的重大方针政策。所谓“歪曲党的历史、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