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标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适用于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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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加强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职能,规范公司财务行为,保障公司长期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具体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部以及各分、控股公司。第三条公司的一切财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正确处理并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并缴纳国家税收,接受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第四条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计划、控制、核算、分析、考核和监督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合理配置资源,创建良好、和谐的外部环境,保障公司健康、平稳运行;有效利用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确保股东最大利益。第五条公司(包括各分、控股公司)都应切实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和健全股份制财务管理核算体系,独立运行,自负盈亏。第六条公司本部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财务制度。各分、控股公司应根据本制度及公司本部各项具体财务制度,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各单位具体的财务制度和实施细则,报公司本部审定批准后实施。第七条公司坚持财务收支一支笔审批制度,实行授权限额管理,重大财务收支和重大政策调整应在科学规范论证基础上,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八条公司在本部与各分、控股公司之间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权益、分级管理、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第九条董事会对公司重大财务决策、财务政策及财务成果负责。董事长依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对外代表权、紧急情况下的特别处置权和法定代表人职权。第十条公司总经理全面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财务活动的执行结果负责,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设置公司财务会计机构,任免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支持并保障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批,根据经批准的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组织实施公司重大采购、销售计划;组织实施公司重大的投资、筹资、重组、抵押、担保事项;审批公司重大的采购、销售、借贷合同;审批公司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和实施办法;审批公司重大的财务收支及公司本部日常的财务收支;向董事会报告公司财务状况及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董事会闭会期间向董事长报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公司设置财务总监。财务总监由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财务总监协助公司总经理具体组织实施公司财务活动并行使监督职责,对公司董事会负责。主要职责如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法规和财经制度;组织制定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统计、采购、资产管理等方面工作的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总体领导和协调公司全面的财务预算、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工作;参与制定公司的经营发展规划,对重大的投资决策、经济活动进行财务分析与把关,并对其进行财务监督;负责对公司重大经济合同及重要文件的财务审核;负责公司重大改革、改组活动中的财务工作;签署公司财务报告,定期向公司总经理报送财务预算及其执行情况、财务决算、成本分析报告;按照预算、计划监督审核公司的成本、费用的开支及其采购申请;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科学合理地安排筹集资金;会同公司总经理审批重大财务收支事项;提名公司财务部经理、各分、控股公司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报公司总经理批准聘任,并负责财务会计机构人员的配置。第十二条分、控股公司总经理按照公司审定的年度财务预算组织实施,并对实施的结果负责。分、控公司总经理在组织实施所在公司的财务活动中接受公司财务总监的监督和业务指导,主要职责如下:组织实施所在公司的财务预、决算方案;组织实施所在公司的采购、销售计划;组织制定所在公司的财务管理、采购、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公司本部审批;支持并保障所在公司的财务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所在公司日常财务收支及权限范围内的重大财务收支的审批;第十三条公司财务部是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如下:根据国家财经法规政策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完善、推行财务管理制度并检查其落实情况;组织公司(含分、控股公司)编制和执行财务预算、日常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工作,按时完成季度、中期、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及财务报告的审计;合理调度和使用资金,保障资金安全;建立、完善公司财务信息化平台;为公司生产经营、业务发展以及投资等活动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和财务分析报告;培训、考核全体财务人员,提高财务人员的管理水平,委派财务人员负责分、控股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建立并保持与银行、税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的良好沟通关系,创建和谐的外部环境。财务部设部门经理1人,视情况设部门副经理和主管若干人。第十四条各分、控股公司均应设置财务部,业务工作接受公司本部财务部和所在单位负责人双重领导。各分、控股公司财务部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理所在公司的财务收支事项,定期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报表、年度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其他财务资料,及时向公司财务部报告所在公司的重大财务活动,接受公司财务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十五条各分、控股公司财务部设负责人1名及专职财务会计人员若干名。负责人由本部财务部委派,其编制视具体情况归属公司本部财务部或所在公司,薪酬由编制所在单位考核和发放。分、控股公司财务部专职财务会计人员的编制归属各公司,其招聘、任用由本部财务部和分、控股公司共同完成。第十六条各级财务部均应定岗定员定责,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系统内(含各分、控股公司)财务人员实行定期或不定期轮岗交流制度。上述有关财务人员的管理办法由公司财务部另行制定。第三章预决算管理第十七条公司实行以现金预算为核心的全面预算管理。公司根据年度经营目标计划,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和现金预算。年度预算在公司总经理领导下,由财务总监组织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各分、控股公司编制,报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后实施。第十八条财务预算是对公司在未来一个会计年度内的资金筹集、使用、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计划,是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预算以利润为主线,涵盖公司生产经营各领域,应保证公司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全面纳入预算管理。各分、控股公司为财务预算编制的利润中心。现金预算是财务预算中涉及现金的预算的汇总。公司应按照现金预算积极催收回款,严格控制支出标准和范围,合理筹集和使用资金,保证公司年度经营目标的实现。全面预算的编制应以客观务实、积极稳健和全面性为原则。第十九条预算一经有权机构审核通过,各公司均应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如遇到下列客观情况,可以由公司总经理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调整报告,具体说明调整的原因和意见,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进行相关调整:(1)预算与国家新近出台的宏观调控、产业政策、财经法规不符的;(2)公司在预算年度中遇到不可抵御的自然灾害;(3)由于不可预见的因素造成公司实际情况与预算严重背离;第二十条全面预算分为年度预算、季度预算、月度预算。各分、控股公司必须编制年度及季度财务预算,按月编制现金预算。年度、季度、月度预算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控股公司董事会批准,报公司本部备案并监督执行。第二十一条公司的中期、年度财务决算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由财务总监组织统一实施。各分、控股公司决算结果作为该公司总经理年度考核的依据。第四章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第二十二条筹资主要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筹资前必须周密策划,根据公司发展方向、规模和产销计划以及现有资金数量,合理确定筹资的规模,提高筹资和用资的经济效益。第二十三条公司筹资的渠道和方式必须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公司在筹集资金的过程中,不得吸收投资者已设立有担保权及租赁资产的投资。第二十五条公司严守资本金保全原则,对已筹集到位的资本金,在生产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形式抽走,公司也不得为其出具任何担保证明。第二十六条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由公司本部统一筹集。各分、控股公司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对外筹集资金,也不得以所在公司的资产对外作抵押或担保。如因生产经营、对外投资等原因需要筹措资金,必须事先向公司财务部提出申请,并明确说明所需资金数量、用途、投向、用款进度以及预期经济效益,依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经公司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由公司财务部协调解决。临时资金拆借必须遵循资金有偿使用原则,收取资金使用费。第二十七条长期资金的筹集如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中、长期发展的需要及公司经营计划、投资方案,报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按国家法律规定进行;长期银行借款视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或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定,授权财务总监负责办理。第五章资产管理第二十八条公司依法享有独立完整的法人财产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员工及企业,非依法律、法规及法定的程序不得侵占、挪用及无偿划拨。第二十九条公司按经营业务性质的划分对各分、控股公司实行资产授权经营责任制,各公司占有使用的资产属公司法人财产的一部分,公司董事会对该部分资产营运的安全与效率向股东大会负责;公司总经理组织指挥该部分资产的营运及业务的开展,向董事会负责。第三十条公司为提高整体资产的营运效率,有权对各分、控股公司的各项资产作出划拨、重组、出售、报废及用于对外投资等决定。上述决定按照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分别由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公司总经理作出。各分、控股公司处置资产须事先向公司本部作出详细的书面报告,并按公司章程或所在公司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一条公司及各分、控股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非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公司为各控股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须按照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或程序执行。第一节流动资产的管理第三十二条流动资产是指在一年内或长于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运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等。第三十三条公司要加强货币资金管理。银行存款要坚持按期对账制度,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应与总账相符,库存现金应严格控制在限额以内,多余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确保现金安全。不得以任何理由坐支现金或以白条抵库。分公司支付单笔20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必须事前报公司财务部,经财务总监审核并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控股公司支付单笔20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必须经所在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办理执行。资金管理办法由公司财务部另行制定。第三十四条公司对应收款项(含应收账款、其它应收款)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年末按应收款项账龄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坏账准备,具体坏账准备计提标准如下:账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1年以内3%1-2年5%2-3年10%3-4年30%4-5年40%5年以上100%第三十五条存货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外购商品协作件、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采用“五五摊销法”或“一次摊销法”摊销,其他存货的领用或发出,按加权平均法计价。分、控股公司的存货盘存采用永续盘存制,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盈、盘亏资产要查明原因,报公司本部批准后按规定程序进行账务处理;库存积压的存货物资要报公司本部批准后按规定进行处理,以防止库存物资的毁损和积压浪费。第三十六条各分、控股公司应根据各自单位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应收账款、存货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将应收账款、存货的控制作为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常抓不懈,控制结果应纳入绩效考核范围。第二节固定资产的管理第三十七条固定资产是指公司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物品,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其他设备等。第三十八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购建固定资产。分公司购建房屋建筑物、运输设备、金额超过20万元的机器设备和其他设备,必须经公司总经理审批。控股公司购建房屋建筑物、运输设备、金额超过20万元的机器设备和其他设备,须事先向公司本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