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医疗机构医院专项整治“红包”和“回扣”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国卫办发〔2013〕49号)精神,进一步纠正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决定在全省医疗机构开展专项整治“红包”和“回扣”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省委巡视整改意见,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工作方针,全面深入、持之以恒地开展“红包”、“回扣”问题治理,破除“潜规则”,形成新常态,凝聚正能量,以正风肃纪实际成效取信于民,为卫生计生事业发展提供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二、工作目标(一)近期目标:通过第三方医院满意度调查发现“红包”线索,通过信访、举报、部门协作等途径发现药品、医疗器械“回扣”线索,组织重点整治,严肃查处一批违纪违规人员,坚决遏制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的势头,进一步提高群众满意度。(二)长期目标:把深化“红包”、“回扣”整治工作作为每年卫生计生行风建设的重中之重,持续发力,久久为功,努力创建无“红包”、无“回扣”、群众满意的医疗机构,树立风清气正的医疗行业新风尚。三、治理重点(一)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含医生、护士、医技人员、行政人员)利用职便,在医疗活动中(包括在介绍入院、检查、治疗、手术等环节)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家属以各种名义赠送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即“红包”。(二)医疗机构领导及医务人员利用职便,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耗材等采购和临床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财物、“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四、主要措施(一)深化教育提醒,强化自律意识。1.加强警示教育。一要组织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学习《执业医师法》、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XX省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XX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等一系列关于禁止收受“红包”、“回扣”的有关规定。二要采取发送廉洁行医短信、开设宣传栏、通报典型案例、廉政约谈等方式,加强对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方面的警示教育,坚决摒弃侥幸、法不责众的心理,深刻认识违纪违规行为的严重后果,自觉抵制收受“红包”、“回扣”不正之风。2.实行公开承诺。各医疗机构应采取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开拒收“红包”、“回扣”的承诺,全体医务人员要人人皆知、人人遵守,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全面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签订医患不收、不送“红包”双向承诺协议书,纳入患者的病历管理。对一时无法拒收的“红包”,应在24小时内上交医院指定部门,或替患者缴纳医药费用,并及时告知患者。逾期不上交的,视同违规收受“红包”。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以及省里制订的医药购销管理规定,与所有医药供应企业签订廉洁购销合同。3.定期约谈提醒。各医疗机构要坚持抓早抓小、有效预防,建立并完善抵制“红包”、“回扣”的约谈提醒制度,对存在可能收受“红包”、“回扣”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人员和科室,采取个别谈话、集体谈话的方式,及时提醒、及时纠正,做到常约谈、勤监督,切实防止收受“红包”、“回扣”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二)加强监督检查,形成高压态势。1.完善回访制度。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出院病人回访制度,每个住院病人出院后1个月内必须开展调查回访,将“住院治疗期间医务人员是否收取红包”作为重点回访内容。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开展辖区内医疗机构“红包”专项回访调查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进一步拓展增加“是否存在开大处方”以及“是否存在介绍指定院外地点购药的行为”等调查内容。省级卫健行政部门继续开展二级以上医院满意度调查工作,包括“红包”专项调查。2.畅通投诉渠道。各级卫健行政部门和各医疗机构要指定专门部门统一受理包括“红包”、“回扣”问题在内的投诉举报,设立投诉举报电话、信箱,自觉接受群众监督。3.加强案件查办。各级卫健行政部门要加大案件督办力度,对群众反映问题和上级部门转办的每一个案件实行台账管理,按规定及时处理,做到件件查实、件件反馈,对查证属实的情况要落实处罚措施,不得推诿拖延,姑息包庇,坚决杜绝“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了了之”的现象。(三)建立责任追究,落实处罚措施。1.建立责任追究机制。要做到责任到领导、责任到科室、责任到个人,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省卫生健康委第三方满意度调查红包专项调查中,1年内,医院被反映收受“红包”行为累计3起(含3起)以上的,取消医院分管医疗、党风廉政建设的院领导年度评优评先资格;6起(含6起)以上的,实行问责,追究医院党政主要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的主体责任;被反映收受“红包”行为的数量排名前10名的医院,当年医院评价不合格,连续两年前10名的,医院评审等次下降一个等次。各医疗机构要建立“红包”、“回扣”责任追究制度,对涉及收受“红包”、“回扣”的医务人员要严肃处理,并实行问责。2.严肃处理违法违纪行为。收受“红包”、“回扣”行为一经查实,对医务人员应做出以下处理:(1)与医师定期考核、医德考评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当年医德考核和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晋升薪级工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必须延迟2年;(2)收受“红包”、“回扣”行为情节严重的,按照《执业医师法》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或直接给予解职待聘、解聘处理;(3)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五、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查处“红包”、“回扣”行为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认真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具体实施方案,将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建立遏制“红包”、“回扣”的长效机制,营造风清气正的就医环境和卫生事业发展环境。(二)自查自纠。各地各医疗机构要针对医院实际情况,由院领导分片包干,约谈相关科室负责人,学习治理红包回扣政策和本地区本院发生的案例,举一反三,开展自查自纠,指定医院专门部门受理登记医务人员上交的“红包”、“回扣”。凡10月底前主动上交“红包”、“回扣”的,可视情节免于处理。(三)注重实效。当前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就是落实查处,要从快、从严。评价一个单位和地区整治成效就是看案件查办结果和群众满意度调查结果。对工作不到位、患者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单位,严肃追究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