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业经营主体组织融合与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调研与思考截至xxxx年底,我国家庭农场超过xxx万家,农民合作社总数xxx.x万家,农民合作社联合社x.x万家(联合社的成员社xx.x万家),合作社联合会xxxx个。这些数据说明在乡村振兴战略的正确指引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中的地位日益凸显,我国农业经营主体融合发展已初具规模。在农业经营主体组织融合探索过程中充分保护小农户利益,确保其经营能从融合中获利而不是遭受资本化“大农”的盘剥,成为经营主体组织融合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一、组织融合的趋势与内涵1.吸附式融合。合作社产生于农业组织融合的初期,小农户加入合作社实现“吸附式”融合,从而获取稳定的销路和农资供应,降低独立经营的非系统性风险。但将小农户组织起来需要面临高昂的组织成本与内部协调成本,较难形成真正有行动力和凝聚力的合作组织。这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颁布实施后,我国的农民合作社数量众多,但存在一定比例的虚假合作社和“空壳”合作社,真正符合合作社质性规定并能引领小农户实现共同发展的合作社寥寥无几。20xx年在xxxx地区率先推行的村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创立的初衷,也是试图规避合作社发展中出现的“散、乱、差”等弊端,试图通过农村基层党支部的权威治理,以农村基层党建引领来摸索一条中国特色合作社发展的道路。村党支部领办合作社通过乡村社会关系网络“强关系”与“弱关系”治理有机结合,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村社内规模化生产迅速成型。在农业产业化先行地区,由于当地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将家庭农场经营者(资本化大农)作为组织对象,以共享市场、降低交易成本为目标来吸引大农联合,以家庭农场为骨干组建农民合作社,实现农产品供应链关键节点的“做大做强”,成为组织融合的“理想”模式。这两种模式存在的关键问题是无法通过强行“捏合”形成的组织来解决小农户与经营主体的发展协调问题。强制融合后的经营主体为了规模化而“规模化”,甚至大量存在小农户被大农“裹挟”参与而失去了发展选择权,被迫退出经营成为农业产业化的“看客”。显然,这样的融合路径缺乏对弱小经营个体的关注,参与者无法通过融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必要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更谈不上实现发展能力的提升。2.“互利共生型”融合。随着合作社的成熟并逐渐成为农产品供应链节点的重要参与者,合作社之间可以通过联合来实现对农产品供应链上下游的拓展,构建“互利共生”的组织生态环境;围绕农产品供应链的重要节点形成产业链上下游的衔接,有助于增强参与者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而且合作社上下游“纵向融合”优于“横向联合”。20xx年底,xx省xx县新民养兔专业合作社牵头,与xx县xx养殖专业合作社、xx康态水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共同组建xx禾牧农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形成肉兔、梅花鹿养殖、果品种植多元发展格局。联合社既利用生态循环生产模式解决粪肥利用问题,也通过共享销售信息与生产管理服务提升了各合作社的销售量,更通过合作社之间劳动力综合利用,在有效解决季节用工问题的同时保障成员收入稳定。这种融合模式的成功源于组织间融合使得产业链上下游的能力互补和资源“共享”,联合社通过社会化服务供给全覆盖,使得参与群体均能通过参与获得“实惠”。3.多产业链的“集束”融合。当联合社能够在各自农产品供应链实现核心产业“做强”、上下游节点贯通时,联合社可以谋求多产业链的“集束”融合。即成熟的联合社将不同的供应链整合形成空间融合,构成产业联盟性质的“层融合”。组织融合通过“合作社→联合社→产业联盟”演化规律实现了组织生态位宽度拓展由平面向立体的嬗变。浙江省临海市小芝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简称“农合联”)就是典型代表。该农合联拥有多条完整农产品供应链,例如,优质稻米供应链、“小芝”米粉生产—加工—销售供应链体系、中药与土特产供应链以及特种养殖链等。农合联同时具备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供应能力,农合联通过多元社会化服务为各家联合社以及下属合作社提供生产服务保障(提供生产指导、庄稼医院、产销服务、合作金融服务、农信担保服务等),促进联合社各个参与主体的健康发展。作者认为,农合联的成功不仅在于农产品供应链配置能力增强,更在于社会化服务完备性与精准度的提升,这将决定组织之间融合得紧密与否。二、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作用与发展定位无论是普通小农自发形成的农民合作社,还是党支部领办农民合作社,抑或家庭农场为主体成立的农民合作社,其成立的目标如果仅满足于规模化生产,不关注小农户权益,这样的合作社就不可能成为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效衔接的“纽带”。同样,联合社与农合联等更高层级的经营主体构成的联合体如果不能激发参与者的发展潜能,联合也必将空有其表。笔者认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供应体系的优化,是经营主体融合发展的“黏合剂”,更是小农户融入现代农业的必要条件。众所周知,广大小农户参与合作社,并不单纯希望获取稳定的地租收益或者股权分红,更希望通过融入合作社的经营体系,来获得将自身的发展潜力转化为发展动能的能力。合作社如果能够提供科学、精准的社会化服务,为小农户生产选择、农业技术运用、农产品质量控制方式、市场参与能力提升提供实质性帮助,小农户通过获得来自合作社的生资供应、农产品销售服务、生产技术等服务供应,实现自身专用性资产和专有性资产的“双提升”,小农户的发展与合作社经营就可以实现协同演进。合作社组成联合社,通过完备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来共享供应链上下游生产信息与资源,供应链中各参与个体之间的交流和融合会更加紧密,合作社的发展与联合社的发展也会实现相互成就。在更高层次的融合中,农业社会化服务不仅能协调多维农产品供应链的资源配给,更能为融合后各个参与个体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有效覆盖,使得多束状的现代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与各个融合个体的发展形成利益紧密衔接。综上,笔者认为,以组织有效融合来承载与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精准与规模化的生产配套服务,打造专业化分工和集约化服务规模效益并举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会成为我国农业发展进程中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形成有效利益衔接的重要路径。三、小结过去几十年,在我国农业的探索实践中,已经尝试过土地集中规模化(集体农庄)、小农户家庭独立经营(家庭承包责任制)和组织规模化经营(农民合作社)等多种产业化模式,但我国农业始终未能有效形成小农户与现代农业之间紧密的利益衔接机制。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有效衔接不仅意味着农业经营者收入的提高,更意味着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发展目标趋同、经营能力匹配以及信息资源共享的实现,这一切光靠将小农户组织在一起,或者摒弃小农、发展资本化大农业,都是无法实现的。选择农业经营主体的融合发展,不能只追求融合形式和融合数量,而是要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合发展为途径,借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创新发展来为现代农业、现代农民提供先进的、系统的与科学有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只有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实现跨越式发展,我国农业的产业化才真正迈出坚实的一步,小农户才真正有可能与现代农业形成紧密的利益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