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处分条例解读讲稿: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前言本章是关于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规定,共十七条。所谓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和党员之间以及党员和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具体而言,根据《组织工作条例》规定,党的组织工作是以党的组织体系建设、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党员队伍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实践活动。所以,违反党的组织纪律,是指那些违反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分裂党的组织、破坏党的团结、妨碍党对干部的选拔任用和对党员的管理等行为。严明组织纪律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实现党的全面领导、完成党的全部工作的重要保证,是党领导人民不断夺取革命、建设、改革胜利的优良传统和独特优势。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组织纪律。1941年中共中央在《关于增强党性的决定》中强调:“要在全党加强纪律的教育,因为统一纪律,是革命胜利的必要条件。要严格遵守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基本原则。无论是普通党员和干部党员,都必须如此。”此后任弼时在中共中央党校作的关于增强党性的报告又强调:“这决定的中心思想是强调党的统一性、集中性和全党服从中央领导的重要性,强调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都应服从党的中央。”所以,遵守党的组织纪律是党员党性的体现,涉及党员的政治、组织和思想等诸多方面。第七十七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违反民主集中制行为的列举和处分。【条文解读】党章总纲部分规定:“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维护以A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同时,党章第十条又规定了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六项基本原则,与本条有关的主要是:“(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违反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既包括违反民主原则的行为,也包括违反集中原则的行为。前者主要表现为党员领导干部不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侵犯党员权利,以个人意志代替集体决策,搞“一言堂”等;后者主要包括党员和党组织没有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服从上级党组织或党中央的决定,搞分散主义,自行其是,无视党的领导人的权威等。本条第(一)项“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是典型的“分散主义”“自由主义”。在党的历史上,因为各行其是导致党的重大损失的经验教训有很多。《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每个共产党员特别是各级党委的成员,都必须坚决执行党委的决定。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一级党委提出声明,但在上级或本级党委改变决定以前,除了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的非常紧急的情况之外,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原来的决定。”《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全党必须自觉防止和反对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对党中央决策部署,任何党组织和任何党员都不准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不执行,不准先斩后奏,更不准口是心非、阳奉阴违。属于部门和地方职权范围内的工作部署,要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为前提,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但决不允许自行其是、各自为政,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第(二)项“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和第(三)项“规避集体决策”都是官僚主义、本位主义在党内的延续,对党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会造成严重损害,党章规定:“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集体领导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之一,从中央到基层的各级党的委员会,都要按照这一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是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大事,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干部的重要任免、调动和处理,群众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上级领导机关规定应由党委集体决定的问题,应该根据情况分别提交党的委员会、常委会或书记处、党组集体讨论决定,而不得由个人专断……在党委会内,决定问题要严格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书记和委员不是上下级关系,书记是党的委员会中平等的一员。书记或第一书记要善于集中大家的意见,不允许搞一言堂、家长制。《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各级党委(党组)必须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凡属重大问题,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不允许用其他形式取代党委及其常委会(或党组)的领导……在党的工作和活动中,该以组织名义出面不能以个人名义出面,该由集体研究不能个人擅自表态,不允许用个人主张代替党组织的主张、用个人决定代替党组织的决定。”第(四)项“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指党组织或党内某些党员已经有违法违纪的主观故意,但为了防止自身的违法违纪行为被发现,或为了制造理由逃避责任,利用集体决策的程序给违纪违法行为套上程序合法的外衣,借此增加违纪违法行为被发现的难度,并给自己的违纪违法行为冠以“执行组织决策”的名号。这种行为的本质,是以党的组织制度和组织纪律为幌子,名义上遵守党的组织制度,实际上破坏党的组织纪律的行为。【适用要点】本条第(一)项的主体只能是党员。由于下一条即第七十八条是关于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如何处理的问题,因而本条的主体不包括党组织。所谓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既可以从“三重一大”的角度理解,即包括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也可以根据《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规定,理解为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大事,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干部的重要任免、调动和处理,群众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等。另外,党员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组织重大决定的行为必须是主观故意作出的。如果没有相关意图,而是在执行党组织的决定过程中错误理解了党组织的意图,则不构成本项的情况。本条第(三)项所谓“故意规避集体决策”,指违纪者故意采取各种方式使重大决策不经过集体讨论程序,或虽然经过集体讨论程序,但没有起到集体讨论效果的行为。例如,以文件会签代替集体讨论,在参会人数达不到要求的情况下对重大决策进行讨论,在讨论时主要领导干部先发言定调以防止其他班子成员提出与自己不同的意见等。【典型案例】某省某州原副州长、某市原市长洪某某搞家长制、一言堂案洪某某搞家长制、一言堂在单位是有名的。与其共事的党员干部印象最深刻的是每次开会,他都首先定调,对其他同志说:“我先说我的意见。”一开始也有人“不识相”,等他说完后提出不同看法,结果被他“教育”一番,久而久之,再没有人敢提不同意见。市委作出的决定,执行还是不执行?洪某某有自己的选择,但凡与自己想法一致的,执行;但凡不一致的,那就是一个字——拖。有一次,市委制定了一项决议,然而洪某某对此却有另外的想法,他对手下人说,对于市委的决策,不想执行的时候怎么办?最好的办法就是拖。于是,每次市长办公会,洪某某就把这个议题放到最后,一旦快要到这个议题的时候,他就会去上厕所,回来就对参会的人说:“哎呀,时间太晚了,这个议题下次再议。”这次推下次,下次再推下次,最终这件事情不了了之。特别是在干部选拔任用上,洪某某更喜欢搞个人说了算,凡是得不到他认可的人,休想到市政府重要部门工作。凡是洪某某“认可”的人,他都极为“照顾”。最终,洪某来因严重违纪违法被省纪委调查,受到党纪国法的严肃处理。第七十八条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如何认定和处理的规定。【条文解读】中国共产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内上下一致、令行禁止,是党的凝聚力、行动力和战斗力的保障。党的民主集中制的首要原则就是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党章规定:“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必须反对和防止分散主义。全党服从中央,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的首要条件,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根本保证。任何部门、任何下级组织和党员,对党的决定采取各行其是、各自为政的态度,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公开地或者变相地进行抵制,以至擅自推翻,都是严重违反党纪的行为。”《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保证全党令行禁止,是党和国家前途命运所系,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也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目的。必须坚持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核心是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所以,下级党组织对上级党组织和党中央作出的决定严格执行,是党的组织纪律的重要方面,是民主集中制的重要体现,是全党维护党中央权威的重要要求。当然,民主集中制除了“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也包括“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如果下级党组织认为上级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和制定的政策存在问题,自己有不同意见,可以按组织程序把自己的意见向上级党组织提出。党章规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适用要点】本条与前述第七十七条第(一)项都是针对违反党的民主集中制,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决定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本条的适用主体是下级党组织而非党员个人。此外,前述第七十七条第(一)项,党员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的是党组织的“重大决定”,本条对上级党组织的决定是不是“重大决定”并没有要求。本条同样要求下级党组织有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组织决定的主观故意,如果主观上是在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但存在理解的错误或执行失误,则不构成本条的违纪行为。本条规定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已由《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九条加以规定。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典型案例】拒不执行上级有关决定一单位七人被问责案2015年3月至5月,某省某县委巡察组对县物价局开展了巡察,明确指出了该局存在“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的突出问题。然而,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