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处分条例解读讲稿: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前言本章是关于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规定,共五条。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涉及党员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根据党章规定,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是全体党员应当履行的义务。每一名党员都应当在生活中严以修身、严以律己,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坚决反对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和违背党的理想信念宗旨的行为,自觉遵守家庭美德、社会公序良俗等生活纪律。第一百五十条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行为的处分规定。【条文解读】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中,反对奢靡之风、享乐主义是重要内容。对此,中央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文件。《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第三条规定,坚持崇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全党必须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中央办公厅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规定,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带好头,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为民、务实、清廉,以人格力量感召群众、引领风尚。对于条款中的关键词,可以作以下理解:“生活奢靡、贪图享乐”指的是党员在生活中讲究排场、挥金如土,比如开豪车,住豪宅,戴名表,经常出入高消费的娱乐、健身场所等。“铺张浪费”指的是超出实际的使用需求采购材料、提供饮食等,带来很多浪费,是不正确的价值观。“追求低级趣味”指的是党员热衷于庸俗、低级趣味等不良嗜好,在兴趣爱好、业余生活中违背党章要求党员履行的“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义务。“造成不良影响”指的是党员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的行为在社会和群众中造成负面影响,是本违纪行为的必要构成要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通过诚实劳动先富裕起来的党员干部,适度提高生活水平,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不构成本违纪行为。【适用要点】本条在实践中的适用主要有以下要点需要认真研究并妥善应对:要和《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三条区分适用。《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三条规范的是“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与本条在规范党员、党员领导干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不当生活行为方面存在共同之处,适用的时候容易混淆。要注意两条款之间的差异:(1)侵犯的客体不同。违反本条侵犯的客体是党的优良传统以及艰苦朴素、情趣高雅的社会美德;违反第一百五十三条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德、社会公序良俗,比如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物、救死扶伤、讲究卫生、保护环境、文明礼貌等。(2)客观要件不同。前者党员、党员领导干部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一般具有私密性,行为人不愿意让他人特别是过多的人知晓,该行为不以发生在公共场所为要件;后者规范的行为以发生在公共场所为要件,违背了社会普遍信奉、遵从的公序良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行为具有周知性,影响广泛。(3)条款设置目的不同。前者规制党员、党员领导干部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行为,要求建立健康高尚的情趣观,努力践行廉洁自律规范;后者规范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促使党员、党员领导干部带动遵守公序良俗和良好风尚。【典型案例】某市原市委书记生活奢靡、贪图享乐案从2012年底到2014年年中接受组织调查前,该市委书记先后到某家会所消费达30多次,差不多每个月2次。另外,他还频频出入该市其他私人会所。生活方式不健康,经常在高档会所玩到凌晨两三点。谈到这位市委书记,熟悉他的人会不约而同地提到这个细节。主政一方时,有专人帮该市委书记安排晚上去会所的活动。大多数情况下,他都会先让人安排好地方,再根据他的要求通知参加人员,告诉他们时间地点。一起活动时,经常是大家先在一起吃饭,然后唱歌、喝酒或者打牌,再吃夜宵,一玩就到凌晨两三点。该市委书记喜欢喝高档红酒,嗜好野味,吃饭或消夜时,通常会特意安排一些野味。据参加者后来透露,他们在一起吃过的有穿山甲、焖蛇、金钱龟、东星斑、金枪鱼等等。当然,所有这些消费都是由企业老板买单。为了服侍好该市委书记,圈子里的人还专门为他开设了一家会所,会所风格按照他的喜好设置,装修方案由负责帮其安排活动的人与企业老板亲收藏自商量,经该市委书记首肯后才着手实施。2014年10月,该市委书记被开除党籍。第一百五十一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行为的处分规定。【条文解读】2015年《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在2003年《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的基础上合并、修订而成,将“通奸”修改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扩大了涵盖面,删除了“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重婚”等违法犯罪行为,体现“纪严于法、纪法分开”原则。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删除“依照前款规定”表述,直接以“从重处分”凸显严厉打击该类行为的态度。2023年修订《纪律处分条例》时,未对本条内容作出修改。对于条款中的关键词,可以作以下理解:“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认定需要从三个方面展开:一是双方必须发生了不正当性关系;二是必须双方基于自愿发生,且不以金钱、财物为媒介;三是造成不良影响。“不正当关系”包括固定、长期的,也包括短期、非固定、偶发的婚外性行为,包括双方均有配偶或者一方有配偶,双方自愿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强调双方是基于自愿并且不以金钱、财物为媒介,由此将此行为与一方非自愿的强奸、嫖娼、钱色交易等行为相区分。“利用职权”指的是发生性关系双方之间具有直接或间接的领导与被领导等关系,一方能够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对另外一方产生影响。“教养关系”指的是教育与养育关系,比如师生关系、师徒关系、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关系等。“从属关系”指的是上下级关系、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关系。“其他相类似关系”指与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在性质上相似的关系,如雇佣关系等。“从重处分”指的是参照第一款的处分从严加重处分,以此严厉打击此类严重危害社会伦理道德的行为。【适用要点】本条在实践中的适用主要有以下两方面要点需要认真研究并妥善应对:一是将本条与《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条区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两个条款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存在利益交换。权色交易、钱色交易指的是一方通过权力或钱财,一方通过美色,双方达成不正当交易,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该行为以利益交换为必要的违纪要件。与此不同,本条不以利益交换为必要的违纪要件,一方利用职权形成的优势地位和影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但没有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这种行为往往发生于带有一定感情基础的特定主体之间。就本条违纪行为而言,虽然也有送一些钱物给对方的情况,但钱物不是双方发生不正当关系的前提条件。二是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的有机融合。如果行为人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涉嫌构成《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重婚罪;行为人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涉嫌构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的破坏军婚罪,适用《纪律处分条例》总则中的纪法衔接条款处理。【典型案例】某自治区地震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苗某某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案经自治区党委批准,自治区纪委监委对地震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苗某某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经查,苗某某违反生活纪律,长期与他人保持不正当性关系;违反政治纪律,打探案件调查情况,授意相关人员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销毁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并对单位违规发放津补贴负直接责任;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苗某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理想信念缺失,背离党的宗旨,毫无党性原则,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私欲膨胀,且在党的十八大之后不收敛,不知止,违纪性质恶劣,涉嫌违法犯罪。依据《纪律处分条例》和《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议、监委委务会议审议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苗某某开除党籍处分;建议由中国地震局给予苗某某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所涉款物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第一百五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家风不正,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行为的处分规定。【条文解读】本条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带头抓好家风建设,引领带动其他家庭营造好风气。家风是社会风气的重要组成部分。领导干部的家风,不仅关系自己的家庭,而且关系党风政风。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加强家风建设,严格管教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我们制定了一系列制度。《廉洁自律准则》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行为”,“禁止领导干部家属亲友插手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插手人事安排。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来自领导干部家属亲友的违规干预行为要坚决抵制,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党组织”。从近年来领导干部违纪违法被查处案件来看,因家风不正,党员领导干部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情况不在少数。家风问题不仅是道德问题,更是纪律问题。“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是本条违纪行为重要的构成要件。比如:党员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利用其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插手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或者人事安排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等等。有的领导干部和一些道德败坏、见利忘义的家庭成员联手贪腐,利用其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从事非法勾当、谋取私利,甚至形成了家族式腐败。【适用要点】本条在实践中的适用主要有以下要点需要认真研究并妥善应对:《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了多项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由党员、党员干部承担责任的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违纪处分,包括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其中,第九十五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违纪行为的实施者或者违纪行为的引发人是党员干部、党员领导干部本人,其余条款规定的违纪行为的引发人是党员干部、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承受党纪责任的是党员干部、党员领导干部。对于违纪行为由党员干部、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引发的条款下文重点予以区分理解。一是将本条与《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区分适用。《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违纪行为。两条款存在三个主要的共同点:(1)违纪行为的引发人是党员干部、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2)都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尽管本条没有明示这一点,但这一要件必然存在,否则,党员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实施的“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行为与党员领导干部为此承担的党纪责任就失去了因果联系;(3)主观上都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两条款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