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外出授课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意识形态工作的有关要求,更好地发挥党校“主渠道”和“重要阵地”作用,切实做好市委巡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进一步规范我校教师外出授课管理,特制定本办法。一、外出授课管理范围(一)外出授课是指我校教师经组织选派或接受邀请,在我校主体班次和研究生班次之外开展的授课、宣讲活动。主体班次是指我校年度招生计划规定班次、市委和市政府临时交办班次、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班次等。研究生班次是指我校承办的省委党校干部继续教育学院在职研究生教育班次。(二)外出授课管理包含校内相关部门承办的社会培训班次。(三)外出授课管理时间范围包括工作日和节假日。二、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一)外出授课实施报批制度,严禁未经审批私自外出授课。(二)教师外出授课需凭《邀请函》,在确保完成校内工作的前提下,通过山东通或书面填写《教师外出授课审批表》(见附件),依据审批权限向学校提出申请。(三)校党委会成员外出授课须常务副校长审批;教研部门负责人外出授课须常务副校长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其他教师须分管校领导和所在教研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审批人负责授课讲稿、课件的审核工作。(四)务必在外出授课前,将《邀请函》《教师外出授课审批表》和经审批人审核的讲稿、课件(同一课程内容仅报送首次审核资料)报送教务处存档。(五)坚持聚焦主业与加强社会宣讲相结合,每位教师每月外出授课、宣讲原则上不得超过8次(不含组织选派外出授课、宣讲;不含担任考官、评委,参加学术会议等),超过8次需校主要领导签批。三、自觉维护党校声誉(一)教师外出授课必须坚持“党校姓党”根本原则,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公开言论守规矩,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准确阐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禁发表与党中央精神不一致,与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不一致,违反甚至诋毁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严禁发表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人民形象的言论;严禁发表带有违反政治纪律、带有个人消极情绪的观点。(二)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得向邀请方提超出规定的要求,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不得收受礼品。(三)教师外出授课应突出组织需求。严禁出现哗众取宠、取悦学员现象;严禁出现自吹自擂、要课求课现象。讲授内容所运用的资料和事例等应是主流媒体公布的真实、客观、准确的资料,不准运用“小道消息”、低级趣味、不积极健康等资料。(四)高度重视授课质量。外出授课应切实做到:态度认真、观点正确、内容严谨、理论新颖、材料鲜活、讲稿规范、课件精美、表述准确、语言生动、仪表整洁。不提倡跨专业讲授、宣讲非本人研究领域或未在主体班次开设课程。(五)教师外出授课要对自己的行为负全部责任,按规定收取报酬并依法纳税。副县级以上人员要按规定如实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六)强化规矩意识,加强自我管理,全体教师每个聘期签订一次《外出授课纪律承诺书》。四、严肃处理违规行为(一)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外出授课管理。审批人负责外出授课讲稿和课件的审核工作。校机关纪委要严格落实监督责任,会同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政治处、教务处开展日常随机抽查、年终检查等监督执纪工作,充分运用“四种形态”抓好制度的贯彻落实,发现问题及时向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政治处负责落实违规违纪行为处分决定。教务处负责审批资料日常管理工作、落实与教学工作相关的违规处分决定。(二)教师外出授课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款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一经发现并查实,视具体情节作如下处理:情节较轻、社会影响较小,并能够端正认识,及时改进者,取消授课教师当年评优资格,年度内不得再次外出授课,并由校领导对其进行谈话。情节较重、社会影响严重,认识不端正,一意孤行,不能及时改进者,停止校内外授课资格,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校机关纪委、组织人事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社会负面影响强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校党委会研究处理。(三)教师在一个年度内出现2次及以上未经审批外出授课情况,取消其当年度各类评优选先资格,并由校机关纪委对其约谈;情节严重(3次及以上)或经约谈提醒仍一意孤行、屡教不改的,事业编制人员降级聘任职称,参公管理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教研部门在一个年度内出现未经审批外出授课情况,取消其部门年终考核各类评优资格,并由校机关纪委对其部门负责人和涉及人员约谈;情节严重或经约谈提醒仍不加强管理的,由校党委会研究处理。(四)对外出授课活动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五、附则(一)通过组织程序安排的“圣地名师”“全省干部教育培训好课程”等送教活动,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名师送教”有关工作的通知》(济组通字〔2015〕3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二)学校统一安排的无报酬送教活动无须审批,由选派部门出具书面证明,教务部门统一计算课时。(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教师外出授课管理办法(暂行)》(济党校通字〔2021〕7号)同时废止。附件教师外出授课审批表讲课人讲课时间讲课地点邀请单位联系电话专题名称部门审批意见年月日分管校领导审批意见年月日常务副校长审批意见年月日说明:通过山东通审批后,此件自动发送至教务处;书面签批请在授课前将此件和《邀请函》、经审批人审核的讲稿、课件(同一课程内容仅报送首次审核资料)报送教务处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