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绿隔地区产业用地供应有关事项的请示京国土用〔2008〕424号市政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第一道绿化隔离带地区建设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8〕17号)精神,我局对绿隔地区产业用地供应有关具体事项进行了研究,现就有关意见请示如下:一、文件精神京政发〔2008〕17号文件中明确:提倡由乡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主体开发产业用地,所需土地可采取定向出让的方式;招商引资发展产业的,投资者征地时可采用实物补偿、合作分成等多元化补偿机制,并在项目建成后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得的权属按定向出让方式办理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二、绿隔地区产业用地供应具体实施意见绿隔地区涉及我市6个区、26个乡、177个行政村,因各乡镇、村经济基础、发展定位差异较大,应依法允许有关乡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结合自身情况合理选择产业发展的用地模式。(一)对于经济基础比较薄弱的地方,可采用占地方式使用土地,以降低土地成本,有助于推进产业发展,促进农民就业。因此,我们建议对于乡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产业发展的,经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等部门审核后,可以报请市政府依法批准以占地方式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二)对以乡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主体,征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产业发展的,在完成立项、规划、征地等手续后,可以采用定向方式出让—1—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于此类产业用地开发是定向用于农民就业安置,特别是长远生计,应严格限定项目用地不得转让。同时,我局建议由市建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建成后房产的管理问题进行研究。(三)对通过招商引资发展产业,投资者征地时采用实物补偿、合作分成等多元化补偿机制的,经营性用地须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在入市交易环节应将在征地过程中明确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多元化补偿,如物业分成、安置就业等内容列为招拍挂的条件,并明确入市交易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负担可能发生的溢价(增值)部分。在项目建成后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分得的房屋部分权属办理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切实保障农民权益和长远生计,确保有足够的产业用地用于农民就业,建议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不同乡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分得比例的指导性标准进行研究。以上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的项目,在实施土地一级开发环节,建议可授权区(县)国有独资公司或农村集体组织下属的集体企业进行土地一级开发,完成后入市交易。另外,对于已经取得立项、规划等相关手续的在途项目,建议采取直接授权原立项主体继续进行土地一级开发工作,完成后入市交易。妥否,请批示。二○○八年八月十三日—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