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为了做好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检察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情况报告的准备工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工作要点安排,3月12日,市人大常委会成立调研组,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奇华带队,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及人大代表参加了调研。调研组通过实地察看、查阅档案资料、汇报座谈、明查暗访等方式,重点调研市检察院履行批捕、起诉等职能打击和惩处各类破坏生态环境,预防和查办生态领域贪污贿赂、渎职犯罪,促进生态环境监管规范化以及开展保护性司法、促进生态环境修复等方面的工作开展情况。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为了进一步强化检察环节服务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资源,2014年9月,市人民检察院林业检察科更名为生态环境保护检察科,主要职责是办理环境保护、林业资源、国土资源、水产资源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领域刑事犯罪案件,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办案模式。市检察院生态科现有检察员2名,检察辅助人员1名。2015年以来,我市生态检察工作在宁德市生态检察部门考评中均名列前茅,2015年被授予“闽浙赣毗连地区第一联防区护林联防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2017年荣获福建省第二届“母亲河奖”绿色团队提名奖、福安市“优秀政法基层单位”,并先后有2人荣获先进工作者、先进综治个人。二、主要成效2015年以来,市检察院主动作为,大胆创新,综合运用打击、保护、监督、教育和预防等手段,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㈠充分发挥打击惩处的检察职能。一是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刑事犯罪,三年来,共依法批捕各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案件11件12人,审查起诉各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案件56件71人。二是严肃查办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资源环境监管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依法查办贪污贿赂犯罪9件9人,渎职侵权犯罪2件2人。㈡充分发挥监督规范的检察职能。一是持续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建议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2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1件,追诉漏犯2人。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诉前工作,共向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5件,促使关停整治污染小企业17家,并先后督促市国土局起诉国有土地出让金案件2件,建议追缴国土出让金5992万元。二是加强联动执法协作。针对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联合开展打击整治,推动生态环境监管常态化制度化。联合开展“净海行动”、“清水蓝天”、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生猪养殖污染整治等专项执法活动。㈢充分发挥源头预防的检察职能。一是牵头与法院、公安局、司法局等九部门联合制定《关于在办理生态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实行生态环境修复机制的暂行规定》,对适用案件范围、修复方式措施、生态修复协议内容等进行规范和细化。二是在瓜溪桫椤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蟾溪国有林场等地设立检察联系点,在市林业局设立闽东首个行政执法巡回检察工作室,三年来共开展巡回检察30余次,发送检察建议8份。三是创建福建省首个户外林业生态宣教基地—鼓润园,积极参与市人大举办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家园”等各类主题宣传活动,进一步宣传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有力提高广大群众的环保意识。㈣充分发挥恢复修补的检察职能。一是在办理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中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相关单位开展补植复绿、河道浚疏、放流增殖、污水处理等形式多样的生态修复工作,并作为依法不批捕、不起诉或量刑建议的依据。三年来,共补植复绿造林2300多亩,开展河道浚疏、放流增殖等5件,缴纳保证金34.5万元。二是推行“社区矫正+生态修复”恢复性司法实践活动。寓生态修复于社区矫正工作之中,监督破坏生态资源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履行生态修复义务,从而达到修复生态与改造社区矫正人员的双赢效果。三年来,先后在溪潭、溪柄、甘棠等乡镇成立“社区矫正人员参与生态修复公益劳动基地”,种植林木2000多株。《中国检察网》《福建日报》等多家媒体对此经验做法进行刊登报道。三、存在的问题㈠“两法”衔接机制不够健全。“两法”衔接工作是指行政执法过程中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交司法机关予以刑事追究,在此过程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主体相互协作、配合及监督的工作机制。市检察院虽然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搭建了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了联席会议、案件通报、案件线索发现和移送等制度。但“两法”衔接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联席会议制度未常态化开展,仅在个案需要时才进行沟通、协商,发挥的作用有限;信息共享平台虽已建立,但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对执法信息的录入存在较大的随意性,有选择性地录入,导致检察机关无法及时、全面地获得行政执法动态;行政执法取证标准难以达到刑事取证标准、案件线索发现难、取证难、鉴定难等实务问题依然存在。㈡生态检察监督力量不足。生态科更名后,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受案范围从单一的林业领域拓展到环境、国土、海洋、水利等所有生态领域,办案涉及面广,跨行业、跨领域的情况较为常见,而市检察院生态科现有人员配备不足且缺少相关领域专业人士,影响生态环境保护检察职能有效发挥。㈢生态环保宣传力度不强。环保工作关乎全市每一个群众的切身利益,由于环保宣传工作还不够深入,导致群众环保意识不强,受地区条件、文化程度、经济发展水平等原因的限制,部分群众对自身随意破坏环境的行为不以为然,对他人破坏环境的行为也毫不在意,群众关注更多的是生态环境资源所带来的物质享受等,对应承担的环境保护责任思考较少。如,仅对住宅周边修建垃圾处理厂、建设化工项目等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环境问题反映强烈,对自身或他人食用野生动物、使用珍惜植物制品等行为则持宽容乃至放任态度。生态资源保护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四、意见建议㈠提高思想认识,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的责任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增进人民福祉具有重大意义。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绿色发展已经成为党委政府和全社会的共识,是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生态环境问题已经成为政治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福祉和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强化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是检察机关责无旁贷的责任。要提升思想理念,提高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认识,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重要任务来抓,全力做好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㈡发挥职能作用,全面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活动。一要进一步加大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能,建立重大疑难案件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机制,依法从严快捕快诉。将“黑砂场”“乱排污”“乱捕捞”作为履职重点,严惩盗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非法捕捞、污染环境等多发高发的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犯罪。二要大力加强与完善“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共同配合、共同预防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与国土、环保、水利等环境执法部门,建立执法信息实时通报和联动处置机制,通过联席会议,互通环境执法监督信息,共同研究解决环境执法监督难题,将相关危害生态环境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三要进一步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的刑事诉讼监督力度,加强刑事立案监督,防止公安机关有案不移、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加强侦查活动监督,重点监督纠正公安机关非法取证、违法使用强制性侦查措施等侦查违法行为。四要积极探索推进生态公益诉讼,对辖区内在生态环境方面问题怠于履职的行政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同时,在查处环境犯罪的案发单位外,还应当注重延伸打击,如:调查案发单位治污设施的设计、施工是否在不达标的情况下通过了验收,负责安全审查验收(包括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查)的单位与人员应当承担何种责任等。㈢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要充分发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作用,利用宣传栏、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效果,结合“中华环保世纪行”“12.4宪法日”等宣传活动,以预防教育、警示教育、案例教育等形式,对发生在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资源事件、案件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宣传报道。探索设立有奖举报和发挥控告申诉部门作用等方式,畅通社会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渠道,切实增强社会大众的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参与意识。通过环保宣传,积极倡导公民绿色生活方式、企业绿色生产方式,努力在全社会形成人人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