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4年纪委监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会上的研讨交流发言:执纪执法贯通,赋能纪检新篇章同志们: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严格依照纪律和法律的尺度,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注重与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相衔接,促进执纪执法贯通,对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纪检监察机关要准确把握《条例》关于执纪执法贯通的内涵要义和实践要求,深入推动执纪执法统一决策、一体运行,形成执纪执法合力。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促进执纪执法贯通的重要意义。一是落实党的自我革命“九个以”实践要求的应有之义。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系统阐述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科学回答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三个重大问题,突出强调“九个以”的实践要求。其中,以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有效途径,凸显了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系统施治的科学态度。《条例》在推进执纪执法贯通上持续用力,健全完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深化党的自我革命,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九个以”的实践要求提供了制度保障。二是推动解决纪检监察工作实践问题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新征程反腐败斗争,必须在铲除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上持续发力、纵深推进。针对当前党内政治生态尚未彻底净化、错误思想观念仍然根深蒂固、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现象层出不穷等问题,《条例》把纪律挺在前面,贯通规纪法,衔接纪法罪,对综合运用党纪国法规定的各种惩戒措施,做到精准执纪、纪法协同具有重要意义。三是深入推进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条例》坚持系统思维,科学立规,对提升执纪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精准把握纪律与法律的边界,真正做到科学精准规范、纪法情理融合,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提供了重要制度遵循。坚持目标导向,准确把握《条例》关于执纪执法贯通的主旨要义。《条例》立足执纪执法工作实际,与组织处理规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贯通协调,与政务处分法、刑法等国家法律有效衔接,进一步严密制度规范,突出严的基调,对各种违纪违法行为持续形成震慑。一是完善纪法衔接条款。执纪执法贯通,是发挥党纪和国法协同作用的重要内容。《条例》保持专章设置“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并进一步从总体要求、实体和程序上加强对违法犯罪党员处分的衔接。总则第四条基本原则中新增“执纪执法贯通”这一总体要求,为其他条文的修改提供遵循、指明方向。针对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在第三十条通过不完全列举方式将其他违法行为细化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并单列一款明确规定对有涉黄涉毒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党员应当开除党籍,统一执纪执法尺度。第四十六条明确党纪处分影响期满后自动解除,与政务处分法衔接,提高执纪执法效率。第三十五条在明确党员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处理后给予党纪处分程序的基础上,新增相关表述,将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纳入进来,逻辑上更加周延。二是促进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党纪政务处分等相互匹配是落实精准定性量纪执法要求的题中之义,也是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的一条重要原则。《条例》聚焦实践问题,总结实践经验做法,针对具有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既违纪又违法的,新增第二十八条明确要求做到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第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对该要求进行细化,规定对党员撤销党内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同时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担任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的党员干部参照关于党外职务的规定执行。三是注重与其他党内法规贯通衔接。《条例》进一步拓展贯通衔接的宽度,探索与组织处理规定、问责条例等制度有机衔接。注重与组织处理等规定衔接,针对实践中纪律处分、组织处理、推动能上能下等相关制度落实不够规范、有力等问题,《条例》第十四条新增条款,明确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可以合并使用,推动形成惩戒合力。同时,新增第八十五条对“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进行规范,严禁在党纪政务处分、组织调整过程中避重就轻,形成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等制度规范适用、精准适用的“组合拳”。注重与问责条例等规定衔接,《条例》聚焦“关键少数”,在第七十四条明确对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要给予处分的基础上,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处分规定。同时,在条文中注重压实“领导责任”,现分则部分共有41处明确规定责任主体为“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聚焦工作实际,切实推动执纪执法贯通落深落细。一是切实在贯通思想认识上下功夫。党纪国法都是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基本依据,目标一致、功能相同、优势互补。要在把握好执纪执法边界的基础上,全面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切实在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中,做到内容上全涵盖、对象上全覆盖、责任上全链条、制度上全贯通,既始终将党的领导体现在执纪执法贯通的全过程,又在深化执纪执法贯通中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二是切实在贯通案件查办上下功夫。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纪法双施双守,准确把握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两项职责,始终坚持同向发力、精准发力。注重查办违纪违法案件贯通。既要深刻把握住纪法间不能相互混同、相互替代,始终坚持纪严于法、纪法分开,又注重在事实认定、性质认定和量纪轻重等方面相互匹配,提升执纪执法的精准度、公信力。注重追责问责工作贯通。坚持精准、有效追责问责,精准打击工作中的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让“躺平”的干部站起来,以严明的纪律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件件落地、事事见效。坚持严管厚爱相结合,深化运用“四种形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更好激发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三是切实在贯通制度建设上下功夫。既要搞好内部纪法衔接,健全监督执纪执法操作规程,进一步健全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工作机制,又要规范外部法法衔接,加强与司法执法机关的协作配合,进一步完善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衔接顺畅的体制机制。四是切实在打造纪法贯通专才上下功夫。贯通把握《条例》精神要义,将《条例》与监察法、政务处分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一体学习、贯通把握,努力在运用纪律和法律两种本领上成为行家里手,不断以专业精神练就专业能力。要加强纪检监察理论研究,深刻把握纪理与法理的内在逻辑关系,把握反腐败阶段性特征、变化规律,探索“三不腐”协同联动的有效途径,推动纪检监察干部能力素质全面提升。发言完毕,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