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军队纪检监察机构的建立与发展党课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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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军队纪检监察机构的建立与发展(党课参考)伴随人民军队的建设与发展,我军纪检监察机构经历了从无到有、不断完善、创新发展的历史过程,在从严治党治军、推进党和军队建设中承担重要职责,始终发挥“纪律部队”利剑作用,通过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确保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为党领导人民军队战胜敌人、取得胜利提供坚强纪律保障。探索与初建建军之初,我军探索设立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维护军队纯洁巩固,有力保证了革命战争的胜利。在土地革命战争中,1929年9月,陈毅在向中央的报告中,汇报了红四军各级党组织监督和执行军纪、士兵委员会监督经济的情况。1930年6月,《红军第四军各级政治工作纲领》规定,各级政治机关负有“执行三条纪律及一般军风纪”“执行红军各种治军政策”等职责。10月,《中国工农红军政治工作暂行条例(草案)》初步规范政治机关履行纪检监察职能,其中《中国工农红军党务委员会工作暂行条例草案》明确,各级政治部设立党务委员会,这是我军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专职机关的雏形。1937年《中共中央关于红军中党及政治机关在新阶段组织的决定》指出,团师以上“组织党务委员会”发挥纪检监察作用,除受上级党务委员会指导外,还应受同级政治部主任领导。这是我军纪检监察机关“双重领导”体制的最早实践。1937年8月,《关于改编后党及政治机关的组织的决定》,明确了党的委员会负有对干部进行审定、监察党的道德和纪律执行职责。为从组织上、纪律上巩固党,八路军政治部发布的《关于党的组织问题的命令》规定,旅级成立党务委员会及军政委员会。1938年12月,成立总政治部党务委员会,负责处理军队党的高级干部违纪事件等问题。1940年12月,《中共中央关于地方党及军队中党务委员会工作的决定》明确,各级党务委员会应由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推选产生,在委员分散不易开会条件下,成立常务委员会。1945年,党的七大决定由各级党委直接负责执行党纪工作。1947年,《中共中央关于在军队中组织党委会的指示》《中国人民解放军党委员会条例草案(初稿)》明确,军队各级党的委员会负有执行党纪职责,有关检查干部政策实施情况和查处党员违纪问题等经集体讨论决定,由政治部、处执行处理。军队纪检监察工作在党委直接领导下日趋规范化。强化与撤销新中国成立后,为适应形势任务需要,军队纪检监察职能逐步从政治机关职责中剥离出来,由专设的纪检监察机构负责。1949年11月,党中央决定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各级纪检机构。12月,《关于部队中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组织问题的指示》要求,各省委(区党委)、地委的纪委应从各军区、军分区中选择同志参加,军区、军分区不单独成立纪委,但其直接领导的独立师或独立团应成立纪委;野战军各级纪委不设立专门工作机关,委托各级政治机关组织部门管理。1950年6月,《关于各级军区应成立纪检会给各前委、军区等的指示》决定各级军区单独成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7月,军队团以上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相继成立,不专设办事机关,委托同级政治机关组织部门管理其工作。全军纪检监察工作由总政治部主管。1955年3月,党的全国代表会议决定成立中央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代替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6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力量监察部正式成立,这是我军历史上第一个行政监察工作的领导机关,作为中央军委的监察工作机关,叶剑英任部长。9月,总政治部发出通知,在团以上单位成立党的监察委员会,不设专门办事机构,日常工作仍由各级政治机关组织部门办理。军队党的监察委员会在中央监委、中央军委和总政治部共同领导下负责全军纪检监察工作,罗荣桓任书记。1956年9月,党的八大通过的《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提出,为反对党内不良倾向的斗争,要建立健全党的各级监察机关。1957年9月,《关于军队各级党的监察委员会工作概则(草案)》《关于军队党内处分批准权限和手续的规定(草案)》,对监委的领导体制、任务、职权、工作制度和处分权限手续作出具体规定。1958年11月,我军由八总部体制改为三总部体制,武装力量监察部撤销,军事监察、政治监察、后勤监察分别由三总部负责。1962年12月,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军队中党的监察工作的指示》明确,各级监察委员会适当扩大委员名额,军以上监察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负责处理日常工作。“文化大革命”开始后,1968年10月,军队党的监察委员会被取消。党的九大之后,党内军内纪检监察机关和工作遭到全面破坏。恢复与完善进入新时期,经过拨乱反正,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逐步恢复,军队纪检监察机构建立健全起来,有力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1978年9月,中央军委发出《关于团以上各级党委成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通知》,全军团以上单位相继恢复成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负有监察之责,在同级党委领导和上级纪委指导下开展工作。1980年1月,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检查委员会成立,11月,改称为中共中央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在中央军委和中央纪委领导下领导全军纪检工作。1981年2月,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发出《关于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的编制序列的通知》,规定各级党的纪委办公室在司、政、后机关编制后面单独划出,平行排列。9月《中共中央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编制系统表》明确,军委纪委机关下设办公室、纪律检查处、案件处理处、调查研究处、来信来访处,作为办事机构,全军各级纪委办事机构和人员正式列入编制序列。1982年12月,《关于军队执行十二大党章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指出,军队团以上单位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相当于团级而没有设立纪委的单位,党委应以一名委员分工纪律检查工作;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委员少的支部由其他委员兼任。上至中央军委,下至基层营连,都有了从事纪检工作的办事机构和人员。1990年6月,中央军委决定,将军委纪委的办事机构并入总政治部的编制序列,成立总政治部纪律检查部,全军各级纪委领导成员及办事机构编制也作出相应调整。军队各级党的纪委书记由同级领导干部或政治部领导干部兼任,不再设立纪委专职书记、副书记和专职委员。同时,《关于中央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任务、职权范围和工作制度的暂行规定》明确,军委纪委“在中央军委总政治部的统一部署下,抓好廉政建设和党风建设”。1992年初,中央军委决定撤销大军区级单位政治部纪律检查部和部分军级单位政治部纪律检查处,原机构人员精减后分别并入该政治部组织部(处)。1993年初,中共中央决定将中央纪委和监察部合署办公,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制度,履行纪检监察职能。5月,中央军委发出《关于军以上单位纪律检查机构设置问题的通知》,决定军以上单位政治部纪律检查机构或人员从组织部划出,分别单设纪律检查部、处,仍列入本级政治部,为本级纪委办事机构;明确军队行政监察工作的职能也由各级纪律检查部门担任,便于党纪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统一协调。2003年12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明确将“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两项内容并在一起,各级政治机关领导部队行政监察工作,承办职权范围内行政处分工作。2005年,《中国人民解放军监察工作规定》明确,总政治部是全军监察工作的领导机关,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是本级监察工作的领导机关。总政治部纪律检查部是全军监察工作的主管部门,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纪律检查(组织)部门是本级监察工作的主管部门。2006年,由总政治部牵头,四总部机关16个职能部门参加,组成总部监察工作协调小组,建立行政监察协调机制。新时代创新与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A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大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逐步健全监督执纪力量体系,锻造纪检监察铁军。2015年11月,A在中央军委改革工作会议中指出,为重点解决军队纪检、巡视、监督独立性和权威性不够的问题,决定组建新的中央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军委机关部门和战区分别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发挥纪检、巡视监督作用,推动纪委双重领导体制落到实处。2016年1月,新的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组建成立,成为军改后军委15个职能部门之一。5月,军委纪委10个派驻纪检组相继进驻军委机关部门和各战区。军兵种、武警部队纪律检查委员会成立,逐步完成实体化编设。2019年3月,中央军委对深化军队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作出部署,明确设有纪委的团以上部队(单位)设立监察委员会,与同级纪委合署办公,6月底前完成机构调整组建。2020年颁发的《军队监察工作条例(试行)》和2021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军队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军队纪检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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