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提升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水平的思考与建议农村法律援助是依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关系到我国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实现。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的实施,为我国农村法律援助事业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使得广大农村地区基本上建立了法律援助站,并相继开展了更为广泛的法律援助实践。农村法律援助虽然使农村群众的权益得到了有力地保护,但法律援助工作在农村的开展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阻碍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本文在对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炼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科学的解决对策,以期能够推进乡村法治振兴,为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一、乡村法治振兴背景下农村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在乡村法治振兴的背景下,开展农村法律援助是极为重要的环节。但从实践情况来看,农村法律援助存在诸如经费来源单一,法律援助队伍不健全等问题。(一)申请法律援助的认定标准比较模糊。按照《法律援助法》的规定,只有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时,才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三十一条均规定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对于“经济困难”的认定标准,按照《法律援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工作需要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对“经济困难”只是简单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并没有做出较为详细的规定。实践中大多数农村地区以农民最低生活保障为基准或该基准的法定比例等作为认定“经济困难”的标准,只有达到规定标准才能申请法律援助,而农村中只有很少一部分农民能满足这个条件。实际上没有达到最低生活保障基准,但是属于经济困难临界状态的农民却占了大多数,而这些农村群众一旦遇到法律纠纷,由于无法获得法律援助服务,他们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合理的保护。所以,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这一认定标准比较模糊,导致大多数农村群众得不到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援助的公平公正在农村难以得到实现。(二)法律援助经费不足。随着农村法律援助范围的日益扩大,对于经费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但从我国实际情况看,很多基层政府因地方财政收入不高,依然没有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本地财政预算,没有实行专项支出,导致法律援助的经费补助严重不足。还有些地区由于经济落后,法律意识淡薄,认为法律援助作用不大,甚至会把省级政府用于法律援助的拨款用于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导致用于法律援助的经费少之又少。在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是各类纠纷和矛盾的多发地,对法律援助的需求不断加大,经费不足严重制约和影响了法律援助价值的发挥。(三)法律援助队伍不健全。我国法律援助队伍主要是由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和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社会组织人员组成。这些法律援助人员大部分集中在大中型城市里,在农村几乎看不到律师事务所,城市律师事务所的工作范围又很少覆盖到农村地区。因此,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稀少的农村,法律援助的服务很难达到城市的标准。此外,农村地区有其具有特点的风土人情和乡规民约,法律援助人员如果不了解地方文化,在一定程度上会阻碍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进行。(四)法律援助监督机制不完善。法律援助案件的服务质量,对于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至关重要。我国对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尚未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因而对法律援助人员难以进行专业化和常态化的监管,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援助制度在农村地区的有效落实,导致法律援助的质量大打折扣。当前,农村法律援助质量和效果的评估依赖于援助案件的数量和处理速度,忽视了服务质量和援助效果,法律援助无法真正满足农民群众的援助需求。同时,社会力量参与不足,导致农村法律援助缺少社会监督。农村法律援助仅仅依靠政府机构监督,不仅降低了监督的有效性,而且法律援助更容易受到地方权力和利益的影响,对农民合法权益的维护产生了负面影响。二、乡村法治振兴背景下农村法律援助问题分析法律援助在实际运行中存在不少问题,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下、在顺应乡村法治振兴背景下,客观全面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而寻求解决的途径,对加快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至关重要。(一)法律规定不够细化使法律援助的范围受限。《法律援助法》是法律援助的根本,该法对于法律援助工作具有指引作用,只有详细的法律援助适用规定,才能更好地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效率与质量,才能维护农村群众的合法权益。当前,我国农村群众的共性是对法律的认知很薄弱,当他们遇到纠纷和矛盾时,不知如何通过法律援助来寻求权利救济。《法律援助法》规定的法律援助适用条件不够细化,大量的农村群众很难达到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不合理的认定标准、模糊的适用条件,使需要帮助的农民群众难以得到帮助,难以发挥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价值。(二)经费来源单一难以满足法律援助的需求。经济是各个方面发展的根本,农村法律援助经费来源单一,严重影响了法律援助的效率和质量,进而影响了对农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我国法律援助的性质具有公益性,经费来源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供财政支持,但是政府的财政支持是有限的。我国农村本来就是矛盾的多发地,再加上乡村振兴的背景下因各种利益之争,农村地区的矛盾普遍增多,法律援助的需求大量增加,只靠政府的财政支持难以满足日益增加的法律援助工作经费需求,经费不足阻碍了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难以提高,从而降低了法律援助的社会价值。所以,研究解决经费来源,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才能更好地维护农村群众的合法权益。(三)缺乏高素质专业人员影响了法律援助的质量。法律援助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高效开展,需要匹配一定数量的高素质法律援助人员,高素质的法律援助人员是促进法律援助制度在农村健康发展的关键。农村法律援助服务报酬低,导致专业的律师不愿意到农村提供法律援助;有些乡镇的基层司法所因司法人员不足而成为摆设,无力承担起法律援助的职责;有些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人员并非法律专业出身,导致业务能力不足,缺乏应有的职业素养,无法为农民提供较好的法律援助服务;还有些农村法律援助人员对农村地区的特殊性认识不够,面对农民的复杂纠纷问题,无法给予正确的法律援助和指导。所以,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因缺乏高素质专业人员而无法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援助服务,是导致农民寻求法律援助积极性不高的原因之一。(四)缺少法律援助监督机制影响了援助的效果。农村地区随着法律援助覆盖范围的扩大,法律援助队伍也在不断壮大,面对日益增加的法律援助工作和壮大的法律援助队伍,完善的法律援助监督机制显得非常重要。如果不重视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很有可能在援助工作中产生腐败或者出现其他不良现象而影响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开展。当前法律援助领域的全程监督机制不健全,既有的监督也是流于形式。在农村不仅大多数农民的法律援助知识薄弱,而且村委会和相关部门也缺乏对法律援助的认知,导致不少农村地区的法律援助成为形式。所以,由于缺乏上级监管和受援人监督,农村法律援助存在援助人员不积极履行援助职责,地方政府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等问题。三、乡村法治振兴背景下农村法律援助问题的解决对策针对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通过加强宣传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拓宽经费来源渠道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顺利进行、多元化供给法律人才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以及建立全程监督机制防止腐败的滋生等来解决,以期农村法律援助工作能够顺利进行,更好地保护农村群众的合法权益。(一)加强宣传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由于农村地区交通和信息不发达,广大农民群众的思想观念落后,法律认知较低。因此,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是提高法律援助工作顺利进行的第一步。只有增强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他们才会将法律当作维护权利的武器。增强法律意识最好的途径莫过于加大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司法行政部门应在农村加强组织法律宣传活动,带动和影响更多的人参加普法活动;基层司法机关多组织一些公益法律救济帮助活动,让临界贫困的农民可以得到正规的法律咨询和帮助;在电视等媒体上加大播放法律宣传片、普法节目和具有普法性质的电视短剧等频率,让农民群众知道遇到纠纷和矛盾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律帮助。另外,鼓励农村法律援助人员向农民群众积极宣传法律知识,因为他们不仅是最贴近农民群众的且懂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员,而且他们在法律援助的同时宣传法律知识,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为了提高农村法律援助人员法律宣传的积极性,可以把农村法律援助人员的法律宣传工作列入当年的业绩考核中,实行奖励机制。这种方法在推动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同时也会推进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二)拓宽经费来源渠道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顺利进行。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顺利进行,经费是基础。法律援助的经费主要是来自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支持,所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法律援助工作所需的全部经费按照《法律援助法》的规定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之中。法律援助工作具有公益性,除了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支持外,应该加大中央和省级政府对经济较贫困地区的经费补贴力度,并拓宽农村法律援助经费筹集的渠道,寻求社会各界人士、组织的捐助。农村法律援助经费有了保障,既能保证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也能扩大农村法律援助的覆盖面,争取让更多需要帮助的农村群众获得法律援助服务。(三)多元化供给法律人才提高法律援助质量。我国的法律援助案件一般由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站移交给律师事务所去承办,这种设置虽然看起来比较合理,但是实际上并没有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因为,我国的律师是有限的,不能让所有的律师都去参与法律援助案件,而且大多数律师都会把工作重点放在自己接收的案子上,影响了法律援助案件的工作质量。对此,我们可以通过考试或招聘,把具有法律专业的公务员或者有法律工作经历的企事业单位人员纳入法律援助队伍中。甚至可以招聘社会上其他懂法律的人才进入法律援助工作中,适用法律比较简单的案件可以让这部分法律援助人员承接。同时,按照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等指标实行考核激励机制,提高农村法律援助人员的待遇。此外,为了提高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可以在司法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建立线上免费法律咨询平台,让需要帮助的农民群众在网上进行法律知识咨询和帮助。这样既可以节约资源,又可以提高村法律援助工作效率。(四)建立全程监督机制防止腐败滋生。建立全程监督机制,是农村法律援助工作需要重视的问题之一。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的全程监督,首先,需要建立法律援助内部监督机制。监督法律援助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如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是否存在向受援人收费、是否无故拖延或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承办结果是否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等,如果在法律援助过程中滋生了腐败,会严重阻碍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进行。其次,需要加强协作部门之间的联系。法律援助案件需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合作协助,征求协作部门对法律援助工作以及法律援助人员职业道德的意见,既可以提高办案效率,也可以最大限度发挥监管作用。按照“事前承接、事中服务、事后评价、全程监督”的原则,对法律援助工作设立评价制度,对评价高的进行奖励,以此来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的工作动力和积极性,进而提高办案的效率和质量。对影响力不同的案件进行分类,根据不同的类别,采用不同的办理方式。如把敏感性案件分离开来隐匿当事人信息,公开案件进度,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听取群众意见。同时,也应听取受援人对案件办理结果和法律援助人员工作态度的意见。通过这些方法,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监督机制,建立良好的法律援助工作环境。《法律援助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体现了我国对人权的尊重与保护。农村法律援助是维护农村公平正义、和谐稳定的重要制度之一,也是保护农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法律援助适用范围的不断扩大,使广大农民群众切实体会到了受法律保护的幸福感。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顺应乡村法治振兴的目标,需要完善经济不发达的地区、欠发达的地区的法律体系,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改变不懂法、不知法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