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5退役军人保障法范例【4篇】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一篇】《退役军人保障法》全文中,涉及到“优先”保障出现了7次,都有哪些你关注的呢,一起来看看。1、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由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对下列退役军人,优先安置:①参战退役军人;②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③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④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解析:优先安置,4类群体有了明确,充分体现了分类保障、特别优待、物质精神相结合的原则。这其中,既有政治荣誉,又有相应的经济待遇,具有鲜明的导向作用、显著的激励作用和强烈的感召作用。特别是参战的退役军人,这是对他们为国家做出贡献的认可,还有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安置理应优先,保障理应到位,优抚必须落实。这也是制度上的重大创新,给广大退役军人和现役军人带来了稳定的心理预期。2、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国有企业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2/25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保障相应待遇。前两款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接收安置的转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军人。解析:转业军人的编制保障,是就业路径的后盾。用人单位依法出现裁减人员时,优先留用安置的转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军人,体现在法律基础上给予退役军人就业的优先保障。立法必须依法,优先留用也要体现唯一性,特别是对于部分企事业单位恶意强退强辞退役军人。3、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及时办理。对下列退役军人的随迁子女,优先保障:①参战退役军人;②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③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④其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解析:退役军人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近些年成了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在政策上予以优先保障,体现了法律的立法权。当然,涉及到退役军人随迁子女的转学、入学,目前在政策实施上有地域差异化,安置地教育行政部门是主责,在涉及到退役军人随迁子女的转学、入学上,要有兜底,更要有优先,不能只看到法律规定,不做实际的政策推行。4、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残疾退役军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解析:伤病残退役军人一直是被称为“弱势群体”。除了3/25伤病外,保障法也提出了对于残疾军人的保障举措:依法享受抚恤补助;建立伤病残退役军人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养制度;规定由国家供养的优抚对象,国家供养终身。这些保障解决了伤病残退役军人的经济问题,居住问题等。伤病残退役军人有就业意愿的,依法享受就业优惠。保障法出台后,这部分有意愿的伤病残退役军人可以优先被安置,一份工作不仅仅意味着谋生,同时也是一份自己可以养活自己的尊严和底气。5、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解析:退役军人虽然绝大多数都是好样的,但由于经历、专业、年龄等因素的影响,在很多领域,特别是专业性较强的领域,其能力素质也是无法都适应满足要求的,需要有其他领域、单位和经历的人一起奋斗才行。说到底,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大家需要的是服务保障成效,而不是形式上的东西。来源广泛、工作专业,最终受益的还是咱退役军人自己。招录中,同等条件下规定退役军人优先,积极吸纳安置退役军人,特别是基层服务站,更应该成为吸纳的重点,同时相信招录的退役军人可以干好。6、军队文职人员岗位、国防教育机构岗位等,应当优先选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4/25解析:现役军人转改文职人员,适用于选拔符合退役条件且拟作退役安置的现役军人,已经在相关的法律规定中有明确。随着转改文职的范围扩大,专业技能岗的退役士兵转改文职,体现了宽松的政策红利。优先选用,再参考同列其中的国防教育机构选人方式,这意味着退役军人有被优先选择的权利,但是选择权在用人单位手中。未来的转改文职,也会形成系统化管理,呈现出正规化的编制,待遇保障清晰化。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或者与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应当优先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服务。解析:退役军人创业扶持优先,既是对退役军人回归社会自主创业的一种政策优待,也是拓展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优先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服役,也是衔接了保障法中关于“退役军人保障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的规定。目前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保障工作,还存在着务虚多于务实、动嘴多于动手、表面文章多于实际举措的现象。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不能只停留在发文件上,在政策上,要有“上章”的实施,也要有“下篇章”的监督。划重点:①“优先”原则,对保障退役军人就业和激励现役军人士气都有好处。《退役军人保障法》全文涉及到7次优先,具体到安置、就业、随迁、创业、招录等方面,体现在法律法规中,是一种政治态度,也是最大的鼓励和安慰。②优待优先权的问题,是真的可以从大处着眼的。如果把5/25优待优先当作一种政治待遇,那么其享受范围就应该涵盖广义上的军人(含退役)及其相关人员,我们要算的主要是“政治账”。③在优待优先的具体物化上,也就是具体的福利待遇体现上,倒是可以稍作区别,以体现对现役和贡献突出人群的激励。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二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第三条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尊重、关爱退役军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关心、优待退役军人,加强退役军人保障体系建设,保障退役军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第四条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分类保障、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第五条退役军人保障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6/25退役军人的政治、生活等待遇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第六条退役军人应当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军事秘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七条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有关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军队各级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第八条国家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信息化建设,为退役军人建档立卡,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为提高退役军人保障能力提供支持。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统筹做好信息数据系统的建设、维护、应用和信息安全管理等工作。第九条退役军人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退役安置、教育培训、抚恤优待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7/25第十条国家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退役军人提供支持和帮助。第十一条对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移交接收第十二条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军人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第十三条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将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军人。退役军人的安置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十四条退役军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军队出具的退役证明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第十五条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向退役军人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退役军人优待证全国统一制发、统一编号,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六条军人所在部队在军人退役时,应当及时将其人事档案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接收、保管并向有关单位移交退役军人8/25人事档案。第十七条安置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退役军人办理户口登记,同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第十八条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将退役军人及随军未就业配偶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军队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做好有关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接续工作。第十九条退役军人移交接收过程中,发生与其服现役有关的问题,由原所在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其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发生其他移交接收方面问题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原所在部队予以配合。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撤销或者转隶、合并的,由原所在部队的上级单位或者转隶、合并后的单位按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三章退役安置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移交接收计划,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完成退役军人安置任务。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应当接受安置。第二十一条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9/25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德才条件以及服现役期间的职务、等级、所做贡献、专长等和工作需要安排工作岗位,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以复员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复员费。第二十二条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以退休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以供养方式安置的,由国家供养终身。第二十三条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10/25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以供养方式安置的,由国家供养终身。第二十四条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安置方式的适用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十五条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由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对下列退役军人,优先安置:(一)参战退役军人;(二)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三)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四)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第二十六条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国有企业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保障相应待遇。前两款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接收安置的转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军人。第二十七条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和军士,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自被录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