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6村民代表选举办法4篇村民代表选举办法1第一条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选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我省的《实施办法》、《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村民代表选举包括选举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由各小组村民户代表直接选举产生。第三条村民代表任期与村委会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后应及时进行换届选举,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选举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受县、镇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指导。第四条村民代表数额为八百户以上的村不得少于五十五人;六百户以上的村不得少于四十五人;三百户以上不足六百户的村不得少于三十五人;一百户以上不足三百户的村不得少于二十五人;不足一百户且居住分散的村不得少于二十人。人口和户数较多的村村民代表原则上要求掌握在六十人左右,具体由各村选举委员会自行确定。第五条村民代表选举由各村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五至七人组成,在成员中推选主任一人。选举委员会及其候选人由现任村民代表单独或联合提出,经村民代表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秘密划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以得票数高的当2/26选。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故3次以上不参加选举委员会会议的视为自动辞职,缺额数从候补成员中依次递补。第六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倾听村民意见,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热心为村民服务。第七条县、镇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指导组。县指导组成员由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镇指导组成员由同级党委、人大**团、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受县指导组的领导。第八条县、镇指导选举工作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九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都具有选民资格,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计算年龄的时间,以选举日为准。村民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为准。第十条凡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都可在户籍所在地的村民选举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第十一条村民代表选举采用户代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与投票,选举方为有效。第十二条村民小组户数以实际户数为准,由各家庭自行推选产生1人为户代表。第十三条村民代表构成中,在组织构成上,要有中共党员代表、共青团代表、民兵代表等;妇女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3/26第十四条村民代表候选人必须由本小组选民单独或联名推荐,在本小组的选民中产生,村民在推荐村民代表候选人时每个人所推荐的候选人人选不得超过本小组的村民代表数。第十五条村民代表候选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未满处理年限、正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上届村民代表连续3次不参加村民代表会议的和上届被依法罢免的村民代表等人选不能作为村民代表候选人;被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为精神病患者或间歇性精神病患者、被县级以上医院确诊为痴呆或弱智的、长期患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的和年老体弱行动不便难以参与村务等人选不宜作为村民代表候选人。上述条件及要求由各村选举委员会进行审定。第十六条经推荐产生的村民代表候选人由各村选举委员会对照村民代表候选人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对不符合代表候选人条件、不能或不宜作为村民代表候选人的推荐人选进行排除,并向相关人员进行解释说明。第十七条村民代表正式候选人人数应选代表3人以下(含3人)的比应选人数多一人,应选代表超过3人的比应选人数多2人,经资格审查后的村民代表初步候选人仍多于本小组正式候选人人数的,按村民推荐候选人的票数,从高到低依次确定正式候选人。第十八条投票选举的准备工作:(一)训练工作人员;(二)核实参选人数;4/26(三)公布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准备票箱和选票,布置投票站。第十九条投票选举时,根据村民小组的分布情况,设立投票站进行投票,选举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第二十条全体户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根据所在村民小组应选村民代表数,以得票数多的当选。第二十一条村民小组长选举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产生。一是在选举村民代表时,以得票数高的村民代表为村民小组长;二是在本小组当选的村民代表中,由当选的村民代表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投票选举1人为村民小组长,以得票数高的当选,若因特殊情况无法选举产生村民小组长,则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和村民代表共同选举产生村民小组长,以得票数高的当选。具体选举产生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前确定。第二十二条村民代表选举采用秘密划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第二十三条投票结束后,由唱票、计票工作人员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认真核对,计算票数,当场报告计票结果。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公布。第二十四条村民代表选举时,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名额的无效,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第二十五条村民代表选举结果,应及时上报所在镇民政部门。5/26第二十六条村民代表受村民监督,本小组村民有权罢免村民代表。第二十七条对用暴力、威胁、贿赂、仿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扰乱、破坏选举工作,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施行。村民代表选举办法2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选举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由全村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其选举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第四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数额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必须有适当名额;多民族村民聚居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原则上不得有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应当经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成员可连选连任。6/26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区、县(自治县、市)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第七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团,依法加强监督,保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依法进行。第八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指导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区、县(自治县、市)及乡(民族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第九条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选举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先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二)不先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第十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竞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二)身体健康、有文化、有组织领导能力;(三)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民主、热心为村民服务。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选举工作指导小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7/26(二)制定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计划;(三)组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四)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五)受理选举工作的来信来访;(六)建立选举工作档案和上报有关选举资料;(七)承办换届选举工作的其它事项。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成员应当有一定代表性。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第十三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二)开展选举的宣传、发动工作;(三)确定选举工作人员;(四)公布选举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五)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六)依法组织产生候选人或竞选人,公布候选人或竞选人名单,组织竞选人演说;(七)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备案;(八)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8/26案;(九)受理选民意见和申诉;(十)负责其它有关选举的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自组成之日起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第三章选民登记第十四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民的年龄计算以选举日为截止日期,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日期为准,无身份证的以户口簿记载的日期为准。第十五条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登记。由于婚姻家庭关系离开本村超过一年且户口尚未迁出的,不予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人申请,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予以登记,但应当及时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不再对其进行选民登记:(一)因婚姻家庭关系和兴办经济实体居住本村超过一年,其户口尚未迁入的;(二)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仍在原村居住、工作并履行村民义务的;(三)部队、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和离职回乡人员居住在本村的;9/26(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其它优秀人才,自愿到农村工作和生活并参加村民委员会成员选举的。第十六条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或无法表达意志的痴呆人员,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选民外出,村选举委员会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或联系后本人在选举日未能回村参加选举的,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第十七条每次选举前,应对上届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新迁入本村有选民资格或者恢复政治权利的村民,予以增加登记;对迁出本村、死亡和依照法律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应从选民名单上除名。第十八条选民名单应当在投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张榜公布,并发放选民证。对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举日的十日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依法及时作出处理。第四章先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本村选民直接投票名,按照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名的差额人数和下列方式之一予以确定:(一)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全体选民投票提名,参加投票的选民应当超过本组全体选民的半数,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10/26(二)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集选民投票提名,参加投票的选民应当超过本组全体选民的半数,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主持下以村为单位集中计票,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如果一人同时被提名为两种以上职务的候选人,其高职务得票不能确定为正式候选人时,可以把高职务得票加到低职务得票中计算。第二十条候选人产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按得票多少的顺序张榜公布候选人名单。第二十一条依法确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或者变更。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正式候选人的,其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自行终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数不足五名的,其缺额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重新推选。第五章不先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第二十二条不先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是指先不确定候选人,由选民根据自己的意愿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选举方式。第二十三条凡参加竞选的选民应在选举日的十日前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登记报名,并于选举日的五日前按姓氏笔划为序公布竞选人名单。第二十四条竞选人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召开的会议上可就所竞选的职务发表演说。第二十五条按照不先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进行的选举,11/26未能选出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或未能选出应选职位、未达到应选名额的,在落选人员中以得票多少为序确定候选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先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重新选举或另行选举。第六章选举程序第二十六条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