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役军人志愿服务组织制度【范例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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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关于退役军人志愿服务组织制度【范例4篇】退役军人志愿服务组织制度【第一篇】一、日常接待制度做好日常退役军人来访接待登记,听取退役军人相关意见建议,及时沟通交流,做好宣传引导,详细填写《舟山市退役军人来访记录本》,能够现场办理的做到当场办结,不能现场办理的,必须告知具体处理方式和时限。二、信息登记制度实行退役军人“一人一档”精准管理,确保退役军人信息录入信息库,及时做好各项工作和活动的记录和登记,做好影像及资料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三、走访慰问制度结合春节、"八ー"、国庆等节日以及重大变故不定期组织走访慰问,及时解决实际困难。定期召开情况分析会,采取上门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意见,沟通思想,做好跟踪落实。四、联系结对制度。建立退役军人与社区干部联系结对制度,实现联系结对全覆盖,建立起经常性联系,切实准确掌握退役军人的真实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活动。五、民主议事制度。2/21定期召开座谈会、议事会,听取意见建议,加强双向沟通,不断创新组织活动的形式和内容,充分发挥退役军人在社区治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六、定期志愿服务制度。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原则上每月组织一次志愿服务活动。定期组织辖区内公益团队开展服务,实行团队负责制,各成员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团队负责人要做好日常事务性工作,每次活动后详细填写《舟山市退役军人志愿服务活动记录册》,积极进行沟通交流,并向服务中心反映信息。退役军人志愿服务组织制度【第二篇】为树立“学习雷锋、奉献他人、提升自己”的志愿服务理念,倡导“奉献、有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健全和完善志愿服务体系,特制定以下工作管理制度。一、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是指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利用自身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行为。二、志愿者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发挥党团员模范先锋表率作用,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三、志愿者要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开展志愿服务,完成志愿者组织安排的服务工作等,维护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声誉和形象,保证服务质量。四、开展志愿服务应当统一着装或佩戴统一的标志,准时3/21上岗、不迟到、早退、讲信用。五、以群众的需求为出发点,结合炼化社区学雷锋志愿服务站实际开展各种便民利民志愿服务。六、建立志愿者档案,掌握志愿者的基本情况、服务特长及志愿服务意向。七、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及志愿者的服务意向,建立志愿者和服务对象的联系网络。八、建立志愿者嘉许回馈机制,推荐表彰年度优秀志愿者。退役军人志愿服务组织制度【第三篇】为进一步推进完善全县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建设,通过丰富志愿活动,强化退役军人社会责任意识,提升退役军人正面影响力,现结合实际,制定2020全县退役军人志愿服务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重要论述,以党建为引领,以新时代文明实践为平台,以服务广大退役军人和社会弱势群体为对象,以广泛开展社会公益活动为抓手,进一步激励退役军人“退役不褪色,转业不转志,离军不离党”,解放思想,奋发进取,努力把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锻造得更加坚强有力,不断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与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相融合,支持和引导4/21广大退役军人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努力营造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的浓厚氛围。二、工作目标以“奉献、友爱、互助、进步”为服务理念,发扬退伍不褪色的革命军人本色,发挥退役军人在改革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弘扬雷锋精神,传播志愿服务理念,让退役军人志愿者在基层发光发热,为民服务再立新功。努力把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打造成一支有信仰、有情怀、有责任、有担当特色鲜明的优秀志愿服务队伍。通过开展退役军人志愿服务活动,传承和发扬部队优良作风,打造“新时代文明实践+退役军人志愿服务”新模式,提升军人的影响力和感召力,不断提升退役军人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尊崇感,营造尊军、爱军、拥军的浓厚社会氛围。三、工作原则(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委领导,党建引领,永远听党话、跟党走;注重彰显军的特色、兵的味道,激励退役军人永葆本色。(二)坚持为民服务的情怀。主要聚焦全县广大退役军人所思所想所盼,从他们对美好生活需要的具体事情入手,一件接着一件办,一年接着一年干,帮助他们解决反映的突出问题、实际困难和精神困惑。(三)坚持应急与谋远相结合。在帮助协调解决亟需解决的实际困难的同时,探索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推动工作力量和5/21志愿者队伍常态化建设,注重发挥退役军人志愿服务在新时代文明实践和急难险重任务中的特殊作用,将其打造成“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铁军”。(四)坚持教育与实践相结合。注重开展党的方针政策教育与志愿服务实践相结合,既抓退役军人思想政治教育,又抓退役军人强化党的理论武装,丰富实践内容,不断扩大全县退役军人志愿服务影响力和正向传导力。四、工作内容为统筹做好全县退役军人志愿服务,确保月月有活动,月月有主题,县退役军人志愿服务总队将2020年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项目细化到月,各乡镇退役军人志愿服务分队可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一月:“迎新春,情暖军”优抚对象慰问志愿服务活动;二月:“建设新农村,卫生要先行”环境卫生整治志愿服务活动;三月:“造绿水青山,保金山银山”植树节护绿植树志愿服务活动;四月:“慰问退役军人,传递温暖献真心”慰问抗战老兵及看望困难退役军人志愿服务活动;五月:“劳动最美·爱心助力”退役军人助力农业生产志愿服务活动;六月:“应急救援·首战用我”退役军人参与处置各类应急任务志愿服务活动;6/21七月:“七月党旗别样红,同心共筑强军梦”开展传承红色基因,弘扬爱国精神志愿服务月活动;八月:“八一送温暖、情暖军人心”慰问抗战老兵、退伍老兵志愿服务活动;九月:“重阳敬老,温暖相伴”开展尊老爱老敬老系列志愿服务活动;十月:“祭奠英烈,保护英烈纪念设施”组织开展烈士公祭、爱国主义教育宣传月志愿服务活动;十一月:“拥军优属,共叙军民鱼水情”走访慰问现役军人家属志愿服务活动;十二月:“手牵手、心连心,慰问退伍老兵”志愿者结对帮扶入户慰问困难优抚对象活动;五、工作要求(一)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组织退役军人志愿者深入学习***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第十一次党代会、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坚决依规依法管理好服务好退役军人,严明党员退役军人及退役军人志愿者的政治纪律,把严守政治纪律放在首位,党员退役军人带头,全县退役军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加强工作统筹协调。加强资源整合,统筹协调各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伍、各类社会力量,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把志愿服务与脱贫攻坚、新时代文明实践、精神文明创建和城7/21乡融合发展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实现资源共享,切实提高广大退役军人对志愿服务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提升社会认可度。(三)推进规范建设。乡镇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要落实好月计划、月分析、季小结、年总结的工作要求,坚持信息报送机制。县退役军人志愿服务总队在新时代文明实践工作中要发挥主导作用,乡镇退役军人志愿分队按照“有场所、有队伍、有制度,有计划、有项目、有活动,有记录、有培训、有成效”9有目标加强退役军人志愿服务规范化建设。退役军人志愿服务组织制度【第四篇】第一条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等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或者发起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8/21第三条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将志愿服务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推动志愿服务活动在基层开展。第五条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推动志愿服务人才队伍和志愿服务体系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者注册管理、志愿服务组织登记管理与标识、志愿服务记录管理、志愿服务信息化建设等有关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志愿服务管理规范、查处志愿服务相关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体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司法行政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指导,在资金、场地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与志愿服务相关的工作。9/21第六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残联等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参与、支持志愿服务活动。第七条全社会应当尊重、支持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将志愿服务精神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范、学生守则等,倡导企业将志愿服务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第八条每年三月五日所在周为本省志愿服务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志愿服务公益宣传活动,传播志愿服务文化,营造志愿服务的良好舆论环境。第二章志愿者第九条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具备与志愿服务活动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抢险救灾等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对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志愿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第十条志愿者可以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自行注册,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将相关10/21信息录入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志愿服务组织发现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有明显错误、缺漏,或者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当要求志愿者修改、补充。第十一条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二)自愿选择与其自身情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项目,拒绝参加超出自身能力或者违背自身意愿的志愿服务;(三)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四)获得所参加志愿服务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以及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五)对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六)无偿获得本人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七)在自身有志愿服务需求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志愿服务;(八)因参加志愿服务导致本人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获得赔偿或者补偿;(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协议约定的义务;(二)服从志愿服务组织管理,维护志愿服务组织以及志愿者的形象和声誉;(三)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维护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11/21(四)保守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和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五)因故不能参加或者完成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志愿服务组织第十三条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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