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学校党组织议事规则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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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024年学校党组织议事规则3篇2022年学校党组织议事规则1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精神,为充分发挥院党委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推进我院党委议事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规则。一、会议职责1、检查总结学院党组织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在贯彻落实方面发挥保证监督作用的情况;2、研究讨论学院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以及基层党支部建设等方面的工作;讨论决定院党委学期、年度工作计划,并制定措施推进工作计划和目标的落实;3、通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关于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行政管理等工作的重要决定和重要事项,对于需要组织贯彻执行的决定和事项,讨论制定组织发动、带领党员贯彻执行的具体措施;4、讨论学院培养发展新党员工作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5、讨论和分析学院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研究制定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措施;6、研究和讨论学院统战、群团等方面的工作。2/22二、会议成员及议题1、与会成员为:院党委正副书记、各位党委委员。根据议题需要可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2、会议议题根据学院党委在各阶段工作的进展情况和要求,以及党委各位委员、各党支部提请讨论的内容由书记与副书记商定。院党委委员及党政领导及各党支部需要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院党政办公室汇总,并附需讨论事项的有关材料,由书记、副书记与党政有关负责同志沟通后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题。3、会议讨论决定学院党委的工作计划、政策措施和制度等重要事项以及事关“三重一大”决策范围的事项时,院党委应事先做好调研、论证并提出初步方案,在充分征求意见后再列为议题。三、议事规则和要求1、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属“三重一大”的决策事项,要严格按照相应的流程和规定讨论决策。2、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会议有效。会议讨论作出决定时,须经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3/223、院党委会议由书记主持,如书记不在校,而又有紧急工作需要开会讨论决定时,可由副书记主持。4、会议形成决定时实行表决制,必要时可由会议主持人确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会议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学校党委报告,请求裁决。5、院党委会议讨论党员处分决定时,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党委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要给以批评教育。6、与会人员要维护党委会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会议形成的决议和决定,必须无条件执行,个人无权更改。如对决议或决定有不同意见,个人可保留意见或向学校党委反映。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经书记同意后可提交会议复议。7、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可在会前提出本人对所要讨论的议题的意见和建议,由主持人在会上转达。会后由主持人转告会议议事情况和讨论结果。8、与会人员必须认真遵守会议纪律,凡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任何人不得泄密,违者应追究纪律责任。4/229、院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需要可随时召开。每次会议由院党委指定专人做好全面、准确的记录,记录要妥善保存,按年度归档备查。四、会议决议和决定的落实1、院党委会议作出的决定和决议,由党委成员按照分工分别组织实施,明确由各党支部或党员执行的,由分管委员或学院党委组织员布置督办,并通报执行情况或进展情况。2、凡需要传达的会议决议、决定,按照规定的范围及时传达,也可书面印发至各党支部或全体党员,必要时由会议记录人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经院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后印发。2022年学校党组织议事规则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实现基层党组织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普通本科高校院(系)党组织建设的意见(试行)》等党内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学院党组织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在校党委领导5/22下开展工作,与单位行政各司其职,共同负责贯彻执行校党委和行政的各项决定和决议。第三条学院党组织的决策形式是学院党组织全体委员会议,以决定或决议的形式体现党组织的意志。第四条学院党组织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当由学院党组织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召开学院党组织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不允许用其他形式取代学院党组织的领导。第二章议事范围第五条学院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事项,包括干部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党组织委员会研究决定,议事范围包括以下重要事项:1.研究决定本单位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的具体措施;审议通过学院党组织的重要决定、决议及上报校党委的重要请示或报告。2.研究决定落实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基层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三大主体责任的计划、制度、具体措施等。3.研究决定本单位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4.研究决定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任免调整内设机构和系(室)等负责人。5.研究决定党员队伍建设工作,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研究讨论党员发展、教育、管理、监督、6/22服务以及党内表彰和处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6.研究决定党费和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等事项。7.研究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统一战线工作、安全稳定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等事项,定期分析党员和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并做好相关工作。8.研究决定本单位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9.研究决定本单位工会、教代会、共青团、学生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10.其他需要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第六条正确区分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与党政联席会的议事范围,不能用党政联席会替代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议题,由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先行研究,党组织书记根据研究结果以党组织名义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具体内容包括:1.讨论研究学院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重大事项、重要政策和发展规划。2.讨论研究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切实把好政治关。3.讨论研究学院办学方向实施方案。4.讨论研究师德、师风学风建设规划。5.讨论研究教工年度考核等次、绩效奖励分配、院级及以上奖励奖项荣誉称号人选等重大事项。7/226.其他须经党组织先行讨论研究的重大事项。第三章会议组织第七条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一般应每月召开1次,根据学校党委、纪委和本单位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会务由党务工作人员承办。第八条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第九条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由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1.会议拟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提出人应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需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资料,一般应由党务工作人员提前送达与会人员,做好议事准备。2.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3.会议讨论的有关重要事项,书记、副书记或其他委员应在会前充分沟通酝酿。4.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第十条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书记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8/22第十一条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一般情况下,非委员的其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可以发表意见或建议,但不得参加表决。第四章议事程序第十二条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讨论议题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委员就相关事项作说明,有关列席人员可作补充汇报,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定方案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列席人员无表决权。第十三条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对于只需要在会议上通报而不需表决的事项,只要没有异议,由会议主持人宣布认可。一般议题,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作出结论。重要的需要表决的议题,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对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形成党组织的指导性意见。党组织班子成员应在党政联席会议上就相关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保证党组织的意图在决策中得到充分体现。第十四条对于议事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重新提9/22交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学校党委。第五章决议落实第十五条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由党务工作人员如实记录,会议记录要过程完整,发言要点清晰,涉及有关重要事项的,须明确记录委员对重要事项的讨论意见及态度。会后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纪要由书记签字确认后归档备查,须于次年交学校档案馆存档,学院只留存复印件。第十六条由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决定或决议的需办理事项,应明确负责人和办结期限;明确由党支部执行的,一般由副书记或党务工作人员传达和催办,并及时向书记报告办理落实情况。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按照规定及时向本单位党员、师生公开,必要时还应向学校党委汇报。第十七条学院党组织委员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六章会议纪律第十八条凡属应由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自作主张;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校党委提出,但在学校或本级党组织改变决定以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会议已作出的决定。第十九条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在实施过程中如需进行变更,必须再次召开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研究10/22决定。第二十条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如涉及应参会人员或其亲属的,相关人员应回避。第二十一条与会人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过程,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各学院党组织可在本规则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经学院党组织会议讨论通过后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第二十四条本规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学院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2022年学校党组织议事规则3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进一步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切实做到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日常工作领导分工负责,规范议事程序,提高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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