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寺院管理规章制度范例5篇寺院管理规章制度1为了全面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加强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维护正常的宗教秩序,使之与社会主义相适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借鉴宗教仪规,结合我寺实际,经全体本寺理事会充分酝酿,制定本管理制度。一、爱国守法,严守僧规佛法。二、寺庙建设维修和生活费用应提倡节俭原则寺庙的生产自养、布施、功德箱等一切收入都应纳入财会账目,归寺庙集体所有。三、寺院要严格执行国家治安、消防条例。防止发生火灾和意外事故。异常情况及时汇报。玩忽职守的要进行处罚。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加强团结、互相支持。立足本寺,发展旅游业,扩大知名度。把本寺的事情办好。改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为香客、游人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礼貌待人,做到一个“请”、“您好”、“再见”不离口。绝不允许和游人吵口、打架,影响本寺声誉。四、树立环保意识,提高卫生素质,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搞好寺院清洁卫生,切实落实好卫生检查制度。五、服从理事会的工作安排,工作积极主动。2/18六、对那些入寺目的不纯,违犯寺规,酗酒赌博威仪不整、不服管教,私自外出、恶语伤人、打架斗殴、破坏团结,盗窃财物等情节严重的管理人员,由理事会批准清除出寺。对于爱国爱教,遵纪守法、维护团结、学业有成者,由理事会给予表彰奖励。寺院管理规章制度2第一条目的为规范景区寺庙的管理,加强相关人员的工作协作,树立景区良好的服务形象,特制定此制度。第二条适用范围适用于景区寺庙相关工作人员以及公司负责与寺庙工作对接的相关人员。第三条岗位职责景区经理对景区寺庙管理负有领导责任,负责监督相关规章制度的落实执行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履职尽责;公司财务部负责与寺庙管理人员定期盘点交接香火、功德箱、功德薄等收入;寺庙管理员负责寺庙范围内的日常管理,对寺庙范围内的财物安全及游客秩序负责,如遇特殊情况,及时与景区管理者沟通汇报;景区其他岗位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应尽力配合寺庙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寺庙收入统计交接程序寺庙内的香火收入管理,与公司制定的出入库制度及相关3/18财务制度相匹配,香火的采买按照公司制定的采购制度,由寺庙管理员提出采购申请,经景区经理同意并上报公司采购部门统一采购,由景区库管人员及时办理出入库相关手续。香火收入由寺庙管理员收取,定期与公司财务部门进行交接入账(交接时间以每半月为准,亦可根据实际收入情况,由财务部门及时沟通确定时间);寺庙的功德箱,寺庙管理员和景区指定的专人各保管一把钥匙,两人同时在场方可开启,其收入一般每月收取一次为宜,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由财务部确定,法定长假等收入高峰期,可根据情况及时收入并交接入账;功德薄收入应于行善游客当面记录,游客确认无误后署名,每月由财务部与寺庙管理员进行交接入账。第五条香火库存管理寺庙管理员与库房管理员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香火库存量的盘点核对,确保香火收入账目与库存香火数量一致。第六条游客秩序维护寺庙管理员有义务协助景区相关工作人员,对游客秩序进行协调帮助。第七条巡视巡检寺庙管理员应及时对寺庙周围环境进行巡视巡检,发现建筑损坏或物资器材损毁及时上报。第八条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开始执行,相关条款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随时完善更正。4/18第九条违规责任(一)寺庙管理员有责任提醒景区及公司领导对功德箱内收入进行盘点,若因其工作失职造成被盗等损失的,按照最近三个月功德箱收入的平均值扣除景区经理和当事人相应工资,景区经理与寺庙管理员各负担50%的经济责任。(二)未按相关规定私自开启功德箱,按照最近三个月功德箱收入的平均值扣除当事人相应工资。(三)未定期盘点香火库存,造成香火库存与收入账目发生混乱或差额的,寺庙管理员和库房管理员各负担50%的经济责任。(四)功德薄收入应于行善游客当面记录,至少每月与公司财务部门交接核对,如发现私自操作或遭游客相关举报贪污,则扣除当事人与该笔功德款相应的工资。寺院管理规章制度31.寺院各项规章制度拍拍网有售第1篇寺院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寺院日常事务管理第二章寺院斋食管理第三章寺院住宿制度第四章寺院采购制度第2篇寺院****制度第一章****第二章****组织第三章学经制度第四章活佛体系第五章藏密观修第六章修行第七章灌顶第八章法会第3篇寺院人事组织管理制度第一章寺院人员管理第二章寺院组织管理制度第三章寺院档案管理制度第4篇寺院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寺院资产管理第二章寺院5/18财务规范化管理第三章寺院财务会计管理第四章寺院财务审计管理第五章寺院财务信息化管理第5篇寺院环境保护制度第一章寺院环境保护管理第二章寺院绿化管理第三章寺院环境污染控制管理第6篇寺院文物管理制度第一章寺院文物保护第二章寺院文物保护基本方法第三章寺院文物鉴定技术第四章国内外文物保护经验第7篇寺院外事管理制度第一章寺院外事接待工作管理第二章寺院涉外礼仪管理第三章寺院人员出入境管理第8篇寺院后勤总务管理制度第一章寺院日常用品管理录第二章寺院车辆管理第三章寺院物资管理第四章寺院安全管理第9篇寺院建筑维护与修缮管理第一章寺院建筑保管与维护第二章寺院建筑防腐第三章寺院建筑的放火、防雷及防震第四章寺院建筑修缮方案制定第五章寺院建筑油漆工程修缮管理第六章寺院建筑石工程修缮管理第七章寺院建筑彩饰工程修缮管理第八章寺院建筑木工程修缮管理第九章寺院建筑修缮工程验收第10篇寺院宗教事务管理第一章正确处理宗教问题第二章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第三章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第四章充分发挥爱国宗教团体的作用第五章依法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璀第六章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第七章防范和取缔邪教第八章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附录相关政策法规国务院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节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办6/18法》的通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关于印发《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寺院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寺院在法律上属于宗教团体,不属于民事主体,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收入归团体内所有成员共有,财产由团体内成员自行管理。国家提倡宗教信仰自由,但是国家有宗教局指导相关工作。寺院的所有行为在法律上都会追究到个人本身。宗教事务条例有如下规定:第十七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献,但不得利用宗教作掩护,欺骗或者诈取信徒财务。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献。7/18第二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内可以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经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第五章宗教财产第三十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第三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所有权、使用权证书;产权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土地管理部门在确定和变更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土地使用权时,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第三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8/18第三十三条因城市规划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构筑物的,拆迁人应当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协商,并征求有关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经各方协商同意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的房屋、构筑物予以重建,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被拆迁房屋、构筑物的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第三十四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依法兴办社会公益事业,所获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应当纳入财务、会计管理,用于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事业。第三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第三十六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税收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第三十七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的,应当进行财产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事业。9/18寺院管理规章制度41、仓库管理员须深信因果,了知此岗位责任,妥善保管好所有的商品、结缘品、耗用品及其他常住物品。2、所有到库商品必须即时验收,出具入库手续。3、所有商品的存放要有条理,分类保管,库房保持干净、整洁。4、流通处所领商品必须凭领料单出库。5、所有结缘商品必须凭手续支取,手续要有师父签字方可生效。6、所有的常住物品要登记造册,凡常住正在使用的物品,则由保管或使用人签字;凡所有公共物品如被子、床单等,也须清点登记,包括寺庙内的一个凳子,一张桌子都要做到心中有数,有据可查,保管得当。7、仓库物资账要规范明了,每月定时盘点,做好盘存表,做到帐物相符。8、耗用品的领取也须凭规范手续。9、如需增补耗用物品及其他低值易耗品,也须事先及时与有关人员沟通。10、如结缘商品要出售的,当先经师父签字批准,到财务室交钱后,凭交款单到仓库领取。寺院管理规章制度5第一条为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规范藏传佛教寺庙管10/18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设立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本办法称寺庙)。第三条寺庙、藏传佛教教职人员(以下简称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寺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促进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第五条寺庙不得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不得恢复寺庙之间的隶属关系。第六条藏传佛教与其他宗教之间、藏传佛教内部不同教派寺庙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和睦相处。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藏传佛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寺庙事务不受境外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和支配。第八条寺庙应当通过协商成立民主管理组织。管理组织的成员一般由本寺庙的教职人员组成,也可以吸收所在地信教公民代表和当地村委会(居委会)代表参加。寺庙管理组织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至5年,可连选连任。第九条寺庙管理组织成员人选确定后,由寺庙管理组织报11/18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审核备案材料时,应当征求寺庙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寺庙管理组织成员在任期内如有变更,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及时进行变更备案。第十条寺庙管理组织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拥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二)品德良好,在信教公民中有一定威望;(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能热心为信教公民服务。第十一条寺庙管理组织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寺庙的管理制度;(二)组织本寺庙教务活动,维护宗教活动正常秩序;(三)管理本寺庙教职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织学习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加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对教职人员的教育培训;(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