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岗位环保责任制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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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环保岗位环保责任制度3篇环保岗位环保责任制度1一、项目经理职责1、经公司研究决定,项目经理为我项目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环境保护全面负责。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各项环保法规、制定和标准。2、批准、发布本企业的各项环保管理制度、环保技术规程、环保措施检划和长远规划。3、健全环保管理机构,充实专职环保专业管理人员。定期听取环保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或审批公司有关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4、负责组织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5、加强对环境保护活动的领导,决定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奖惩。二、生产经理职责生产经理按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有关环保工作负责,并抓好以下工作;1、监督检查分管部门对环境保护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污染环境行为。2、组织制订、修订分管部门的环保规章制度、技术规程和编制环保技术措施检划,并认真组织实施。2/173、分管生产的工长应贯彻“五同时”的原则,即在检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检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环保工作。4、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环保检查工作,落实环保整改项目的实施。5、分管生产的工长定期召开环保工作会议,分析解决生产中存在的环保问题。三、生产部职责1、生产厂长为本部室环保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室业务范围内环保工作全面负责。2、在保证生产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指挥生产,发现违反环保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立即向领导报告,同时通知环保管理部门共同处理。3、贯彻操作纪律管理规定,搞好生产调度工作,协调调度有关部门,协调环保部门进行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4、协助设备部做好节能降耗工作。四、机修职责1、机修为本部室环保工作第一人,对本部室业务范围内环保工作全面负责2、负责对环保治理设备的检查,保证其正常运行。3、在制订或审定有关设备制造、改造方案和编制设备检修检划时,应有相应的节能、降耗、减噪等措施内容,并确保实施。3/174、负责公司节能降耗检划的制定,并组织实施。并完成例行的节能降耗督促检查工作。5、协助环保部门进行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五、人事行政部职责1、人事行政部经理为本部室环保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室业务范围内环保工作全面负责。2、负责定期组织环保技术业务培训,以提高工作人员的环境意识和水平。3、负责协助环保部门做好环境污染突发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4、协助公司领导贯彻上级有关环保工作的指示,及时转发上级领导环保部门的有关材料,及时组织会审并打印、下发。5、负责接待市、县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6、在采购办公用品时应优先考虑符合环保要求的产品。7、负责对外联系危险固体废弃物的处置工作。8、负责制定办公场所节约用水、用电管理制度,并督促检查实施。保卫部部长为本部室环保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室业务范围内环保工作全面负责。9、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厂容厂貌管理工作。10、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现场保卫工作。11、协助安全环保部门做好消防工作,避免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六、财务办职责4/171、财务办经理为本部室环保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室业务范围内环保工作全面负责。2、监督和保证环保费用的正常开支。3、在编制检查基本建设和工程检划的同时,编制检查环保配套措施检划,并经常检查执行情况,并报送有关部门。4、协助安全环保部门做好消防工作,避免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七、保安职责1、保卫室环保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室业务范围内环保工作全面负责。2、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厂容厂貌管理工作。3、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现场保卫工作。4、协助安全环保部门做好消防工作,避免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八、仓库管理职责1、仓库管理主管为本部室环保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室业务范围内环保工作全面负责。2、按检划及时供应环保治理项目所需设备、材料。3、加强对购入设备、配件及有关原材料的质量管理,使其性能符合环保要求,确保生产产品是国家有关环境管理法律规定的环保产品。4、督促检查供货方产品运输、装卸必须采取环境保护措施,严防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5/17环保岗位环保责任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提高环保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江苏省财政厅、环保厅《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级环保资金包括市级污染治理资金、市级环保专项资金等。市级污染治理资金来源为市级排污费收入,市级环保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第三条市级环保资金使用管理要围绕国家、省和市环境保护工作部署和要求,确保完成“十二五”生态创建和节能减排重点任务,解决好区域和流域污染防治突出问题。第四条市级环保资金计划要按照“收支平衡、结构优化、适度预留”的原则编制资金预算。第五条市级环保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公正公开”原则,体现示范性和激励性,调动区县、企业、项目单位积极性,实行专款专用,接受社会监督。第六条市环保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项目库管理,并会同市财政局审批项目,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完工项目验收,开展绩效评估。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安排,对资金使用情况和日常财政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市环保重点项6/17目协调和政策落实小组作为市政府专职负责环保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市级环保资金的项目总体组织协调和审核。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七条市级环保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国家及省、市“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重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优先用于以政府投入为主体的公益性环境污染防治项目。主要包括:(一)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包括扬尘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业企业废气污染防治、重点行业脱硫脱硝、秸秆禁烧污染防治、恶臭气体防治、挥发性有机物防治、油气回收等项目。(二)区域性、流域性水污染防治项目。包括污染严重的水体环境综合治理、工业企业废水污染防治、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风险防范及生态修复、重点断面水质达标及污染防控等项目。(三)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重金属污染防治、危险废物规范化处置、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废弃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放射性废物安全处置等项目。(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及重点生态保护区建设项目。包括村庄工业污染源整治、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及农业废弃物处置、畜禽污染控制、土壤污染防治、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区域生态功能区保护等项目。7/17(五)全市环境监测、环境监察、污染监控、环境信息、环境应急及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培训等环保能力建设项目。(六)环境保护科研、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包括环保科研课题、污泥处置示范等项目。(七)环境保护工作的日常管理。主要包括环保资金项目管理、日常性工作、考核奖励等经费。环保资金项目管理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库管理与维护、项目专家评审、项目绩效评价等;环境保护工作考核经费要按照鼓励先进、拉开档次的原则,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安排资金;环境保护工作性经费要严格控制,原则上工作经费安排额度不得超过总资金额度的3%。(八)国家及省、市要求以地方投入为主体的其他重点污染防治项目以及市环保重点项目协调和政策落实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项目。第八条市级排污费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本级、江南八区及原浦口区、原大厂区的环境保护项目。其中分配至各相关区的专项经费主要依据各区上年度征收的排污费扣除上缴中央和省部分后可用数,结合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和综合质量指数等因素安排统筹。第九条区级资金下达后,由各相关区环保、财政部门根据资金管理规定,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报市环保局、财政局备案。第十条市级排污费专项资金不支持城市绿化、环境卫生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且不得用于环8/17境监管机构及相关部门人员、公用经费,以及与污染防治不直接相关的其他项目内容。第三章资金使用程序第十一条市财政局、市环保局依据下年度排污费征收计划和环保工作重点,结合年度财力状况,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初步安排建议,报市环保重点项目协调和政策落实工作领导小组批复环保资金预算安排建议,提交市政府审定,纳入市级财政预算草案。第十二条市环保重点项目协调和政策落实工作领导小组每年根据国家和省、市宏观政策、环保规划、年度工作重点确定环保资金的主要投入方向。第十三条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根据领导小组确定的年度主要投入方向,组织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要求。第十四条市级环保资金的申请按照隶属关系以项目形式申报。项目申报单位为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事业法人。项目申报单位为市管企业的,可直接向市环保局申报。项目申报单位为区(县)的,根据其隶属关系,通过区(县)环保局和财政局向市环保局申报。第十五条项目申报条件及提交的材料要求另文规定。第十六条各区(县)环保局会同区(县)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预审。第十七条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对总投资超过300万元或申请资助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9/17第十八条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制定项目计划,拟定项目补助资金建议方案,每年定期报市环保重点项目协调和政策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经分管市长签批后,正式下达实行。第十九条市级环保资金对同一项目的补助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50%,且两年内不得重复安排。第二十条市级环保资金项目计划下达后,各承担单位向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展报告和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款。第二十一条项目完成后,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对竣工项目组织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补助资金使用和自建项目的实施,应接受财政、审计和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资金、资金使用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项目未启动实施、项目管理不善、进展缓慢、损失浪费严重、不能如期竣工、未经批准改变技术方案又不能达到原技术方案效果的,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收回资金,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环保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四条各级环保部门、财政部门及相关单位在受理市级环保资金申报、审批、资金拨付等各环节,不得向项目申报(承担)单位收取任何费用。10/17环保岗位环保责任制度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全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和检察院及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按照本规定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边境合作经济区、保税区、旅游度假区等各类开发区党政领导机构及其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持绿色发展、环保优先、生态安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方针,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一致、齐抓共管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自然资源必须管环保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第四条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和检察院及党委、政府有关部门,承担本区域、本行业、本领域相应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生态环11/17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二章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党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加快生态文化体系、生态经济体系、目标责任体系、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生态安全体系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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