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镇村乡贤参事会章程(4篇)镇村乡贤参事会章程【第一篇】10月30日下午,嘉善县开发区(惠民街道)首个乡贤参事会--枫南村乡贤参事会成立大会在枫南村举行。县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赵勇,区(街道)领导徐俊群、顾冯娟、赵志春,枫南村两委班子成员,各村书记及枫南村乡贤参事会成员等近50人参加。会上审议通过了枫南村乡贤参事会章程和选举办法,选举产生了枫南村新一届乡贤参事会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5名、秘书长1名,并聘请了上海汽车运输总公司董事长蔡夏英,原兰州铁路设计院高级工程师王勤观,嘉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金琴龙为枫南村乡贤参事会的顾问。乡贤们现场认领了壮大集体经济、美化居住环境、提升农业产出、倡导文明新风、推进三治建设5个乡贤助村公益项目。会上,区(街道)党委副书记徐俊群对乡贤参事会的成立表示祝贺,对各位乡贤能够积极支持家乡建设表示了诚挚的感谢。并向各位乡贤介绍了目前枫南村正积极围绕争做接轨上海的桥头堡、土地全域整治、环境优美村建设等开展工作。同时希望各位乡贤在乡村振兴战略推动、接轨上海工作及民主监督、评议等工作方面结合自身特长,发挥各自资源优势,为枫南村发展献计献策,助推乡村振兴。2/16县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赵勇表示,枫南村作为接轨上海的第一站,要充分利用其独特的区域优势和资源优势。同时指出,乡贤参事会的成立是一种形式,要更多的赋予实质内容,各位乡贤要积极参与、谋划村集体的发展,当好村两委参谋助手、发挥特长;要情系家乡,用真情服务乡亲,惠及乡里,通过言传身教起模范带头作用;要营造乡贤良好氛围,不断推进乡贤队伍建设,规范管理、建设和运行,树立良好的对外形象,团结互助形成合力,为村集体社会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镇村乡贤参事会章程【第二篇】乡贤参事“有台唱戏”一是建立机制近年来,德清在探索实践乡贤参事会建设发展过程中,重点围绕“建立、运行、保障”三大机制,不断深化相关基础工作。在此基础上,德清县民政局联合组织部、统战部共同制定发布了《乡贤参事会运行地方标准》,其规定了乡贤参事会的术语与定义、基本原则、机构及职责、总体架构、考核评价等,建立评价指标体系。二是搭建平台充分发挥民政牵头抓总作用,在乡贤组织形式上,积极构建县、镇(街道)、村三级乡贤参事平台。在村级层面以行政村单建、跨村联建、村企(片区)合建等方式组建乡贤参事会。目前,全县各村(社区)建立乡贤参事会167个。在镇(街道)3/16层面探索成立乡贤参事联合会,为各村乡贤参事会提供具体的培育孵化、支持评估以及交流培训等服务。如洛舍镇乡贤参事联合会作为连接县级有关部门和各村乡贤参事会的纽带,对各村乡贤参事会的规范化建设进行指导与监督,并开展乡贤参事能力和参事会负责人运营管理能力培训,更好地发挥乡贤参事优势与特长,激发乡贤组织活力,助力高质量发展。三是吸纳精英充分调动“德高望重的本土精英”关心公益事业、“功成名就的外出精英”关注家乡发展、“投资创业的外来精英”扎根第二故乡的积极性,以三类群体为主要成员组成乡贤参事会。目前已成立的乡贤参事会共有会员3000余人,三类乡贤占比分别为59%、28%、13%。乡贤参事“有规可依”一是明确主题重点厘清村党支部领导权、村民(代表)大会议事权、乡贤参事会参议服务权、村委会执行权,把参事会作为基层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推动美丽乡村发展的重要力量,不断集聚体制外智力、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突出“协商”“参议”“服务”三大主题,围绕农村社区事务实际,重点在带领帮扶致富、助推农村发展、提供决策咨询、推进乡风文明、维护公序良俗、了解村情民意等六方面开展活动、发挥作用。二是优化程序乡贤参事会以章程为依据,实施“六环节”参事议事制度,4/16即按照民意调查“提”事、征询意见“谋”事、公开透明“亮”事、回访调查“审”事、村民表决“定”事、全程监督“评”事,构成参与商议村级事务的完整流程。通过“六环节”程序,乡贤参事会充分考虑各方意见,在解决决策事项矛盾争议的前提下,求同存异,提出较为妥善的协商意见。三是激发活力组织参事会秘书长联席会议、乡贤论坛等活动,运用微信、QQ等信息化手段,建立群策群议、一体运作的体系,促进乡贤之间、各参事会之间的交流,提高参事工作效率和透明度。建立健全乡贤激励机制,利用数字电视、农民信箱、乡贤榜(墙)、和美乡风馆、文化礼堂等载体宣传乡贤事迹,并把乡贤身份和贡献度作为评选优秀党员、劳动模范、推荐“两代表一委员”的重要依据,激发其参事履职的积极性。镇村乡贤参事会章程【第三篇】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江山市石门镇界牌村乡贤参事会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本会由热心服务本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新乡贤自愿组成,是具有公益性、服务性、互助性、地域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本章程所称乡贤,包括因品德、才学为乡人推崇敬重的本土精英,也包括因求学、致仕、经商而走入城市的外出精英,以及市场环境下在本村投资创业的外来精英。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5/16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村事民议、村事民治”,助力推动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建设,激发群众组织活力,“共谋、共建、共治、共享”美丽乡村、美好生活。第四条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是江山市民政局和石门镇政府,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界牌村委员会,业务主管单位是界牌村村民委员会。本团体接受界牌村委员会领导,接受界牌村村民委员会业务指导和江山市民政局、石门镇政府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浙江省江山市石门镇界牌村村委大楼内。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奖教助学和乡风文明;(二)组织慈善公益活动,开展扶贫济困等活动;(三)积极引智引才引资,助推乡村经济社会发展;(四)参与公共事务管理,为村“两委”提供决策咨询;(五)推动建立健全、实施村规民约,维护公序良俗;(六)收集了解村情民意,反馈群众意见建议;(七)协调邻里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第三章会员6/16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制。个人会员为本村或姻亲关系在本村,品行好、有声望、有影响、有能力、热心社会工作的人。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自愿申请加入本会;(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热心为本村经济社会建设服务。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村党组织审核确认;(三)经会员大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推荐会员的权利。(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7/16(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第十三条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行为的,视其严重程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严重警告、除名等处分。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会成员);(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最长不超过5年,每1年最长不超过一届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8/16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9/16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届5年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至少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10/16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为本村经济社会建设服务,并在本村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九条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11/16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