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依法行政集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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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计划生育依法行政集聚3篇计划生育依法行政1当前,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形势总体是好的。但是,少数地方对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形势、任务和特点认识不到位,有的干部产生盲目乐观和麻痹松懈情绪,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薄弱。特别是,近一段时间,个别地方在社会抚养费征收等工作中存在急于求成、简单粗暴等问题,由此引发了围堵当地乡镇政府的群体性事件和当事人自焚等恶性案件,影响到当地的社会稳定。为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切实加强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特提出如下意见:一、要站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要认真学习、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部署和要求上来。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坚持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坚持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手段和方法不动摇。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坚持依法行政、思想政治教育和利益导向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教育、经济等手段,建立健全“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2/13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坚持不懈地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二、要认真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强依法行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做到:主体合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内容合法,按照法定权限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不越权行政,不违法设定群众义务;程序规范,正确行使行政执法权,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做到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责任到位。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依法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难点问题。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便民服务活动,把依法行政情况和群众满意度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体系。对出现重大违法侵权案件和恶性案件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三、要切实转变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基层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服务水平,严格按照技术常规操作,强化孕前管理,坚决杜绝大月份引产,保障群众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权。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落实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先优惠政策,注意相关政策的衔接,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避免因为政策的不统一、不平衡引发新的矛盾。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合理地设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和考核指标,坚决防止制定脱离实际的3/13高指标,导致基层弄虚作假或违法行政。四、要继续坚持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建立健全首问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等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完善工作流程,改进工作作风。要自觉接受监督,及时了解群众诉求,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近期,各省(区、市)要重点对本地区存在问题多、工作压力大的县(市)进行一次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检查,果断纠正发现的问题,切实堵塞工作漏洞。对不具备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资格的机构和人员,要责令其立即停止执法行为;对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严格依法依纪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并相应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国家人口计生委将对部分地方执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五、要严格执行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制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精神,建立完善预警机制和应急反应机制,及时处理并报告紧急重大情况。对隐瞒不报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要正确认识并处理好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之间的关系,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网络和舆情分析系统,提高对紧急重大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要制定紧急重大事件新闻宣传预案,牢牢把握舆论引导的主动权,及时澄清社会疑虑,坚决遏制恶意炒作。六、要结合落实“五五”普法规划,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4/13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尤其是基层执法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其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要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增强法律意识、责任意识、程序意识、公民权利保障意识,将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与依法行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统一起来。坚持任职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队伍。要加强对全社会的普法宣传,营造有利于依法行政的良好舆论和社会环境。计划生育依法行政2近几年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立足于贯彻执行国家“一法三规”、省《条例》等一系列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努力营造良好的计生法制宣传教育氛围,全面提高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优质服务水平,全力打造和谐的计生环境。一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有效开展峄城区成立了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实行领导负责制。区计划生育局专门成立行政执法大队,并从公、检、法等相关部门抽调业务骨干人员,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督办依法行政工作。健全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行政执法程序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等有关行政执法制度。制定出台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范》、《城市计划生育管理规范》、《人口与计划生育信访法规工作目标考核评分标准》等规5/13章制度,统一规范了计划生育行政许可、征收、处罚、复议、赔偿、强制执行申请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审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8大执法程序和17种执法文书格式。全区各级计生干部文明执法、依法行政蔚然成风。全区11处镇街以“一法三规”和省《条例》总揽全局,严格执行“七不准”、“十二个不得”规定,层层分解责任目标,层层签订责任书。在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的同时,层层签订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书》,做到有其岗必有其职,有其职必有其权,有其权必有其责。几年来全区无一起严重越级上访和恶性案件。二大力推进村民自治,深化优质服务为适应人口和计划生育形势发展的需要,认真推广完善村民自治工作机制、设立村民议事会的工作做法。目前全区234个行政村已全部按照这一模式,建立了组织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为全面落实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按照综合改革的要求,借鉴兄弟区市的先进做法,探索村级计生协会负责制,在全区抓好12个试点村居,依靠计生协会这一群众自治组织,更好地落实计划生育各项管理服务,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全面提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档次,有力促进了村民自治工作的深入开展。我们坚持以人为本,以群众需求为导向,积极推进以层次化、优质化、亲情化、规范化为特征的“四化”温馨式服务,深化优质服务内容,提升优质服务水平。三扎实做好综合治理,认真落实便民服务一是抓属地管理,6/13我们责任落实到镇街、村居委会签订责任书,又采取了分块管理法确保了无缝隙地覆盖。二是抓流动人口,对城区流动人口计生工作推行了属地居委会主管、单位协管的双重管理机制,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把城区的计划生育工作融入到社区建设中。三是抓企业责任制落实,明确人口与计生第一责任人。对城区所有企业单位,由属地政府与企业法人签订了责任书,并明确企业法人代表为计生第一责任人,全面抓好本企业的计生工作。四是抓新建小区管理,把社区居委会办公场所和居民活动空间阵地建设列入各类新建开发小区、商住小区建设的总体规划之中,落实对新建小区计划生育管理的主体责任,依法督促新建小区向属地政府办理交接手续;指导各级物业管理部门加强对封闭式物业管理小区的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四认真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在提出以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非诉案件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为切入点和突破口,**计生难题的工作思路之后,及时协调区人民法院,本着“稳、准、狠”的原则,结合实际,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规范了调查笔录、社会抚养费征收委托书、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强制执行申请等8种执行文书和调查取证、告知权利、作出决定、送达决定书、执行决定书等5种社会抚养费执法程序。五切实做好行政监督工作明确专人负责信访工作,成立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落实领导包案和责任追究制度,对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等实行包案;结合省、市信访工作条例要求,制7/13定了《计划生育信访工作量化考核细则》,把信访工作层层分解,量化到镇街;建立健全区、镇街、村居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计生信访网络,严把信访第一道关口、为信访群众搞好服务,使信访渠道畅通无阻;坚持开展计划生育有奖举报和村政务公开,一些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法生育、非法抱养、瞒报漏报等问题被举报出来,并得以及时查处;在全区范围内推行信访案件反馈、月排查、季通报、半年分析、年终考核等措施,把越级来信,到市、省的信访案件,信访老户,实行领导亲自接访、亲自调查处理,并将查处情况及时上报有关批示领导和上级部门。对于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并要求解决的各种问题,局信访科专门组织人员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处理,做到了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结果。在贯彻落实计生法律法规,严格依法行政的同时,我们也明显感觉到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践中还有存在诸多的问题。一随着国家计生法律、法规逐步倾向“以人为本”特别是计划生育工作“七不准”的颁布,使计生工作者简单粗暴的行为方法被严令禁止,但群众法制观念淡薄、思想觉悟还达不到完全的自觉履行现行计生法律、法规的程度,部分群众或只强调权利,不讲义务,避孕节育措施落实难度增大,违规超生现象还很严重。二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程度欠缺,强制执行力度不够,确实存在经济困难,违法生育后无款可收缴的情况,虽有法院帮助,但效果不明显。8/13计划生育依法行政3一、恩施州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立法方面一是立法根基存在偏差。计划生育立法普通存在一个问题是没有体现权利和义务、权力与责任的相一致的原则,大多存在重限制、轻奖励和优待,重保护行政权、轻保护群众正当权益的现象。比如,关于公民生育权的保护方面就存在立法冲突缺乏协调机制的问题。如国家现行立法和湖北省、恩施州等地方法规中,对夫妻户籍分布属不同省份,且这两个省份生育政策又不一致的情况下,生育政策如何适用的问题没有作具体规定,这就给操作带来尴尬。二是法律质量不尽如人意。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关于生育调节的人群规定不明晰。《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明确规范了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的生育行为,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没有合法婚姻关系却存在生育行为的人群没有相应的规范。对生育行为与婚姻关系的不一致的情况该如何调节其生育行为没有明确规定。生育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是否一定要以婚姻为前提,不是很明晰。三是操作性和执行性差。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避孕节育是个极度隐私个性的人权事项,国家及其工作人员只能通过宣传教育,保障公民知情避孕节育措施,非强制性监督、控制,故不能“保障”其“选择”。又如,法律、政9/13策的不配套。在实践中常见的早婚问题,就存在婚姻法不管,计生法难管等方面的尴尬局面。(二)执法方面一是法治观念弱,粗暴执法。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计划生育是国策,怎么干都有理;计生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而计生法规条条框框太多,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太繁琐、太慢,削弱了工作力度。虽然人口计生法制建设进程中,拆屋下瓦,牵猪赶牛的现象是早已杜绝,但程序违法、程序不公开也是一种粗暴。二是法治观念强,法治能力弱。违法生育必须征收社会抚养费,这是法律的规定,无可非议。但在执法实践中,执法人员固执的认为家庭作为社会基本单位,这个违法生育子女不论是与何人所生,都属于家庭成员,作为家庭主角的妻与夫都应受到处理。但此种情形,如果只处理夫妻一方,就会造成违法生育另一对象借此逃避处理。这种法治观念强而法治能力欠缺的现状违背了法律的立法本意,同时也使得法律的公信力大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