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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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培训目录公司法概述公司章程有限公司组织结构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公司的解散与清算公司法概述■公司的概念公司是一种企业组织形态,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组织。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公司的特征一般而言,公司具有三个基本的法律特征:1.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法人是与自然人并列的一类民商事主体,具有独立的主体性资格,具有法律主体所要求的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并以自己的独立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人资格的取得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公司必须依法设立公司的设立必须依据法定的程序办理相关登记手续,领取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的设立还须经审批程序。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必须依照我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的条件和程序设立。(2)公司必须具备必要的财产一定的财产是公司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公司作为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应有其可控制与支配的财产,以从事经营活动。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的财产相分离。是公司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进而取得法人资格的基础,也是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依据。(3)公司必须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公司必须具有完备的组织机构。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是公司法人不同于很多其他法人组织的重要标志之一。(4)公司必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2.公司是社团法人,具有社团性。(非财团法人)•公司属于社团组织,其社团性表现为它通常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出资组成。•有限公司具有完全的社团性,其股东为2人以上。•有限责任公司同样体现了公司的社团性,只是法律允许存在例外情形。3.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公司的营利性是公司区别于非营利性法人组织的重要特征。营利法人的宗旨是获取利润并将利润分配于成员(出资人或股东),而非营利法人的宗旨是发展公益、慈善、宗教、学术事业等,它们即使从事商业活动赚取利润,也只是以营利为手段。■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是指股东除按认缴的出资(认缴的股份)缴足出资款外,对公司的债务不负其他责任。也即“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或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揭开公司面纱”■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始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终于公司注销登记。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人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如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2.公司的转投资与担保转投资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担保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规定,不得超过规定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对该担保事项进行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排除”)上市公司在1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注意:公司可以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但此种担保只能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无权做出决议,而且适用“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排除”的决议规则。3.公司的行为能力公司的意思能力通过公司的法人机关来形成和表示,公司的法人机关由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公司的行为能力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现。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的分类——以公司之间的关系为标准: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章程■概念公司章程是指公司所必备的,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公司章程作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规则,在公司存续期间具有重要意义。■特征1.法定性。法定性主要是强调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内容及修改程序、效力都由法律强制规定,任何公司都不得违反。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之一,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并且必须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2.真实性。真实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记载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与实际相符的事实。3.自治性。主要体现在:其一,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定制的,是公司股东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以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执行,无须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其三,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规章,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约束力。4.公开性。公开性主要是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章程的内容不仅要对投资人公开,还要对包括债权人在内的一般社会公众公开。■公司章程的生效1.公司章程的订立通常有两种方式:⑴共同订立,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共同起草、协商制定公司章程,否则公司章程不得生效。⑵部分订立,由股东或发起人中的部分成员负责起草、制定公司章程,而后再经其他股东或发起人签字同意的制定方式。2.公司章程的生效公司章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经全体股东同意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才生效。3.公司章程的效力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人。(对内不对外)■公司章程的变更1.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3.公司章程变更的程序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将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通知其他股东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表决通过4.章程变更后,董事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司的设立项目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人数≤50人,发起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2≥200人,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全部认购份额)发起、募集(发起人认购一定比例,其余向社会募集)最低资本金最低3万元,一人公司,10万元(一次缴足)500万元出资首次出资不低于20%,不低于3万元,其余两年内缴完,投资公司5年内缴完发起设立,发起人首次出资不低于最低注册资本20%;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不低于股份总数35%且不能分期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关。除公司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享有业务执行权和日常经营的决策权。其成员为3-13人,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连选可连任。•监事会——是经营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常设监督机关,专司监督职能,对股东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股东会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会议召开1.定期会议:应当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一般每年召开一次2.临时会议召开条件: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或这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集和主持程序:“三步走”1.召集人:董事会监事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2.主持人(董事会召集时):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选一名董事3.例外:首次股东会会议有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表决规则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特别决议事项1.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有公司章程决定。2.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进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董事会股东会和董事会具体职权对比股东会职权董事会职权经营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决定公司经营计划投资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决定公司的投资方案决策分工审议批准(报告、方案)作出决议制订(分红、增减资本合并、分立、解散)人事任免(由股东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有股东会选举和更换经理的聘任权在董事会(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章程规定)•监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不能自我管理又自我监督)监事会职权:·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会议提案;·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异常情况,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等协助工作,费用有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对内转让自由(无需经过同意、通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对外转让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宜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2.两种推定同意情形:·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2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续表)股东的退出机制—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双五”;2.“大事儿”;3.“到期了”。自股东会会议决议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个时间都是从股东会决议之日起算)股权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接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20日内不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国有独资公司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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