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学研合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增强公司研发部的研发创新能力,构建产学研合作创新能力,积极搭建产学研合作平台,发挥产、学、研的资源整合和互补效应,促使产学研合作项目规章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产学研合作是指企业、高校和研究机构协调各自的资本、人力和技术资源,通过合作,最大限度实现软硬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从而获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活动。第三条产学研合作的原则(一)产学研合作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依法或依照合同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二)产学研合作以市场为导向,以产品为龙头,以效益为中心,以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为重点,增强研发部的科研实力,促进公司的技术进步。(三)产学研合作以公司研发部为主体,大力推进公司研发部、研究院所、高等院校的合作,实行自主开发与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相结合,从而促进研发部形成良好的创新机制。(四)公司研发部为产学研合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公司产学研合作的技术交流、组织管理、考核评价及协调工作。第四条产学研合作的主要目的(一)研发部通过产学研合作,研发新产品,推广新成果。(二)研发部通过产学研合作吸收、消化国内外先进技术,进行软件研发及相关技术创新。(三)研发部通过产学研合作获取信息和技术支持。(四)研发部通过产学研合作,开辟新的研发领域,获取信息和技术支持,加快项目的研发周期。第二章产学研合作的责任与义务第五条充分利用公司的优势和研发条件为高等院校提供良好的校外实训基地,在不影响企业中心研发活动的情况下,为学生的实践活动提供方便。第六条优先接纳与公司研发部开产学研合作活动的高等院校的毕业生到公司就业。第七条接受高等院校的教师到研发部进行实践活动,为学校进行科学研究提供良好的研发条件,合作完成科研任务。第八条针对学校的专业设备、人才培养目标、学生的知识和能力结构、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等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第九条根据公司研发部的具体情况和高等院校的要求,推荐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作为学校的兼职教师。第十条配合高等院校人才培养及专业设置等项目的市场调研,及时向高等院校提供行业最新的市场信息。第三章产学研合作的模式第十一条根据公司技术创新体系及需求现状,产学研合作模式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技术开发模式:包括合作开发和委托开发,是目前最主要地形式。公司能过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开发、联合攻关或委托高校、科研机构的人力资源、实验设施和市场信息,进行高效的研发。(二)联合培养人才模式:通过长期的产学研合作,形成企业、高校、科研机构之间的人才交流、人才培养机制,建立学生实习基地和人才训练基地,为公司提供高素质人才。(三)共享资源模式:通过产学研合作,形成企业、高校、科研机构之间的资源共享,如即有软件、科技文献、食品设备等,充分利用各种科技资源。(四)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模式:高校、科研机构利用学科、专业的优势,建立面向行业的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专业的共性技术服务。公司搭建的公共服务平台亦可为高校、科研机构提供服务平台,合研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有机结合。第十二条产学研合作及其模式需由各方签订相应合同(协议),方可生效。第四章组织管理第十三条产学研合作必须寻循市场经济规律,签订合作合同,合同必须按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各方的责、权、利明确。公司研发部为产学研合作活动的主管单位,对产学研的动作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合作双方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规章开展活动。第十四条为认真执行协议条款,双方组成校企合作领导小组,由双方领导、技术人员和教师组成,负责产学研合作的及管理,并安排专人负责进行联络与沟通。第十五条双方商定的科技协作项目、实习安排和人才培训,将另行签订专项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确保各项合作项目能顺利开展。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十六条产学研合作的经费来源:(一)从公司的销售收入划拨专项经费;(二)高等院校的科研经费;(三)省部合作项目专项经费;(四)政府资助;(五)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第十七条产学研经费来源必须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以保证资金用于鼓励和支持产学研合作的各项支出,保证产学研活动顺利进行。第十八条产学研活动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合作双方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产学研合作资金。第十九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二十一条产学研合作经费必须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年终及项目终止由公司审计部门审计。第六章成果管理第二十二条公司产学研合作技术成果原则上归公司所有,课题组成员可以根据其贡献大小获得公司奖励。第二十三条公司产学研合作项目成果申报,由产学研课题组准备相关资料报公司研发部统一组织申报工作。组织申报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产学研合作成果应用推广。产学研合作取得的科技成果由研发部在公司各单位推广。对具有重要推广价值的优秀科技成果,奖优先列入公司科技成果推广计划予以支持,重大项目给予重点支持。第二十五条产学研各方必须遵守各方的知识产权,有关技术的产权转移和扩散都必须按合同规定办理。科技成果的对外转让工作,必须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技术转让合同,严禁以课题组或个人名义对外签订科技成果转让合同或协议。第二十六条对产学研合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除协议中应该给予的待遇外,可按照公司《研发人员纯净奖励办法》对个人进行奖励。第二十七条对于双方合作开发项目所获得的经济效益,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对利益分成。第七章合作的终止第二十八条产学研合作到期后,就根据合作情况,经友好协商后进行续签或终止。第二十九条产学研合作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完成产学研合作目标的;(二)无法按照办法规定的原则继续开展活动的;(三)自行解散的。第三十条产学研合作的终止,应在合作双方决议通过后10日内,报公司审查同意。第三十一条合作解散前,应当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第三十二条本办法和解释权属本公司研发部所有。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