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讲稿第一章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是指依《公司法》成立,全部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公司的特征:•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因为:①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②公司拥有独立健全的组织机构;③公司独立承担财产责任。•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设立的股权式企业。•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企业。•二、公司的种类•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公司法》规定,只允许存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公司形式,而国有独资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又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例;不允许设立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比较:•1、概念•2、股东人数•3、注册资本最低限额•4、董事会•5、监事会•6、股东责任•7、股权转让•四、公司的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1、对外投资: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2、对外担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又称“揭穿公司面纱制度”):•六、关联交易的限制:•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的限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七、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效力:•1、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3、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旧法“2人以上50人以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3万元)(旧法“以生产经营为主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二、出资:•1、含义: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2、数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旧法规定注册资本须一次交清)。•3、种类:货币,以及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旧法规定无形资产出资不得超过20%)•4、法律责任:股东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并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四、股东的基本权利•1、查阅复制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新增)(财务帐属于商业秘密,比如股东与公司经营同类业务,想了解销售渠道、成本利润等,就不能让其查)•2、收益权: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权优先按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另有约定除外。•五、组织机构•(一)股东会:•(二)董事会和经理•(三)监事会•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7、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二、创立大会:•三、发起人的义务:•四、组织机构: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一、股份发行:•1、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2、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3、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二、股份转让:•1、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2、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3、股份转让的限制: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4、公司一般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下列情况例外:•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③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的义务•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禁止:•三、股东代表诉讼: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1、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3、利润分配:①取消了法定公益金(旧法规定法定公益金按税后利润5%-10%提取);②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的10%作为公司的法定公积金(还可提取任意公积金);③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④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十二章法律责任•一、发起人、股东的法律责任:•欺诈登记:虚报注资,处5-15%罚款;虚假材料,处5-50万罚款。三年以下徒刑,1-5%罚金。•虚假出资:5-15%罚款;五年以下徒刑,2-10%罚金。•抽逃出资:5-15%罚款;五年以下徒刑,2-10%罚金•二、公司的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