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座公司法主讲:罗砚宏成律师事务所目录第一篇公司基本概念第二篇公司法总则及重要原则第三篇公司类型及不同规范第四篇公司法对公司经营的指导第五篇法律责任与附则目录第一篇公司基本概念第二篇公司法总则及重要原则第三篇公司类型及不同规范第四篇公司法对公司经营的指导第五篇法律责任与附则多数人管理公司是多数人管理的,本质属于社团法人的,企业法人,是股东盈利的工具。公司具有独立性,体现在: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一、民事主体的形式及分类•法人法人:是………….的组织。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法人一、民事主体的形式及分类企业法人是指具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金数额、企业名称、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住所等法定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如: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非企业法人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从事非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如: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目录第一篇公司基本概念第二篇公司法总则及重要原则第三篇公司类型及不同规范第四篇公司法对公司经营的指导第五篇法律责任与附则二、《公司法》宗旨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二、《公司法》调整的几种公司类别1•有限责任公司2•股份有限公司3•一人有限公司4•国有独资公司5•上市公司6•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公司法》第2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法》第3条四、公司的开始公司登记公司名称公司住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经营范围形式变更分公司与子公司转投资公司担保《公司法》6-16条五、禁止行为《公司法》20-22条公司决议的无效或被撤销公司重要的原则一、股东的权利及义务二、董、监、高人员的资格和义务三、公司法人财产权四、三会的职权及议事方式二、股东的权利股东的概念?1、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或出资的人。2、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是,自然人作为发起人股东应当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法律禁止不可设立公司的自然人(如公务员等),不能作为公司的股东。二、股东的权利股东权利是指股东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而对公司享有的权利,也称之为股东权或股权。《公司法》第04条《公司法》第34条《公司法》第35条《公司法》第43条《公司法》第98条股东权利表决权选举权转让权知情权建议权优先购分配权召会权提案权请买权请散权股东权利的内容:“十二大权力”二、股东的权利此外,股东还有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权利。二、股东的权利二、股东的权利救济股东诉讼股东代表诉讼股东直接诉讼《公司法》第152—153条二、股东的义务股东权利滥用及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股东出资方式以及股东出资差额的补足义务—第20条—第31条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36条四、董、监、高的资格和义务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公司法》第147—148条四、董、监、高的资格和义务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禁止行为及赔偿《公司法》第149—150条一、公司法人财产权公司是股东盈利的工具,《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然而,何为法人财产权?其性质是什么?它的使用有没有限制?一、公司法人财产权公司法人财产:是指公司设立时,由股东投资以及公司成立后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财产的总和。补充财务知识:一、公司法人财产权公司法人财产的权利一、公司法人财产权公司法人财产权的限制对外投资的限制!担保的限制!借款的限制!三、有限责任公司三会的职权及议事方式“三会”是什么?“三会”由哪些组成?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四、董、监、高的资格和义务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对“三会”的义务《公司法》第151条目录第一篇公司基本概念第二篇公司法总则及重要原则第三篇公司类型及不同规范第四篇公司法对公司经营的指导第五篇法律责任与附则第三篇公司类型及不同规范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1.股东人数符合法定人数:2人以上50个以下股东(股东可以是法人也可以使自然人)2.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3.公司章程4.公司名称5.组织机构6.公司住所《公司法》23—24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2、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义务;•出资不足的补充;•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公司法》26条《公司法》27条《公司法》28条《公司法》31条《公司法》32条《公司法》33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3、公司章程:《公司法》第25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股东会职责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更换董事、监事、决定以上人员报酬(非职工代表)3、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7、对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债券做决议;9、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作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公司法》第37—38条对公司重大事项对公司经营管理对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首次会议定期会议临时会议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代表1/3以上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提议。按公司章程规定按时召开股东会召开前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记录上签字。《公司法》第39、40、42条《公司法》第41条设有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的,有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股东会会议议事规则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履行的,由监事会或监事召集和主持,其不履行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设有董事会的,其成员为3—13人;规模较小的可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董事会中应有职工代表,通过职工大会选举;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可连选连任,特殊情况,新任董事未就任,原董事继续履行职责。《公司法》第45-46条董事会的职权:1、召集股东会,并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决议;3、决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5、制定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6、制定增资、减资及发行公司债券;7、制定合并、分立、解散、变更方案;8、内部管理机构设置;9、决定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任聘任、解聘,报酬;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11、章程规定的其他。《公司法》第47条制定需董事会批准的方案•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由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议事方式和表决除法律强制性规定外,由公司章程约定;•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做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公司法》第48-49条执行董事议事规则:•规模小的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其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不当然为法定代表人,需要担任可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法》第51条监事会的组成:•成员:不少于3人,小规模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应该有职工监事:通过民主选举;•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产生,不能履职时,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与主持;•董,高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法》第52条监事的规则及职责:任期:每届为3年,可连选连任;《公司法》第53-54条•提议召集临时股东会议;•向股东会提出议案;•监督董、高的职务行为,对违规者提出罢免意见;•董、高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纠正;•提起对董、高诉讼;•列席董事会,提出质询或建议;•发现经营异常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调查。对股东会对董、高对公司职权:监事会的会议制度:•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议;•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章程规定;•会议决议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制作记录,出席监事应签字。监事行使职责费用由公司承担。《公司法》第56-57条经理的设立与职权:•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公司法》第50条董事会决定经理的选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经营管理•主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实施董事会决议;•实施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列席董事会•拟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日常管理人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第三篇公司类型及不同规范一人公司的概念:只有一个股东(可以使自然人或者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应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在营业执照中载明。•章程由股东制定。•不设股东会,经营方针及投资计划的决定,采用书面形式,股东签名后备案。•每个财务年度应编制财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该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58-64条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第三篇公司类型及不同规范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董事会制定报国资委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设股东会,由国资委行使股东会职权,也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部分职权,但公司的重大事项,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国资委决定,等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司法》第65-67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监高:•董事会,国资委委派,设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资委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任期不超3年,可连任,成员中应由职工代表。•经理,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监事会,不少于5人,职工代表不低1/3,具体章程订;国资委委派,职工代表选举,主席(由国资委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董、高未经许可不得在其他机构兼职。《公司法》第68—71条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第三篇公司类型及不同规范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公司法》第77条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78条发起设立:•发起人2人以上200人以下,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承担筹办事务,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在设立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注册资本为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发起人先书面认购股本,并按公司章程缴纳出资;《公司法》第79—84条《公司法》第82条•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