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业的指导意见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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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人社部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业的指导意见3篇人社部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业的指导意见1近日,市民简先生在“市委书记专属版”留言咨询:人社部几年前出台了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创新相关文件,请问我市有无相应文件,如果有相应政策,可以享受什么样的待遇,具体应该履行什么样的手续,由哪个部门审批?3天后,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简先生的留言给出书面回复。回复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第三条“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高校、科研院所的专技人员。除高校、科研院所之外的事业单位的专技人员,符合不同创新创业方式要求的,也可以提出申请。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回复中详细介绍了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办理手续。具体为,专业技术人员填写《湖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申请表》,经单位同意,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存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各级主管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应及时将本部门、本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2/11人员创新创业情况填写《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情况一览表》,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市、县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将本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情况汇总,并于次年初填写《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情况统计表》,随同事业单位人员年度统计报表一并上报上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于市人社局给出的回复,简先生表示非常满意,并在留言评价一栏中写道:“感谢人社部门的详尽答复,非常满意!”人社部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业的指导意见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发挥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简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就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3/11事业单位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是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实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二、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是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合理利用时间,挖掘创新潜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4/11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应该同时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事业单位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三、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简称离岗创业),是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人才流动性,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创新创业活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科技创新成果快速实现产业化,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期间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工资、医疗等待遇,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结合实际确定,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5/11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离岗创业人员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离岗创业期间非因工死亡的,执行人事关系所在事业单位抚恤金和丧葬费规定。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离岗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事业单位对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空出的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经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聘用急需人才。离岗创业人员返回的,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本人提出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单位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本人提出提前返回的,可以提前返回原单位。离岗创业期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返回的,原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办理相关手续。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对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的,按规定享受国家创业有关扶持政策。事业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应当订立离岗协议,约定离岗事项、离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离岗创业项目涉及原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收益分配6/11等内容。四、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在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是促进事业单位全面参与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优势,加快推动科技创新。事业单位可根据创新工作需要设置开展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岗位(简称“创新岗位”),并按规定调整岗位设置方案。通过调整岗位设置难以满足创新工作需求的,可按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创新岗位人选可以通过内部竞聘上岗或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任职条件要求具有与履行岗位职责相符的科技研发、科技创新、科技成果推广能力和水平。事业单位根据创新工作实际,可探索在创新岗位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便于工作人员合理安排利用时间开展创新工作。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向在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创新岗位工作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取得的技术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成果,应当作为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考核、奖励的重要依据。事业单位应当与创新岗位工作人员订立或者变更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内容应当符合创新工作实际,明确合同期限、岗位职责要求、岗位工作条件、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等条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约定知识产权保护7/11等条款。事业单位可以设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海外高水平创新人才兼职。事业单位设置流动岗位,可按规定申请调整工资总额,用于发放流动岗位人员工作报酬。流动岗位人员通过公开招聘、人才项目引进等方式被事业单位正式聘用的,其在流动岗位工作业绩可以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和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事业单位应当与流动岗位人员订立协议,明确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要求、工作条件、工作报酬、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五、组织实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充分认识到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创新创业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要解放思想,大胆创新,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细化相关政策,研究具体措施,做到真正切实管用;要加强组织实施,指导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落实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政策落到实处;要搞好跟踪服务,切实解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中的实际困难,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投身创新发展实践提供人事政策保障。同时,要通过完善聘用合同管理、强化考核等办法,加强规范管理;指导事业单位按规定定期将离岗创业人员情况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并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要及时研究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碰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点问题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8/11保障部报告。人社部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业的指导意见3各县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各单位:现将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离岗创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人社通〔2016〕49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关于审批与备案(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服务),需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离岗创业(服务)意愿,离岗创业(服务)起止时间,创业或到企业服务意向计划及预期效果,离岗创业(服务)期间遵守法律、法规、纪律、社会公德及自愿承担相关责任的承诺。(二)事业单位受理工作人员离岗创业(服务)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离岗创业(服务)的决定。若同意,应填写《武威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服务)审批备案表》(一式四份),报主管部门审批;若不同意,应在作出决定当日书面向申请人说明不同意的理由。(三)主管部门受理事业单位离岗创业(服务)审批备案表格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在审批备案表上注明审批意见并验印盖章,凡批准的应及时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备案,凡未批准的应在表中说明理由并9/11及时退回申请单位。(四)组织、人社部门受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离岗创业(服务)备案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在审批备案表上注明备案意见并验印后,及时反馈给主管部门。二、关于离岗创业(服务)协议(一)事业单位在主管部门指导下,认真研究有关政策法规,拟订《离岗创业(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内容须包括:1、协议双方基本情况;2、离岗创业(服务)申请审批和备案结果;3、离岗创业(服务)起止时间及意向计划、预期效果(包括创业规模、场所、资金、发展前景等或到企业服务的企业情况、工作岗位等);4、离岗创业(服务)人员应享受的待遇、权利及应履行的义务(遵守法纪法规和社会公德、服从原单位的管理等);5、事业单位对离岗创业(服务)人员的管理要求及应承担的责任,详细说明离岗创业(服务)人员人事、社保、退休、返岗等事务办理权责;6、违约责任。一般包括诫勉谈话、责令改正、中止协议、责令返岗、纪律处分、解聘或辞退等,须详细列举不同的违约情形及相应的处理;7、协议未尽事宜处理办法及协议执行争议诉求解决渠道;8、协议份数及留存人(或单位);10/119、事业单位负责人签名、单位验印;离岗创业(服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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