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领取加班费检讨书整理【精选4篇】对违规领取加班费的行为进行反思,强调遵守公司规定的重要性,呼吁加强自律,确保公平公正,维护团队信任与和谐。以下是网友分享的违规领取加班费检讨书整理相关文档,供您借鉴参考!违规领取加班费检讨书【第一篇】12月30日,记者从长寿区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会上获悉,从2021年1月1日起,我区开展死亡冒领、重复领取、服刑冒领、违规骗取养老保险待遇专项整治工作。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旨在切实维护养老保险基金安全,守护广大参保群众的“养命钱”。将重点整治四类行为:死亡冒领,即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其亲属(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续冒领死者养老保险待遇的行为;重复领取,即参保人员重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居民养老保险并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行为;服刑冒领,即领取待遇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服刑,其亲属未及时申报暂停发放待遇,仍继续冒领服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行为;违规骗取,即非法占有、使用、获取利益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行为。区人力社保局提醒:参保人员如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定要及时退回冒领、重复领取或骗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情节严重的,还会受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违规领取加班费检讨书【第二篇】8月4日下午,内江市召开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推动工作会,由市社保中心审计科负责同志安排部署“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工作,退管科负责同志对各地在开展核查和追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现场解答。会议指出,按照部中心《关于开展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20〕17号)文件要求,此项工作依托部级稽核考核系统开展。为切实防范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维护基金安全,各地要切实做好数据接收、核查整改和情况反馈三个阶段的相关工作。会议强调,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成立经办机构主要领导牵头、相关业务和信息部门参加的工作专班,层层压实工作责任,形成核查整改工作合力。二是强化工作落实。各地要主动与司法、检查等部门沟通协调,通过数据比对、走访调查等多种手段对疑点信息进行逐条逐人核实,确保不漏一人。市社保中心将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调度督导,确保各项工作按时完成,取得实效。三是严格待遇资格认证。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07号)要求,加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通过多种认证方式核验待遇领取资格,对因服刑等原因丧失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要及时暂停待遇,防止基金损失。违规领取加班费检讨书【第三篇】随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机制的全覆盖,重复领取、参保人员死亡亲属仍旧领取养老金和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现象时有发生,为防止基金流失、确保基金安全完整。近日,新左旗人社局根据上级部门转办的疑点数据进行了核实。一是强化宣传,法规政策落实到人。对刑满释放的退休人员通过电话告知、当面告知等方式宣传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养老金待遇、享受待遇调整的相关政策法规,向违规领取人员送达违规领取基金追缴通知书,责令其退回违规领取的养老金。二是建立机制,数据核实精准有效。为准确核实违规领取待遇服刑人员的服刑时间、违规领取起始时间,人社局积极对接旗法院、公安局治安大队、新宝力格边境派出所建立定期交换数据机制。三是分类处理,基金追回初见成效。对刑满释放人员由人社局负责追缴其刑期违规发放和调待补发待遇直至完全追回违规领取金额后恢复发放。截止目前,共查实出1名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违规领取24个月基本养老金共2400元,目前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已全部追回。下一步,新左旗人社局将联合旗公安局对城乡居民死亡冒领情况的12人,进行全面清理工作。违规领取加班费检讨书【第四篇】按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部署,我县开展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各类社会保障资金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按照国家规定,每人只能领取一种养老保险待遇,不能重复领取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待遇人员死亡后,家属应当在死亡当月办理注销手续,多领取的养老金必须足额返回。二、近期县机关事业单位和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将对违规领取养老金人员下达追缴通知书,请参保人及家属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所辖乡镇(街道办)劳动保障工作站或县社保经办中心办理违规领取养老金返还业务。死亡人员冒领的养老金由夫妻另一方或子女偿还,领取待遇社保卡在谁手里谁负责偿还;领取待遇社保卡丢失的,谁继承死亡人员承包地等遗产由谁来偿还。三、逾期不返还的,将按照以下条款进行处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千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对存在违规领取养老金行为的或已经触犯刑法并涉嫌犯罪的,今后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打击一起,绝不姑息。希望广大参保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有违规领取行为的主动、足额退回养老金。同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冒领养老金行为,共同维护社保基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