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范例精编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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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范例精编3篇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1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总书记关于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指示精神,不断规范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坚决制止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和借机敛财,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及市纪委监委关于规范婚丧喜庆事宜方面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员和公职人员为本人、直系亲属操办的嫁娶事宜,为直系亲属、配偶及其父母操办的丧葬事宜以及为本人、直系亲属操办的除嫁娶、丧葬事宜之外的其他喜庆事宜。第三条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第四条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实行事前申报、事后报告制度。申报制度。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党政主要领导、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主要领导、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在操办婚丧事宜时,向派驻纪检监察组和县纪委监委申2/10报;其他领导干部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派驻纪检监察组和县纪委监委申报;普通党员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向本部门本单位申报,同时向派驻纪检监察组、县纪委监委备案;农村党员、村(居)委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向所属乡镇纪委(监察组)申报,乡镇纪委(监察组)及时向县纪委监委报告申报情况。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会同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对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进行抽查。嫁娶事宜在操办前7个工作日内申报;丧葬事宜可通过电话或口头方式申报,事后按程序履行报告手续。同一家庭中多人适用本规定的,由职务最高的人进行申报。报告制度。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实际操办情况(包括参加人数、范围、使用车辆、活动规模、操办费用和收受礼金礼品等)向所在单位和原申报的纪检监察机关如实报告。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报告材料要存入本人廉政档案,县纪委监委将对事后报告情况进行抽查抽检。第五条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从严控制规模和时间,厉行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宴席标准不得高于当地居民正常消费水平。(一)嫁娶事宜。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嫁娶事宜,宴请席数不得超过20桌(200人)。(二)丧葬事宜。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丧葬事宜,宴请席数一般不得超过20桌(200人),特殊原因需要增加的,须说明理由。倡导厚养薄葬,党员和公职人员要带头简办丧事,带3/10头压缩停柩时间。操办丧葬事宜严禁大过“三天”。操办“三天”事宜时只能邀请直系亲属参加,提倡从简用餐。不得以送请柬、打电话、发短信、打招呼、捎口信等方式,邀请非亲戚关系人员参加。(三)其他喜庆事宜。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订婚、满月、老人寿辰、周岁生日、开锁等喜庆事宜只能以“家宴”的形式简办,只能宴请直系亲属,不得邀请非亲戚关系人员参加,也不得参加非亲戚关系人员操办的此类喜庆事宜。第六条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严禁以下行为:严禁讲排场、比阔气,搞铺张浪费;严禁借机敛财;严禁邀请或宴请管理、服务对象;严禁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严禁使用管理、服务对象的人力、物力、财力;严禁动用公车、公物、公款;严禁以分批次、多地点或事后酬客等方式变相扩大操办规模和范围;严禁借其他人的名义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避检查;严禁干扰和妨碍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教学、交通秩序等社会秩序;严禁违反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的行为;严禁搞封建迷信活动。第七条党员和公职人员在参加非亲戚关系人员操办的婚丧事宜时,礼金不得超过300元。严禁参加非亲属操办的除婚丧之外的其他喜庆事宜,并不准送礼品、礼金等财物。第八条党员和公职人员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礼金,应于事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无法4/10退还的,应于事后7个工作日内主动上交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纪检监察机关视情节从轻处理,事后不退还或不上交的,一经查实,将从严从重顶格处理。第九条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单位、本部门党员和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对疏于教育管理监督,导致管辖范围内党员和公职人员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方面出现违规违纪行为,不仅要对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还要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领导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公开曝光、诫勉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第十条各镇纪委(监察组)、各便民服务中心监察组、各派驻纪检监察组要切实加强对监督范围内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日常监督,对违规操办、不按规定申报、违规参加、不如实报告、借机敛财、餐饮浪费等问题,一经查实,要从严从重处理,不仅追究直接责任,还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对典型案例要点名道姓公开通报曝光。第十一条本规定适用全县所有中共党员和公职人员(含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第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共府谷县纪委、府谷县监委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细则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25/10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加强党员干部作风建设,规范婚丧喜庆有关事宜,树立文明节俭的社会主义新风尚,以良好的党风带动政风、民风。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操办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等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实行报告制度。(一)操办婚庆等事宜应分别于事前和事后一周内书面报告;操办丧葬事宜事前应在第一时间向本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口头汇报,事后一周内书面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二)对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时间、场所、宴席标准及桌数、来客范围及人数、收受非亲友礼金及礼品情况如实报告,自觉接受监督。(三)市管乡科级领导干部(含虚职)、后备干部个人婚丧喜庆事项在本单位备案后,需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加盖公章后上报到市纪委,由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监督备案,并装入本人廉政档案;中层干部个人婚丧喜庆事项需向所在单位报备,供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组)备查;一般干部个人婚丧喜庆事项由所在单位自行掌握。二、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6/10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坚持文明节俭、廉洁办事原则,严格做到操办婚丧喜庆“五严禁”:(一)严禁借过生日、工作变动、职务升迁、乔迁新居、生病住院、学习考察等名义操办酒席宴请亲友以外的人员并借机敛财。(二)严禁借父母花甲,子女满月、百天、周岁、升学、参军、出国等名义操办酒席宴请亲友以外的人员并借机敛财。(三)严禁利用公款、公物、公车操办个人事宜;严禁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利用管理对象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便利条件、财物、车辆、场所操办个人事宜。(四)严禁在职党员领导干部担任亲友之外的婚庆主婚、证婚、司仪等,严禁参与亲友之外的婚丧喜庆等活动。(五)严禁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确需操办的,应当严格控制在亲友范围内。严禁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以任何形式向所在单位、系统和下属人员以及本人履行职责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发放邀请,严禁接受上述单位、人员的礼金、礼品。严禁长时间、分批次、多地点或者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操办婚庆事宜。三、强化责任担当,确保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各党委(组)负责人及班子成员要以身作则,带头发扬艰苦奋斗精神,把制止奢糜之风、铺张浪费行为和禁止大操大办等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带头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主动接受监督,从严要求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7/10员;党员干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强化自我约束,切实做到廉洁从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申报婚庆事宜后,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要对其进行廉政谈话,明确纪律要求,防止违规问题的发生。四、强化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行为市纪委执纪监督部门将采取明查暗访和重点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违规操办或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婚丧喜庆等事项的将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同时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责任,并进行公开曝光。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3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进一步规范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坚决制止大操大办和借机敛财行为,倡导文明新风,以优良党风促政风带民风,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的暂行规定》(辽纪发2006]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委要求,结合盘锦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共产党员和监察对象。8/10第三条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当坚持廉洁自律、勤俭节约、文明健康、移风易俗的原则,严禁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严禁借机敛财。第四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以身作则,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自觉执行本规定,自觉接受监督。第五条操办婚丧事宜不准有下列行为:(一)通知管理和服务对象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或者接受其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或者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二)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车辆、住房等;(三)接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或者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四)直接或者变相使用公款支付费用,或者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减免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五)违反规定使用公车、公物,或者借用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车辆;(六)大操大办或者采取分时段、分批次、分地点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七)搞封建迷信活动,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搭建灵棚等妨碍社会管理秩序或者违反规定在城区街道焚烧纸钱、燃放鞭炮等;(八)影响正常工作秩序或者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九)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9/10第六条不准操办婚丧以外的生日寿宴、乔迁新居、开业庆典、职务晋升、工作变动、出国(境)、满月、升学、留学、参军等喜庆事宜。第七条操办婚庆事宜,婚宴不超过20桌200人;操办婚丧事宜使用车辆不得超过7辆第八条操办婚丧事宜实行报告备案制度。报告人应如实填写《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备案登记表》,并作出廉政承诺,经本地区、本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和纪委(纪检监察组、纪工委)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向所在地区、单位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备案,并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第九条操办婚礼应于举行婚礼7日前书面报告;操办丧事应即时口头报告,待丧事办理结束7日内书面备案。书面报告备案内容包括:事由、时间、地点、规模、邀请人员范围、用车数量及来源等,以及其他需要向组织说明的情况本人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适用本规定的,均应如实报备;在办理婚庆事宜时,如与事前报告有变化,应及时报备。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进行处理,并对违规收受的礼金、礼品等财物予以收缴,对违规使用公车、公物的,责令退赔相关费用。第十一条对主动上缴违纪所得,并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对操办婚丧事宜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一经查实,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理。10/10第十二条各级党组织应当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对贯彻执行本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群众反映的题线索及时核实处理,严格责任追究第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共盘锦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盘锦市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盘纪发[201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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