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废公司三季度经营分析会发言稿整理【最新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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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公司三季度经营分析会发言稿整理【最新4篇】三季度经营分析会总结了危废公司在市场环境中的表现,强调了运营效率提升和成本控制的重要性,提出了未来发展的战略方向和目标。以下是网友分享的危废公司三季度经营分析会发言稿整理相关文档,供您借鉴参考!危废公司三季度经营分析会发言稿【第一篇】新固废法第83条规定,运输危险废物,首先要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其次,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运输危险废物要遵守的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即《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这个办法是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6部委,于2019年11月10日联合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明确的在转移和运输环节实行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不适用该办法,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据职责管理。如果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将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第(十一)项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产生危废的单位处以所需处置费用3倍~5倍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如果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将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第(八)项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100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红线七:不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最高罚100万元新固废法第85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要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如果没有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就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第(十二)项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100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红线八:污染担责,造成重特大污染环境事故,负责人年收入50%要交罚款了本次修订的新固废法在第5条明确了“污染担责”原则,要求产生固废和危废的单位和个人,应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废和危废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新固废法第113条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拒不承担代为处置费用的,处代为处置费用1~3倍的罚款。新固废法第86条要求,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同时,在第118条明确规定,造成污染环境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外,对于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污染环境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1~3倍计算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3~5倍计算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50%以下的罚款。危废处理相关法律法规一、目的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该制度。二、范围1、本制度所称的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送、转移、处置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三、危险废物管理1、总经理作为危险废物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公司的安环部对本公司的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2、危险废物管理遵循“统一收集、分类处置、集中焚烧、消除隐患”的原则,实现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目标。3、公司应当将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公司发展计划,组织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收集、贮存场所和专用设施。4、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司擅自转移、处置危险废物和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5、公司环保管理职员应对危险废物的相关情况及时应向当地环保局申报登记,并于每月月初及时登入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6、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前15日内向申报登记管理部门提出修改或重新申报申请,得到允许后重新申报登记。7、公司安环部应认真做好每年一次的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设施和储存场所的检修工作,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8、贮存场所应按规范设置环境保护警示标志,有专人负责管理。场所只可堆放各种危险废物,不得有其他药剂、器材等。危险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等非危险废物中。9、危险废物贮存前应进行必要的检验、称重,确保同预定接收的危险废物一致,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必须粘贴符合规定的标签,并登记注册。10、不同性质的危废必须存放在相间隔的空间内,且必须留有足够的搬运通道。不得将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合或合并存放。11、建立危险废物出入库制度。危险废物产生部门(车间、污水站等)和危险废物贮存部门均须作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并做好台帐记录。12、危险废物的记录和货单在危险废物取回后应继续保留3年,转移联单保留不少于5年。11、浸出液及场所内清理出来的泄漏物,一律按危险废物处置。场所气体导出口排出的气体经处理后,应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的要求。12、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如关闭或改为他用时应提前书面向园区环保分局提交关闭计划书,经批准后方可执行。企业在关闭或改为他用时必须采取措施消除污染。13、禁止将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混合收集、贮存。已经混合的,应当全部按照危险废物处置。14、禁止向未经许可的区域内倾倒、堆放、填埋和排放危险废物。15、公司不得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运送和处置。16、产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登录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向环保局和危险废物处置公司报送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填写并拟定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得到转移确认后,实施危险废物转移。并及时在动态管理系统确认现场转移信息。17、危险废物接受场所的边界应当用墙体或者其它安全遮蔽物封闭,并在进出口设置明显的危险废物标志。18、产废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防护措施,并制定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方案,并积极实施演练。19、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经营、运送、接收和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20、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经营、运送、接收和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16、危险废物在收集、运送、贮存、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防止或者减轻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情况,同时向事故发生地环保部门报告。危废公司三季度经营分析会发言稿【第二篇】1、物理处理:物理处理是通过浓缩或相变化改变固体废物的结构使之成为便于运输、贮存、利用或处置的形态,包括压实、破碎、分选、增稠、吸附、萃取等方法。2、化学处理:化学处理是采用化学方法破坏固体废物中的有害成分,从而达到无害化,或将其转变成为适于进一步处理、处置的形态。其目的在于改变处理物质的化学性质,从而减少它的危害性。这是危险废物最终处置前常用的预处理措施,其处理设备为常规的化工设备。3、生物处理:生物处理是利用微生物分解固体废物中可降解的有机物,从而达到无害化或综合利用。生物处理方法包括好氧处理、厌氧处理和兼性厌氧处理。与化学处理方法相比,生物处理在经济上一般比较便宜应用普遍但处理过程所需时间长,处理效率不够稳定。4、热处理:热处理是通过高温破坏和改变固体废物组成和结构,同时达到减容、无害化或综合利用的目的。其方法包括焚化、热解、湿式氧化以及焙烧、烧结等。热值较高或毒性较大的废物采用焚烧处理工艺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回收焚烧余热用于综合利用和物化处理以及职工洗浴、生活等,减少处理成本和能源的浪费。5、固化处理:固化处理是采用固化基材将废物固定或包覆,以降低其对环境的危害,是一种较安全地运输和处置废物的处理过程,主要用于有害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固化体的容积远比原废物的容积大。危废公司三季度经营分析会发言稿【第三篇】(一)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国际公约1、《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2、《关于就某些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采取国际行动的斯德哥尔摩公约》3、《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与危险废物有关的国家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的通知》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7、《清洁生产促进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有关法规(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五)《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部门规章1、《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2、《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3、《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的防治办法》4、《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5、《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6、《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7、《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标准(一)国家标准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鉴别》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8、《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9、《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1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11、《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1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13、《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14、《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15《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16、《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骨废料》17、《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冶炼渣》18、《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木、木制品废料》19、《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纸或纸板》20、《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纤维》21、《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钢铁》22、《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有色金属》2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机》24、《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线电缆》25、《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五金电器》26、《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27、《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28、《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汽车压件》29、《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30、《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设计规范》31、《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3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33、《危险货物包装标志》34、《废润滑油回收与再生利用技术导则》(二)生态环境部标准、规范和技术政策1、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