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最新5篇)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1/9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最新5篇)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第一篇】申请人:董**,男,汉族,19**年7年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身份证号码5**********x。被申请人:郭**,男,汉族,19**年8月28日出生,住址********,身份证号码3**********,联系电话:******x。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执行人事实及理由:申请人董**与被申请人**x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3民终**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由龙岗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经申请人核查,被申请人是由其股东郭**出资**x万元于20**年12月25日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申请法院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执行人。此致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9委托代理人:年月日第2篇: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申请人:河北天颐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东良厢村兴东路58号,法定代表人,刘玉儒,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事项申请追加崔东方为被执行人并对其财产予以执行事实与理由申请人河北天颐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和谐合金炉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经判决生效,现正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河北和谐合金炉料有限公司名义上由岳连清、王连连夫妇设立,实际上由其女儿女婿岳双云、崔东方实际控制经营,该公司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章等重要公章证件均由岳双云、崔东方夫妇掌控,公司所有事务均由岳双云全权处理,公司既无实际经营业务也无实际经营地址,该公司名以上为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为岳双云、崔东方夫妇控制从事非法经营的私营企业。为逃避债务,公司成立后,公司注册资金及所得收入全部被岳双云无偿转入崔东方的个人账户,并且没有任何正当理由,该公司已由岳双云、崔东方夫妇过分控制成为其从事非法活动的工具,公司资金已与岳双云、崔东3/9方个人资金混合。现该公司已被撤销,公司财产已被岳双云全部转入崔东方个人账户。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9条及《民诉法意见》第271条之规定,特申请追加崔东方为被执行人并对其财产予以执行以偿还对申请人的债务。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第二篇】申请人:XXX,男,196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无固定职业,住武汉市XXXXX街XX号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3218被申请人:XX,女,汉族,1981年10月14日出生,住武汉市XX区XX43号X楼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3323申请请求:追加毛晶晶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吴勇借款纠纷一案共同被执行人,共同偿还该案借款本金、利息及代垫诉讼费用、保全费、执行费。事实理由:申请人XXX与XX借款纠纷一案已由硚口区人民法院以(2009)硚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现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XXX承认该笔借款用于偿还其和妻子XX名下的贷款,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该笔债务属XXX和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4/9同债务。特依法申请追加XX为本案共同被执行人。此致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申请人:-0-二零一三年九月日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第三篇】XXXX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王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公民身份号码:……,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某家居商店。住所地:珠海市某某商场5层1234室,联系方式:……。追加被执行人:严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公民身份号码:……,联系方式:……。开户人名称:严某,开户行名称:交通银行莆田市分行营业部,账户号码:6222623530000100716。申请事项:申请追加严某为XX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劳人仲案字20151433号之终局裁决的被执行人,并执行严某名下的财产。事实与理由:申请执行人与某家居商店(个体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一案,****年**月**日经XX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5/9裁决书劳人仲案字20151433号之终局裁决的被执行人,某家居商店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动经济补偿金16422元。由于某家居商店未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XXXX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XXXX区人民法院于****年**月**日立案执行。个体工商户只是公民从事民事活动的一种特殊形式,其财产和收入归个人或家庭所有,其个人或家庭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严某作为珠海市映日家居店的法人代表,应承担该裁决结果的无限连带责任。因此,申请执行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追加对严某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执行严某名下的财产,望贵院予以支持。此致XXXX区人民法院提交人:日期: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第四篇】申请执行人:**x,女,1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x镇****x路346号。被申请执行人:**x,女,19**年0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x庭28栋202房。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追加**x为本案被执行人。6/9事实与理由:申请执行人与**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x人民法院已作出(2010)西法经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确定在**x在20**年7月13日前支付清租金、水电费和借款利息共3400元给原告**x,调解生效后****不履行欠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已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0执304号。由于****与被申请执行人是夫妻关系,而且拖欠租金及借款是在夫妻生活期间共同生活所欠,属于夫妻家庭债务,所以,被申请执行人对该债务也负有清偿的义务。据此,特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追加**x作为本案的被申请执行人,以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此致**x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二0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第五篇】申请人:住所:负责人:职务: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公司地址: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加被申请人成为本案被执7/9行人。事实及理由:申请人曾依据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2003)西碑证经字第2332号执行证书,于2003年11月3日向碑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该院审查,被执行人陕西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B装饰实业有限公司均无财产可执行,故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04)碑执字第2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并发给申请人债权凭证,示明债权人可以凭此证书随时申请恢复执行。现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陕西A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处置其位于西安市**路*号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时,其股东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法侵占公司的资产折价款,滥用股东权利,对申请人的债权造成了严重损害。1998年11月,程**将位于西安市**路1号的在建工程折价750万元作为其在被执行人A公司原A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出资,成为该公司原始股东。2003年1月23日朱**受让程&&的所有股权成为A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并将该公司更名为陕西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同年3月15日,**公司受让原始股东梁**的所有股权和朱**892万元股权成为该公司控股股东,曾作为实物出资的在建工程也随之转到朱**名下。2004年8月12日,陕西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陕西A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股东依然为**公司和朱**.可见,折价750万的在建工程依然作8/9为注册资本金而存在。从2002年开始,**公司与碑林区北沙坡村村委会在广东雪花新世界联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一系列纠纷,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陕民一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和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一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雪花新世界项目中的建筑物被折价由**公司受偿,由碑林区北沙坡村村委会支付折价款15299910元,其中不动产价值万元,已经支付过230万元。虽然该实物折价款依法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受偿,但它作为A公司注册出资的性质一直没有改变。所以,**公司应立刻将该款项作为注册资本金交付于A公司,已完成全额出资的股东义务。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而被申请人**公司却在处置A公司财产时滥用股东权利,将230万元作为向阳公司注册资本的折价款据为己有,抽逃出资,恶意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中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的规定,依法申请追加陕西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为本案被执行人,要求其承担陕西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9/9公司对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分社的债务。此致XXX人民法院申请人:申请日期:责任编辑:互信范文网

1 / 9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