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关于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推荐4篇】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第一篇】申请人:周XX,男,汉族,出生于XXXX年4月7日,农村居民,户籍地四川省开江县靖安乡高洞村1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770407XXX,联系电话:1366223XXX被申请人:王XX,男,汉族,出生于XXXX年10月6日,农村居民,户籍地四川省大竹县城西乡九盘村5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52100XX被申请人:潘XX,女,汉族,出生于XXXX年2月10日,农村居民,户籍地四川省大竹县城西乡九盘村5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550210XX被申请人:王XX,男,汉族,出生于XXXX年6月17日,农村居民,户籍地四川省大竹县城西乡九盘村5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1172420060617XXX申请事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王XXX、潘XX、王XX为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2014)大竹执字第152号的被执行人。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大竹民初字第17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甘XX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偿还申请人周长伟借款40000元,并2/5从2013年5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借款利息直至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共计1240元,由被告甘XX承担。被告甘XX之夫王XX遗留了一套为位于大竹县滨海洛卡庄园XX栋11-2号住房,现申请人已向大竹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房屋,已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被申请人王XX、潘XX、王XX都有继承该房屋的权利,因此,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王XX、潘XX、王XX为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2014)大竹执字第152号的被执行人,望批准!此致大竹县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第二篇】申请执行人:**x,女,1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x镇****x路346号。被申请执行人:**x,女,19**年0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x庭28栋202房。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追加**x为本案被执行人。事实与理由:申请执行人与**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x人民法院已作出(2010)西法经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确定3/5在**x在20**年7月13日前支付清租金、水电费和借款利息共3400元给原告**x,调解生效后****不履行欠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已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0执304号。由于****与被申请执行人是夫妻关系,而且拖欠租金及借款是在夫妻生活期间共同生活所欠,属于夫妻家庭债务,所以,被申请执行人对该债务也负有清偿的义务。据此,特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追加**x作为本案的被申请执行人,以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此致**x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二0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第三篇】申请人:XXX,男,1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无固定职业,住武汉市XXXXX街XX号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3218被申请人:XX,女,汉族,19**年10月14日出生,住武汉市XX区XX43号X楼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3323申请请求:追加毛晶晶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吴勇借款纠纷一案共同被执行人,共同偿还该案借款本金、利息及代垫诉讼费用、保全费、执行费。事实理由:申请人XXX与XX借款纠纷一案已由硚口区人民法院以(2009)硚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4/5现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XXX承认该笔借款用于偿还其和妻子XX名下的贷款,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该笔债务属XXX和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特依法申请追加XX为本案共同被执行人。此致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申请人:-0-二零一三年九月日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第四篇】申请人:林金花,女,汉族,19**年0月0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葭芷街道方桥村000号。电话:11111111111被执行人:王雪旦,女,汉族,19**年0月0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前洪村0000号。电话11111111111。追加被执行人:吴利军,男,汉族,19**年0月0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前洪村000号。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吴利军为共同被执行人,并执行吴利军名下的财产。5/5事实与理由根据椒江区人民法院2012台椒商初字第1503号判决书确定的权利和义务,申请人已向贵院申请对债务人王雪旦实施强制执行。现申请人查明,被执行人吴利军与被执行人王雪旦系夫妻关系,其婚姻关系持续至今,被执行人王雪旦所欠申请人债务发生在20**年9月,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除外的规定”。被执行人王雪旦所欠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吴利军作为王雪旦的丈夫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为此,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追加对吴利军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执行吴利军名下的财产,望贵院裁定准许不盼!此致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申请人:林金花2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