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党员教育培训经费标准3篇党员教育培训经费标准1一、公务员培训收费标准(一)初任培训和任职培训初任培训每期60学时(10天),收费标准180元/人、期;任职培训每期180学时(30天),收费标准540元/人、期。(二)专门业务培训、更新知识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培训时间由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更新知识培训,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培训累计不少于126学时(21天)。专门业务培训、更新知识培训(含网络培训)按学时收费,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3元/人、学时。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12天),培训费(含网络培训)按学时收取,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3元/人、学时。三、考试和教材收费标准公务员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试费标准为每人50元、采取网络方式考试的每人20元。教材费标准为出版社发行的教材按实际价格收取,举办单位自编的辅导材料、讲义等按实际印刷成本收取,教材费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培训考试总费用的20%。四、医学类进修培训收费标准医学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到医疗单位进修的形式进行继续教育培训的,其培训收费(含培训、考试、教材费)标2/8准为:到省级医疗卫生单位1200元/人、年,到地市级医疗卫生单位900元/人、年,到县级医疗卫生单位600元/人、年。培训时间不足一年的,省级医疗卫生单位按每人每月100元收取、地市级医疗卫生单位按每人每月75元收取,县级医疗卫生单位按每人每月50元收取,培训过程有消耗材料的,材料费可由培训单位按实际成本代办或由培训人员自备。五、其它事项(一)公务员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班次适用上述收费标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公务员培训班次应当在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认的公务员培训基地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次原则上在各级人事行政部门确认的继续教育基地、各部门的干部培训机构、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认的公务员培训基地举办;(2)培训班次经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审定并公布。(二)公务员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除按规定收取培训费、考试费和教材费外,不得再强行收取其它任何费用。(三)培训单位收取培训费和考试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教材费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党员教育培训经费标准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类人才培训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全3/8国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类人才教育培训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央《2001年—2005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项经费的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专项用于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类人才的培训。第三条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逐项核算、专款专用、结余留用”的原则。(一)根据《2001年—2005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合理制定经费使用计划。(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三)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开支内容和标准使用专项经费。培训任务应逐项进行核算。该项经费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日常经费和其他行政、事业性经费开支。第四条中组部、财政部组成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类人才培训专项经费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实施领导。中组部干部教育局、机关事务管理局与财政部行政政法司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开支内容及标准第五条根据“十五”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中组部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使用专项经费。其具体范围是:(一)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培训班(正部级);(二)省部4/8级干部进修班(副部级);(三)省部级后备干部研讨班(厅局级);(四)重点项目人才培训;(五)少数民族干部培训;(六)135个边境县领导干部培训;(七)西部农业、科技、扶贫领导干部培训;(八)组织(人事)领导干部培训;(九)科技管理专家培训;(十)科技副县长培训;(十一)“博士服务团”培训;(十二)党员专家政治理论研究班;(十三)青年专家国情考察;(十四)院士专家国情和政策调研;(十五)企业领导人国内培训;(十六)省部级领导干部出国考察;(十七)省部级后备干部出国培训;(十八)组织(人事)领导干部出国培训;(十九)科技管理型专家出国培训;(二十)企业领导人出国培训;(二十一)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写;(二十二)其他必要的特定培训项目;对于中央财政已经安排经费的党校、行政学院和社会主义学院等干部培训机构,其经常性办班支出,不属于此专项经费的补助范围。第六条专项经费的开支内容(一)国内培训经费。包括学员及工作人员的伙食费、住宿费、材料费、培训费、考察交通费、调研费、学费、公务费等项开支。(二)国(境)外培训经费。包括学员及工作人员的伙食费、住宿费、国际旅费、培训费、资料费、地面交通费、公务费、公杂费等项开支。5/8第七条专项经费国内培训部分的开支,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类人才培训专项经费开支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表)。出国(境)培训部分的开支,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出国实习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93]财外字第600号)及《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材外字[1998]28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对于专项经费已经补助的培训项目,承办单位不得再向学员收取相关费用。第三章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第九条申报和审批程序。每年第四季度,中央有关部委和有关省市要按照“十五”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要求,提出下一年度培训项目报中组部,中组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制定、下达下一年度的培训计划。第十条职责分工。(一)中组部干部教育局负责评审各承办单位申报的培训项目,制定年度计划,下达培训任务。(二)中组部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干部教育局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制定年度预算,向承办6/8单位拨付培训经费,并根据培训任务的执行情况,编制决算报告。(三)财政部行政政法司负责审核年度预算,按培训工作进度及时拨款,审批中组部提交的年度决算报告。(四)承担培训任务的有关单位负责按计划完成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严格遵守专项经费的开支内容和标准,并及时向中组部干部教育局反馈资金使用情况和培训效果(资金使用情况和培训效果的考核内容由中组部干部教育局另行下达)。第十一条培训项目经费采取逐项结算的方式。承担培训任务的单位应在核定的预算指标内提供原始单据,据实结算。第十二条当年专项经费的余额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第四章专项经费的监督检查第十三条领导小组对培训项目的进展、培训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负责监督检查。第十四条承担培训任务的单位要做到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对于截留、挪用、虚报其他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单位,要视情况追回所拨付的部分或全部经费,并取消其承担培训任务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7/8党员教育培训经费标准3针对分党校在近期发展党员教育培训经费使用管理工作中反映的一些具体问题,依据《中共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委员会党校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地大党发〔2019〕28号)文件,为方便操作,现将发展党员教育培训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相关说明如下。一、经费发放标准1.校外教师人员课时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讲课费(税后):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2.校内教师人员课时费讲课费(税前):260元/学时,每次授课一般按照2个学时核算(上课时间不得低于90分钟),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发放对象为党委党校兼职教师。按照《中共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委员会党校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地大党发〔2019〕28号)文件规定:校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常委、校长助理、党委各部门在岗党政干部讲授党课不发放课时费,各二级党组织在岗党政干部为本单位讲授党课不发放课时费。8/83.培训费培训费是教育培训开展过程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阅卷费、监考费、命题费等。阅卷费:6元∕份,发放对象为各类结业考试阅卷人员。监考费:100元∕人场,发放对象为各类结业考试监考人员。命题费:300元∕份,发放对象为各类结业考试命题人员。以上费用均为税前。4.劳务费在教育培训开展过程中,为确保活动顺利开展或必要的教学辅助等工作,临时聘请人员,可按照学校财务相关规定开支劳务费。二、经费发放程序1.各分党校主办教育培训聘请的校内外教师人员课时费发放,按照相关标准制作酬金表(详见附件1),由学院党委(总支)签字盖章,报组织部审批后交财务处核发。2.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培训费、劳务费按照相关标准制作酬金表(详见附件2),经学院党委(总支)签字盖章后,报组织部审核后统一交财务处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