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完整最新4篇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完整【第一篇】按照《巴彦淖尔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要求,市司法局作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的牵头单位,以“互联网+政务服务”为依托,创新工作思路,把牢重点环节、细化工作措施,保障全市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有序推进。制定工作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市司法局以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为重点,拟定全市《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过程全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工作方案》,明确任务措施、实施步骤、组织保障,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同时,要求工作任务具体分解细化落实到科室、明确到人,建立工作联络员、各阶段工作进度报告、信息报送等制度,为全市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把牢重点环节,确保工作成效。市司法局紧紧围绕“三项制度”工作重点,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明确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落实要求,完善制度建设、细化服务指南,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保障群众知情权;通过规范执法文书和执法全过程记录,明确执法案卷制作规范和要求,推行执法文书电2/8子化,实现执法全过程记录;落实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有机构、有人员,明确法制审核范围、内容、程序等,确保每项重大执法决定必须经过法制部门审查,保障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核认证工作,严格按“依法定责,权责一致”原则对机构改革后部门权责清单进行全面梳理,确保“三项制度”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依托“互联网+政务服务”,搭建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积极打造“阳光政府”。市司法局和市政府网络信息管理中心依托市政府门户网站,建立巴彦淖尔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市直各部门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汇总梳理本部门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建立专栏进行公示,实现与市政府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同步公示工作。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和结果信息统一向社会公示,进一步提高了行政执法信息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完整【第二篇】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市市场监管局和县政府关于依法行政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机关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程序、结果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执法相对人和社3/8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第三条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全系统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第五条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内容:(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二)行政执法机关职责、权限;(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程序、结果;(四)行政执法工作流程图;(五)行政执法相对人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六)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七)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八)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第六条行政执法公示以通过凤县政府信息公开公示为原则,其他公示方式为补充。第七条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公示内容。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4/8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公示内容。第九条行政执法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应当指定人员做好解释和解答工作。第十条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经机关负责人审定后公示。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完整【第三篇】根据《关于开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落实情况专项监督行动自查工作的通知》要求,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专人负责,对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贯彻落实情况开展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工作开展情况为深入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专门召开工作部署会议,成立了领导小组,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落实责任科室和工作职责,积极开展了“三项制度”培训学习和宣传工作,健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定期开展了执法案卷自查工作,以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为目标,将“三项制度”的落实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抓手,持续稳步推进。(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落实情况。依照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相关规定,依据行政执法公示的要求,按行政许可、行政处5/8罚的执法类别,在政务服务网全面公布权责清单,政务服务大厅窗口设置咨询窗口、投诉举报等信息和服务指南及办事流程。同时在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及时准确录入数据,有专门录入员和审核员,修订完善各类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明确各个执法环节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等事项,完善执法信息采集、存储、分析、归档等规范化建设制度。(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情况。通过文字、拍照等方式,对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留痕管理。一是规范文字记录。以省上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本系统各类执法文书范本和电子信息格式为依据,规范开展文字记录工作,并按执法案卷标准制作、管理和保存执法卷宗,积极推行执法文书和执法案卷电子化(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有效落实。为保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落到实处,局党组明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体为局法制机构。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对重大复杂疑难法律事务组织法律顾问协助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二、存在的问题推进“三项制度”工作还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1、按照执法过程中应当进行音视频记录,因为执法仪采购还未能到位,尚不能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2、培训学习机会较少,执法人员能力素质建设待加强。6/8三、下一步工作打算为切实提高住建系统行政执法水平,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下一步将强化工作措施,认真加以规范和完善。一是全面系统地学习住建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二是进一步强化和细化行政处执法工作要求,同时建立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案例教学等多种培训方式,不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完善三项规章制度建立日常工作长效机制,提高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完整【第四篇】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各级民宗部门依法将相应的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第二条各级民宗部门应当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公开7/8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鼓励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要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第四条在办理行政审批的政务服务窗口,应当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公布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各级民宗部门应主动公开审批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清单、表格下载方式、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咨询渠道、监督投诉举报方式、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信息。第五条各级民宗部门要在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按照“谁执法、谁公开”原则,各级民宗部门应通过以下方式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一)网络平台。主要包括民宗系统的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微信等现代化信息传播平台。8/8(二)政府文件。主要包括政府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三)传统媒体。主要包括报刊、广播、电视等。(四)办公场所。主要包括服务窗口、办事大厅电子显示屏、信息公开栏、专栏、明白纸、咨询台等。第七条因法律、法规的施行、修订、废除或者民宗部门职能调整等,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民宗部门应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公示信息。第八条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撤销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第九条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民宗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不得发布。第十条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民宗部门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要求予以更正的,民宗部门应及时处理。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