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省部级劳模待遇整理稿3篇省部级劳模待遇整理稿1一、发放范围2014年9月30日前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或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且在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仍保持荣誉的工作人员。获奖人员具体包括以下几类:(一)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劳动英雄、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二)获得省劳动模范、省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三)在部队获得军以上单位批准授予战斗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和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转业、复员军人。(四)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人员,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一、二、三、四等奖,科技进步奖特、一、二、三等奖的人员。(五)获得省科技功臣奖人员,获得省科进步奖、科技成果奖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2名的人员。(六)受到原国家人事部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表彰并明确“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七)被批准授予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专家”称号的科技人员。(八)被批准授予省级“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专家”称号的2/8科技人员。二、发放标准发放标准按以下公式计算: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技术职称或工勤技术等级)对应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提高计发比例×240公式中“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技术职称或工勤技术等级)对应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按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中人”过渡期老办法职务职级(技术职称或工勤技术等级)的对应标准执行;“240”是一次性退休补贴的计发月数。提高计发比例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一)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劳动英雄、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在部队获得军以上单位批准授予的战斗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和荣立一等功的转业、复员军人,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人员,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人员,在退休时仍然保持荣誉的,其提高计发比例为15%。(二)获得省劳动模范、省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国家人事部)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表彰并明确“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在部队获得军以上单位批准荣立二等功、三等功的转业、复员军人,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三等奖的人员,获得省科技功臣奖的人员,获得省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一等奖前5名的人员,被批准授予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专家”称号3/8的科技人员,在退休时仍然保持荣誉的,其提高计发比例为10%。(三)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四等奖的人员,获得省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的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2名的人员,被批准授予省级“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专家”称号的科技人员,在退休时仍然保持荣誉的,其提高计发比例为5%。三、其他规定(一)在退休时仍然保持荣誉是指获得各种荣誉称号以后没有受到行政开除和留用察看以上处分、没有因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二)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国办发〔1982〕36号)规定,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以单位所在地乡镇政府驻地海拔高度为准)工作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其提高计发比例为5%;累计满15年以上的,其提高计发比例为10%。参照本通知规定的发放标准执行。(三)同时具备数项提高计发比例奖项的,按最高奖项提高计发比例。符合提高计发比例奖项以及其他事项累计应提高计发比例与按工作年限确定的退休费计发比例(工作年限满35年以上的100%,工作年限满30年不満35年的95%,工作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90%,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的85%,工作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75%)合计不得超过100%(四)退职人员仍然按原规定执行,不发放一次性补贴。(五)本通知未列入的各种奖项,不属提高计发比例范围,4/8不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六)一次性退休补贴由本人退休时所在单位按照财政供给关系负责申领发放,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七)办理程序按照甘人事〔2002〕108号文件规定精神,符合规定领取一次性补贴条件的人员,退休时由所在单位凭相关原始证件提出意见,报退休审批管理权限部门审定后申领发放发放。省部级劳模待遇整理稿2贵州省总工会在代拟《办法(征求意见稿)》时,对调整劳模待遇问题进行了充分考虑,最终形成了《办法》第三章的内容。第十八更明确:条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提高和改善劳模待遇的规定。同时要求承担社会服务职能和提供公共产品的单位和部门,包括教育、医疗卫生、体育、文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旅游等公共服务部门和窗口行业单位,应当制定和出台优待劳模的相关办法规定。“目前,我们正协调相关单位,逐条落实,确保办法规定的各项劳模待遇落实到位。”贵州省总工会党组副书记程安在新闻通气会上表示,省总正根据国办发(2015)5号文件精神和《办法》相关规定,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劳模待遇等相关落实办法和细则。据了解,关于省部级劳模具体应该享受哪些待遇,国家没5/8有做出统一规定,由各省按照有关政策掌握。目前,我省省部级劳模待遇根据《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对部分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生产)者发放生活补贴的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主要有:一次性奖励6000元;离退休和无固定收入的省部级劳模(先进工作者),每月发放生活补贴70元。1985年12月31日前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10元;在职在岗但本人收入低于所在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贴70元。离退休和无固定收入的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每月发放生活补贴100元,1985年12月31日前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每月再增加20元;在职在岗但本人收入低于所在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贴100元。同时,省财政每年拨给困难劳模补助经费20万元,用于发放省属国有困难企业的省(部)级困难劳模补贴;省财政每年安排30万元劳模疗休养经费。省部级劳模待遇整理稿3一、提高市级以上离退休劳模荣誉津贴标准全国、省部级劳模离退休后荣誉津贴的发放事宜,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103号)执行。市级劳模离退休后荣誉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60元,并向年满60周岁的市级以上农6/8民劳模(农民劳模是与任何企事业单位没有劳动关系、从事农业生产、没有工资收入来源的人员)发放同等标准荣誉津贴。二、离退休劳模荣誉津贴的支付渠道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劳模荣誉津贴通过离退休前工资渠道解决并负责发放。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解决。无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无法解决以及无单位落实待遇的,按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解决并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发放。农民劳模荣誉津贴所需资金,按隶属关系由县级人民政府解决,并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发放。三、加大对困难劳模的帮扶力度市财政每年安排市级困难劳模帮扶资金,市总工会每年安排部分工会经费,对收入水平低或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造成生活困难的市级劳模实施生活困难补助和特殊困难帮扶。全国和省部级劳模按国家、省的帮扶救助政策和标准执行。四、落实劳模养老保险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要加大监察、监督力度,督促劳模所在单位按照相关政策为劳模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由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保险费。劳模个人和所在单位缴费确有困难的,按单位隶属关系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个案救助的办法解决。积极创造条件为城乡居民劳模办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确有困难的农民劳模,按隶属关系由县级人民政府解决参保问题,做到应保尽保。鼓励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为劳模购买其他形式的商业养老保险,进一步提高企业劳模7/8养老保障水平。五、改善劳模医疗保障待遇确保市级以上劳模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保险费。劳模个人和所在单位缴费确有困难的,按单位隶属关系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个案救助的办法解决。年满60周岁确有困难的农民劳模,其个人缴费部分按隶属关系由县级人民政府解决,并明确具体负责部门。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的基础上,对生活困难的劳模患者,由民政部门再按规定给予适当救助。六、妥善解决劳模住房困难问题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劳模在购买经济适用房、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时,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优先保障,同等条件下应重点保障市级以上劳模。七、合理解决劳模就业地落户问题市级以上外来务工劳模在泰安范围内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参加社会保险,其本人及其配偶和符合相关政策的子女,有在就业地(城镇)落户愿望的可以在就业地落户,并保障其在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以及社会保障方面与就业地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八、积极做好劳模就业与失业保障工作因企业停产而导致劳模失业且符合就业条件的,按原单位隶属关系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帮助就业。市级以上劳模失业,已8/8参加失业保险且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已进行就业失业登记但未参加失业保险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按原单位隶属关系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给予生活补助。对有劳动能力但因个人原因不愿再就业的,不予补助。九、积极开展关心关爱劳模活动工会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劳模进行休养和健康体检,所需经费由活动组织部门和劳模所在单位支付。劳模休养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正常发放,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十、着力提高劳模管理服务水平工会组织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不断提高为劳模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要夯实劳模管理工作基础,切实完善劳模信息数据库,及时准确掌握劳模动态,对劳模工作单位变更、职务变动、违法违纪、离退休、死亡等情况,各级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逐级上报备案。由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有关部门联合表彰的市级以上劳模(或明确享受劳模待遇的人员),有关单位要及时向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相关登记备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