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汽车部分2012版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二0一二年十二月目录1.关于检测机构和试验场地的规范性要求2.关于载货类产品有关规范性要求3.关于载客类产品有关规范性要求4.关于产品检验的规范性要求5.关于检验方案表、统计表和申报方式的规范性要求6.其他规范性要求1、关于检测机构和试验场地的规范性要求1.1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均使用代码章,委托检验使用机构名称章。检测机构代号和印章编号见附件1。1.2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编号应符合统一的要求,见附件2。1.3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体现检验实际结果。有定量要求的,应给出具体检验数值;有定性要求的进行描述。在检验结果中不得出现“有”、“符合要求”等写法。1.4检测机构上传的检验报告文件不得附加任何解密要求。附加任何解密要求的检验报告按照无效检验报告处理。1.5检测机构上传检验报告时应使用本单位用户名和密码,用户名和密码不得授权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1.6检验报告应按照统一的报告格式出具,报告中应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检验情况的照片(或录像)。1.7检验应在规定的场地进行。有关检验场地要求见附件3。1.8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试验必须在符合GB1495-200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内进行。目前符合规定的有海南试验场、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东风襄阳汽车试验场、一汽农安试验场、定远试验场、重庆客车中心以及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试验噪声路。属于特型车的车辆及底盘噪声场地暂不做要求。1.9防抱制动性能检验必须在符合GB/T13594-2003《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或GB21670《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内进行。目前符合规定的有海南汽车试验场、东风襄阳汽车试验场和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一汽农安汽车试验场、定远汽车试验场。对于装用了B类防抱死系统的挂车,其ABS试验可以不在试验场完成,但路面的选择应符合GB/T12534-1990《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的要求。1.10目前符合规定的室外电磁骚扰检验开阔场地有:北京市延庆县刘斌堡乡山区(距离国家工程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大约46km,位于X004公路(刘干路)8km处)。2、关于载货类产品有关规范性要求2.1货箱栏板高度货箱栏板高度应符合GB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的要求。其中,仓栅式运输车的栏板高度应符合对载货汽车的要求;粉粒物料自卸车栏板高度应符合对自卸车的要求;半挂自卸车的栏板应符合对半挂车要求。对于三轴及三轴以上自卸汽车,当其货箱栏板高度大于800mm时,还应满足下列公式的要求。货箱栏板高度(米)≤1.0900货箱内部宽度(米)货箱内部长度(米)载质量(千克)注:1)载质量不含驾驶室乘员质量。2)有多个载质量的取最小值。3)有多个货箱内部长度的取最大值,有多个货箱内部宽度的取最大值(货箱内部宽度比整车宽度小200以上时企业需提供设计佐证材料),所有选装的栏板高度都不允许大于该计算值,其他栏可不注明货箱尺寸对应关系。4)货箱栏板高度按5、0进行圆整。2.2载质量利用系数载货汽车的载质量利用系数必须符合下列限值要求。GB/T15089车辆类型N1N2N3总质量M(千克)M≤35003500<M≤12000M﹥12000整备质量m(千克)m≤1100m﹥1100m≤3500m3500载质量利用系数栏板式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0.65(不含长头轻型客货两用车)≥0.75≥0.85≥1.0自卸汽车还应<1.1自卸汽车仓栅式汽车篷式运输车畜禽运输车自卸三轮汽车自卸低速货车仓栅式低速货车≥0.55≥0.65≥0.75厢式运输汽车(不含客厢式运输车)≥0.50≥0.60≥0.70≥0.95冷藏车≥0.30≥0.40≥0.50≥0.80载质量利用系数=载质量(千克)/整备质量(千克)注:1)载质量含驾驶室乘员质量。2)对于装有顶盖的自卸汽车的顶盖质量,应计入整备质量;对于随车起重运输车的起重装置质量,应计入载质量。3)对粉粒物料自卸车按自卸车载质量利用系数要求。2.3罐式汽车2.3.1.罐式汽车的总质量不得大于所采用底盘的最大允许总质量。罐式汽车及罐式半挂车的罐体总容量必须符合以下公式要求:1.0≤罐体总容量(立方米)/[载质量(千克)/介质密度(千克/立方米)]≤1.05注:1)载质量不含驾驶室乘员质量。2)对于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运载介质密度按照2350千克/立方米核算,且搅拌容积≤〔载质量(千克)÷混凝土密度(2350千克/立方米)〕×110%。3)同一罐体可以运输对罐体要求相同的不同品名、不同密度的介质,但应按密度最大的介质核算罐体总容量。4)对于下灰车产品,运输介质名称应为固井专用水泥,介质密度按照整车≥900千克/立方米,半挂车≥1200千克/立方米。5)介质密度应在有关科技文献中查到,无法查到或不符合有关科技文献要求的,应提供相关证据材料。2.3.2.对运送粉粒的罐式车要求:罐体体积(按外形尺寸计算)×0.80≤罐体总容量;对运送液体的罐式车要求:罐体体积(按外形尺寸计算)×0.85≤罐体总容量;对于运送液化气体的压力容器罐式车要求:罐体体积(按外形尺寸计算)×0.90≤罐体总容量。注:对具有保温、冷藏功能的可适当放宽要求,但应提供相关证据材料。2.4货运挂车系列型谱栏板式、平板式、厢式、仓栅式、翼开式和自卸式半挂车的整备质量和最大总质量的关系应符合GB/T6420《货运挂车系列型谱》标准的要求,其中平板式半挂车按栏板式半挂车的要求,仓栅式、翼开式和自卸式半挂车按厢式半挂车的要求。2.5轮胎的使用和评价对于载货类汽车及半挂车的总质量,按照使用轮胎的规格和数量,参照GB/T2977-2008《载重汽车轮胎系列》进行合理性的评价。选用轮胎的总承载能力应大于总质量(对挂车指轴荷;申报轮胎型号含层级按实际核算,不含层级的按最大层级核算)且:对N1类汽车(长头轻型客货两用车即皮卡产品除外)及N2、N3类自卸车不得大于申报车型总质量的1.4倍;对其他类车型不得大于申报车型总质量的1.3倍。不允许选用非标轮胎(作业类产品除外)。2.6厢式车、仓栅车、蓬式车和自卸汽车2.6.1利用《公告》内底盘或整车改装的厢式运输车(含客厢式货车)、仓栅式汽车、篷式运输车和自卸汽车,其总质量不得大于所采用底盘或整车备案的最大允许总质量,也不得小于该允许总质量的90%。2.6.2N3类、O4类厢式车的车厢内高度(或N3类、O4类仓栅车和蓬式车的货厢地板到货厢顶部高度)应不小于1800mm。仓栅车应具有顶棚杆结构。瓶装饮料运输车货箱两侧应为软帘结构且内部有隔栏。厢式半挂车侧面不允许开两个以上的对开门。棚式车厢体两侧没有能沿垂直方向、水平轴线方向打开的结构(侧门、栏板),双开后门且顶部为活动顶棚结构,顶棚应能与车顶固定。2.6.3整体封闭式厢式货车是指货箱为全封闭式刚性结构、驾驶室与货箱分离且后面或侧面有固定位置车门的货车。仓栅式运输车、篷式运输车、两边是软帘的厢式车不算整体封闭式厢式车,车长不能增加1m,车宽不能为2.55m。翼开式厢式车可按整体封闭式厢式车处理。2.7车辆运输挂车2.7.1乘用车运输半挂车应满足如下技术要求:1)产品名称为“乘用车辆运输半挂车”,在《公告》“其它”栏中应注明“仅可运输乘用车”;2)具有双层承载结构;3)总质量不大于20t4)列车车长不超过16.5m;5)轮胎数不大于6个。2.7.2商用车运输半挂车应满足如下技术要求:1)产品名称为“商用车辆运输半挂车”,在《公告》“其它”栏中应注明“仅可运输商用车”;2)车长不超过16.0m,承载面结构为活动翘板液压控制;3)轮胎规格不超过235/75R17.5(或7.00-15)。2.8粉粒物料自卸车粉粒物料自卸车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1)货箱的结构应为长方形罐体,具有液压后倾斜举升机构;2)采用翻转式后盖;3)采用左右两侧全开式上盖,罐体内应设有清理余料的刮板装置;4)上盖开闭、后盖开闭及锁紧、刮板移动均采用液压控制;5)核算栏板或罐体容积时介质密度应不小于700kg/立方米。2.9低平板半挂车低平板半挂车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1)货台承载面离地高度不超过1150mm,在《公告》“其它”栏中应注明货台承载面离地高度(mm)和“仅可运送不可拆解物体”。2)轮胎规格最大不超过8.25-20(8.25R20)。3)总长不超过16.0m,与牵引车的连接为“大鹅颈”结构。4)不允许在货台两边设置插桩结构。5)对于车长超过13m的低平板半挂车应采用线轴结构,具体为一线两轴、两线四轴或三线六轴结构。线轴结构的具体技术要求为:a.应采用双胎结构;b.车轴与车架应刚性连接,无悬架结构;c.轮胎顶部应外露,或车架两大梁之间的轮胎上方应设能露出轮胎顶部的维护维修孔且在《公告》佐证材料中提供检修工作状态照片。d.采用线轴结构半挂车最大允许轴荷为18000kg(一线两轴)和24000kg(两线四轴和三线六轴),最大总质量为35000kg(一线两轴)和40000kg(两线四轴和三线六轴)。2.10随车起重运输车2.10.1在《公告》“其它”栏应注明随车起重机的型号、质量(kg)、最大起升载荷(kg);2.10.2在同一车型上可以安装两种相邻吨位(GB783-1987)的随车起重机;随车起重运输机安装位置不同(前置、后置)不能在同一型号中;2.10.3随车起重运输车最大起升载荷不应超过该车申报载质量的1.4倍。2.11集装箱运输半挂列车2.11.1二轴集装箱半挂车最大能运送40英尺集装箱,车长限值13m;只有三轴集装箱半挂车才能运送长度大于40英尺的集装箱,但在“其它”栏中应注明运送45或48英尺集装箱。2.11.2用于牵引集装箱半挂车的牵引车必须采用“集装箱半挂牵引车”名称(牵引“大鹅颈”结构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的牵引车除外),否则不允许牵引集装箱半挂车;用于运输集装箱的半挂车必须采用“集装箱运输半挂车”名称,否则不允许承载运输集装箱;所有集装箱运输半挂车必须采用框架式结构。2.11.3集装箱半挂牵引车鞍座承载面空载离地高应不超过1320mm(牵引“大鹅颈”结构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的牵引车除外),并在《公告》“其它”栏中注明。2.11.4对于运输30英尺及小于30英尺集装箱的集装箱运输半挂车,如其车架上平面是在一个完整水平平面内,则其牵引销处的车架总高度应不超过90mm;否则,必须采用“大鹅颈”结构,且承载集装箱的车架上平面在空载时离地高应不超过1409mm,其牵引销处的车架总高度不限。牵引销处的车架总高度是指货台承载面至牵引销与牵引座结合面的距离。2.11.5对于运输40英尺及大于40英尺集装箱的集装箱运输半挂车,如其车架上平面是在一个完整水平平面内,则其牵引销处的车架总高度应不超过90mm;否则,必须采用“小鹅颈”结构,且牵引销处的车架总高度应不超过210mm。2.11.6对于采用空气悬架结构的,应在悬架处于列车空载正常行驶高度时测量相应的高度尺寸。2.11.7集装箱半挂车载质量和长度要与所载集装箱的箱货总重和长度相适应,要求如下表。集装箱尺寸(英尺)2030404548集装箱长度(mm)60589125121921372014630集装箱半挂车最大长度(mm)130001410015000集装箱半挂车额定载质量(kg)≥304802.11.8空载集装箱运输半挂车应符合如下要求要求:1)产品名称为“空载集装箱运输半挂车”,在《公告》“其它”栏中应注明“仅可运输空载集装箱”;2)车辆结构应为框架式,对于运输40英尺或(2个20英尺)空载集装箱的半挂车,其牵引销处的车架总高度应不超过90mm;3)车长不超过13.0m;4)轮胎规格不超过9.00-20,轮胎数不大于4个。2.11.9不受理48英尺以上的集装箱运输半挂车。2.12多用途货车(俗称皮卡车)2.12.1.多用途货车产品作为N类载货汽车,以“1”字开头的车型申报,产品名称应为“多用途货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