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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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行为规范为了贯彻检测站的质量方针,确保检测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检测站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遵守下列行为规范:1、为所有的客户提供科学、公正、热情的服务,公平对待每一个客户;2、所有检测工作人员要保证与检测工作不存在利益关系,不允许参与任何损坏检测站的形象和检验诚信度的活动。3、所有人员应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检验工作进行不正常干预;4、严格执行国家标准,遵守检验工作程序,及时出具检测、校准和检查数据和结果,并保证数据和结果准确、客观、真实。5、对客户的检验数据和检验结果以及其它机密严格保密;6、及时受理客户的投诉和申诉,管理人员应认真调查,客观分析,明确责任及时整改,并做出令客户满意的答复;7、所有人员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工作积极参与资格考核、培训等确保不因报酬等原因影响检测工作质量。8、保证所使用的检测、校准和检查设施设备以及环境要求符合规定9、积极参与参力验证活动,以保证其持续符合检测、校准和检查能力;10、使用的所有检验设备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进行检定、校准;确保其相关测量和校准结果溯源至国家基标准,以保证结果的准确性;11、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领导和监督;12、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安检机构年度报告制度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要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每年1月底之前应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是反映安检机构守法经营自查、资格许可条件的保持等情况,内容主要包括:1、机构名称、住所、法人代表、检测场所地址、检测线数量、检验车型范围等有关基本情况;2、资格许可有关技术条件的保持情况,包括检测厂房、场地情况,计量认证情况检测设备计量检定或校准、使用维修、更换等情况,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情况,档案资料管理情况,内部质量管理情况,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3、检验业务有关情况,包括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情况,车辆一次上线检验合格率情况,安检合格率较低车辆厂牌型号(新车/年检车),各类车型年检验量,全年验车总量及较上年变化情况等;4、机动车安检资格许可证证书、编号和印章的使用情况;5、收费标准执行情况;6、检验结论的异议、检验质量问题、车主投诉等处理情况;7、比对验证情况;8、安检机构检测公正性情况;9、行政机关干部对本机构开展的监督检查情况,包括监督审查不合格项改进情况和是否存在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10、安检机构管理体系运行情况;11、其他有关情况如:机构性质变更、名称变更、地址变更、人员变更、体系变更、标准变更、环境条件变更等。12、安检机构年度报告制度的执行由质量负责人负责,其它各部门及主要人员配合质量负责人完成年度报告。检测事故分析报告制度1、检测过程发生下列情况,均按事故处理:(1)委托和受检单位提供的重要技术文件资料、检测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丢失、泄密。(2)检测人员失误而造成检测数据和结论错误。(3)检测仪器设备损坏、丢失。(4)人身伤亡和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2、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停止测试,停机拉闸,立即向负责人报告。重大事故应注意保护现场,并及时上报站领导。3、事故责任者应写出事故检查报告,说明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及简要过程,检查分析发生事故的原因、责任。4、一般事故由检测负责人调查处理;重大或有影响事故由建议由站领导组织调查处理,申请行政复议项目按有关文件审理。5、事故调查处理后,应吸取教训,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以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6、由于事故原因影响检测结果准确性时,应提出解决处理措施,通知委托单位协商解决。检测站工作管理制度一、检测工作由检测站技术负责人领导,质量负责人具体协助,各有关科室密切配合,加强管理。二、检测工作管理必须严格按本检测站(计量认证申请书)、《质量手册》所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三、本检测站原则上不开展本部门业务范围以外的检测工作,凡未经计量认证的项目,不对外发检验报告。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委托,确属未经计量认证的项目者,则应事先说明,否则所发出的检验报告不具公正性,本检测站不承担法律责任。四、本检测站从事检测工作的人员,应严格按要求进行培训、考核、持证上岗,不得安排无证人员从事检测技术工作。五、本检测站检测工作要重视质量管理,开展质量控制,各类技术专业人员和检测人员,都必须认真按照有关程序规范、标准进行检测,并使本检测站检测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的轨道,确保检测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不断提高检测工作质量。六、认真抓好检测工作常规管理,如加强检测队伍素质建设,经常对检测人员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安排进修学习和参加专业学术会议,引进技术,更新知识,仪器设备配套、更新,不断提高检测技术水平。七、检测工作技术管理人员应大胆管理,严格要求,检测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积极工作,并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的分析报告制度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21号令)第二十三条“安检机构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中发现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规定,制订本制度。本检测站在检测过程中发现机动车存在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时,应当进行分析,并及时向技术监督和上级部门进行报告。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分析由技术负责人负责,各部门配合。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的分析应每月进行一次;如果检测中发现问题特别严重的(如影响到驾乘人员安全的)应立即进行分析,并马上报告质量技术监督和行业主管部门。普遍性安全分析报告制度执行程序如下:1、检测站检测人员在检测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检验,并注意总结车辆检测的数据结果,对于发现某些型号或年份的车辆检验数据经常不合格时,应及时向技术负责人报告。2、检测站质量监督人员、检测报告审核及签发人员在监督和审核签发检测报告时,应认真总结车辆的检验数据结果和结论如果发现某些型号或年份的车辆检验数据经常不合格时,应及时向技术负责人报告。3、检测报告签发人员应每月对检测的数据统计,除统计检测数量和合格率之外,还要对不合格车辆型号、生产年份、不合格项目等数据进行统计,一旦发现不合格问题较集中的,应立即报告技术负责人。4、技术负责人对报告的问题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分析,查阅问题涉及的所有原始记录和报告,查明不合格的检验项目,检验数据的范围以及涉及的车辆类型或生产年份、检验人员姓名和检测设备的名称等;对车辆检验项目的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针对问题的原因采取如下措施:1)、如果是检测站的检测设备和人员操作引起的,检测站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2)、如果是车辆本身原因引起的个别性问题,应当要求车主修复;3)、如果是车辆本身原因引起的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检测站应立即形成报告,并报质量技术监督和行业主管部门;5、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分析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车辆品牌、生产年份、型号;2)、该品牌、生产年份、型号的车辆数量,产生的检测原始记录、报告数量,统计开始和截止日期;3)、检验不合格的项目,不合格车辆的百分比;4)、不合格的原因分析、可能引起的质量安全问题及建议;5)、报告分析人、批准人及报告编制日期;6)、其它必要的内容。6、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的分析、报告情况应当作为检测站年度工作报告中的内容之一。7、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分析、报告的有关记录由办公室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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