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环评监测技术规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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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已建通信基站环评监测技术规范书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二0一0年五月2技术规范书1.概述1.1本文件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下称建设单位))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已建移动通信基站项目环评工作向环评机构(下称投标方)提出的工程技术规范书。1.2在本规范中各种要求的含义如下:必须/应(该):表示该条目是本规范必须。违反这样的要求是原则性错误。不允许(不可以):表示该条目绝对禁止。建议(宜):表示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存在忽视该条目的理由,但是忽视或违反该条目时必须仔细衡量。不建议:表示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存在所描述行为可接受或有效的理由,但实现该行为时必须仔细衡量。可以:表示该条目确实可选,但该条目的存在会提高设备的功能/性能比较的指标值。1.3在未签订合同之前,建设单位保留对本技术规范书进行修改权利;建设单位保持有对本技术规范书的解释权。2.对投标方的基本要求2.1.具有法人主体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能够承担履约中应承担的全部责任与义务。2.2.具备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环保总局)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业务范围应包括输变电及广电通信),并在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进行登记备案,有能力提供本次招标项目及所要求的售后服务。2.3.具有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必须的设备及技术服务能力,担任本项目环评主编责任人,必须具有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和同类项目成功组织实施的经验。2.4.近两年内有电磁辐射相关项目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业绩(提供合同、验收证明或者中标通知书等有关证明材料)。3.相关法律法规3.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3(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起施行);(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1月29日起施行);(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部,2008);(5)《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第18号令,1997);(6)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2月1日起施行);(7)《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8号,2006)。(8)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电磁辐射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3]75号)。3.2地方相关法规(1)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云南省环境保护局、云南省无线电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云环科字[1997]第318号);(3)云南省环境保护局《云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电磁辐射环境管理的通告》(云环发[2005]355号)。(4)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全省电磁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通告》(云环发[2009]65号)。(5)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已建移动通信基站补办环保手续有关问题》(云环发[2010]47号)。4.评价采用的标准4.1《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第2.2.2款公众照射:公众在一天24h内,环境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应满足表的要求。公众导出限值频率范围MHz电场强度V/m磁场强度A/m功率密度W/m20.1~3400.14.0*3~3067/f0.17/f(12/f)*30~3000(12)**(0.032)**0.443000~15000(0.22f)**(0.001f)**f/750015000~300000(27)**(0.073)**2注:*系平面波等效值,供对照参考。**供对照参考,不作为限值;f是频率,单位为MHz;表中数据作了取整处理。(2)《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和标准》(HJ/T10.3-1996)第4.1条公众总的受照射剂量公众总的受照射剂量包括各种电磁辐射对其影响的总和,即包括拟建设施可能或已经造成的影响,还要包括已有背景电磁辐射的影响。总的受照射剂量限值不应大于国家标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的要求。第4.2条单个项目的影响为使公众受到的总照射剂量小于GB8702-88的规定值,对单个项目的影响必须限制在GB8702-88限值的若干分之一。在评价时,对于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的大型项目可取GB8702-88中场强限值的1/2,或功率密度限值的1/2。其他项目可取场强限值的1/5,或功率密度限值的1/5作为评价标准。根据已建基站的频率,结合以上标准及规定,确定基站所在区域环境电磁辐射场对公众照射限值(功率密度)为0.4W/m2,对周围环境电磁辐射场的贡献管理目标值(功率密度)为0.08W/m2。因此,在多个运营商、多套电磁发射设备共址的区域按0.4W/m2的限值,对于单个网络系统按0.08W/m2执行。5.评价范围根据《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HJ/T10.3-1996)3.1.2规定:评价范围以天线为中心:发射机功率P≤100kW时,评价半径为0.5km。对于有方向性天线,按照天线辐射主瓣的半功率角内评价到0.5km,如高层建筑的部分楼层进入天线辐射主瓣的半功率角以内时,选择不同高度对该楼层进行室内或室外的测量。根据《云南省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评监测技术暂行规定(试行)》中监测点位的选择规定:监测点位一般布设在以发射天线为中心半径50m的范围内可能受到影响的保护目标。根据上述规定和移动通信基站的特点,评价范围为以天线为中心100m的范围,重点关注50m范围内的保护目标。56.实测基站选取1.选取原则及数量: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电磁辐射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3]75号)中“由于移动通信基站数量较多,在环保竣工验收监测时,可以采用抽测的方法。抽测的基站,应主要考虑环境敏感区域的基站、可能在公众活动区域造成较大电磁辐射水平的基站以及某优势地点架设多部基站等具有代表性的基站。抽测数量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所以,已建通信基站数量大、分布范围广,采取以州市为区域“打捆的”评价方式,同一类型的基站可依据环境的敏感程度,抽取一定比例(按照省厅的要求不低于10%,对同一公司利用同一铁塔、杆路、建筑物顶部建设的多套基站无线系统可视为一个基站)进行详细的环境影响调查,对重点敏感区域内的基站进行实测。实测基站,应主要考虑不同类型的基站、可能在公众活动区域造成较大电磁辐射水平的基站以及某优势地点架设多部基站等具有代表性的基站。对存在群众投诉、纠纷较多的基站和地区,应优先安排环评监测。7.移动通信基站监测7.1监测条件7.1.1环境条件监测时的环境条件应符合行业标准和仪器的使用环境条件,建议在无雨,无雪的天气条件下监测。7.1.2测量仪器7.1.2.1基本要求测量仪器根据监测目的分为非选频式宽带辐射测量仪和选频式辐射测量仪。进行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时,采用非选频式宽带辐射测量仪;需要了解多个电磁波发射源中各个发射源的电磁辐射贡献量时,则采用选频式辐射测量仪。测量仪器工作性能应满足待测场要求,仪器应定期检定或校准。监测应尽量选用具有全向性探头(天线)的测量仪器。使用非全向性探头(天线)时,监测期间必须调节探测方向,直至测到最大场强值。7.1.2.2非选频式宽带辐射测量仪非选频式宽带辐射测量仪是指具有各向同性响应或有方向性探头(天线)的6宽带辐射测量仪。仪器监测值为仪器频率范围内所有频率点上场强的综合值,应用于宽频段电磁辐射的监测。测量设备的频率范围和量程应满足监测需要,使用非选频式宽带辐射测量仪实施环境监测时,为了确保环境监测的质量,应对这类仪器电性能提出基本要求,见表1。表1非选频式宽带辐射测量仪电性能基本要求项目指标频率响应在800MHz至3GHz之间探头的线性度应当优于±1.5dB在探头覆盖的其他频率上探头的线性度应当优于±3dB动态范围探头的下检出限应当优于0.7×10-3W/m2(0.5V/m)上检出限应优于25W/m2(100V/m)各向同性必须对整套测量系统评估其各向同性,各向同性偏差必须小于2dB7.1.2.3选频式辐射测量仪选频式辐射测量仪主要是指能够对带宽内某一特定发射的部分频谱分量进行接收和处理的场强测量设备。根据具体监测需要,可选择不同量程、不同频率范围的选频式辐射测量仪,仪器选择的基本要求是能够覆盖所监测的频率,量程、分辨率能够满足监测要求,电性能基本要求见表2。表2选频式辐射测量仪电性能基本要求项目指标测量误差小于±3dB频率误差小于被测频率的10-3数量级动态范围最小电平应优于0.7×10-3W/m2(0.5V/m)最大电平应优于25W/m2(100V/m)各向同性在其测量范围内,探头的各向同性应优于±2.5dB7.1.3监测人员现场监测工作须有二名以上监测人员才能进行。7.1.4监测时间在移动通信基站正常工作时间内进行监测,在上午9:00-12:30,下午14:00—19:00时段的话务忙时进行。77.2监测方法7.2.1基本要求监测前收集被测移动通信基站的基本信息,包括:a)移动通信基站名称、编号、建设地点、建设单位、类型;b)发射机型号、发射频率范围、标称功率、实际发射功率;c)天线数目、天线型号、天线载频数、天线增益、天线极化方式、天线架设方式、钢塔桅类型(钢塔架、拉线塔、单管塔等)、天线离地高度、天线方向角、天线俯仰角、水平半功率角、垂直半功率角等参数。移动通信基站的基本信息由建设单位提供,记录格式列于《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方法》附录B表B.1。测量仪器应与所测基站在频率、量程、响应时间等方面相符合,以保证监测的准确。使用非选频式宽带辐射测量仪器监测时,若监测结果超出管理限值,还应使用选频式辐射测量仪对该点位进行选频测试,测定该点位在移动通信基站发射频段范围内的电磁辐射功率密度(电场强度)值,判断主要辐射源的贡献量。选用具有全向性探头(天线)测量仪器的测量结果作为与标准对比的依据。7.2.2监测参数的选取根据移动通信基站的发射频率,对所有场所监测其功率密度(或电场强度)。7.2.3监测点位的选择监测点位一般布设在以发射天线为中心半径50m的范围内可能受到影响的的保护目标,根据现场环境情况可对点位进行适当调整。具体点位优先布设在公众可以到达的距离天线最近处,也可根据不同目的选择监测点位。移动通信基站发射天线为定向天线时,则监测点位的布设原则上设在天线主瓣方向内。探头(天线)尖端与操作人员之间距离不少于0.5m。在室内监测,一般选取房间中央位置,点位与家用电器等设备之间距离不少于1m。在窗口(阳台)位置监测,探头(天线)尖端应在窗框(阳台)界面以内。对于发射天线架设在楼顶的基站,在楼顶公众可活动范围内布设监测点位。进行监测时,应设法避免或尽量减少周边偶发的其他辐射源的干扰。7.2.4监测时间和读数8在移动通信基站正常工作时间内进行监测。每个测点连续测5次,每次监测时间不小于15s,并读取稳定状态下的最大值。若监测读数起伏较大时,适当延长监测时间。测量仪器为自动测试系统时,可设置于平均方式,每次测试时间不少于6min,连续取样数据采集取样率为2次/s。7.2.5测量高度测量仪器探头(天线)尖端距地面(或立足点)1.7m。根据不同监测目的,可调整测量高度。7.2.6记录7.2.6.1移动通信基站信息的记录记录移动通信基站名称、编号、建设单位、地理位置(详细地址或经纬度)、移动通信基站类型、发射频率范围、天线离地高度、钢塔桅类型(钢塔架、拉线塔、单管塔等)等参数。7.2.6.2监测条件的记录记录环境温度、相对湿度、天气状况。记录监测开始结束时间、监测人员、测量仪器。7.2.6.3监测结果的记录记录以移动通信基站发射天线为中心半径50m范围内的监测点位示意图,标注移动通信基站和其他电磁发射源的位置。记录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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