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传感器网络标准工作组知识产权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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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传感器网络标准工作组知识产权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知识产权规约(以下简称规约)规定了传感器网络标准工作组(以下简称传感网工作组)的、与制修订传感网技术标准的整个过程及其所产生的标准文档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规则。第二条本规约是传感网工作组章程的必要组成部分,是成员单位加入传感网工作组的条件;成员单位书面承诺:同意并遵守本规约的条款。第二章定义第三条对于在本规约中使用,并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传感网工作组章程中已有规定的词语,其含义应遵从有关的规定。以下词语在本规约中的定义如下:1.“正式传感网标准”指被标准审批机构依法批准发布施行的传感网标准,以及后继的依法对正式传感网标准的更新或修订。2.“符合部分”仅指有关产品或服务中的特定部分,该特定部分实现并符合正式传感网标准的所有相关规范性要求。这些规范性要求在正式传感网标准中被明确公开,其目的是为了使产品或服务能够实现正式传感网标准所定义的-2-内容。3.“必要专利”是指已授权公告并处于有效状态的、标准的实施不可避免地落入其保护范围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或已公布/未公布的专利申请。4.“相关专利”是指已授权并处于有效状态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或已公布/未公布的专利申请,该专利或专利申请与标准中必要专利的实施相关联。5.“关联者”是一个法律实体,其直接或者间接受其他法律实体控制,或者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法律实体,或者与其他法律实体共同受控于另一个法律实体。就本规约而言,控制是指一个法律实体直接或间接对另一法律实体拥有决策权。6.“规范性参考文件”是指并非由传感网工作组制定的文档或者标准,其包含在正式传感网标准之中;而且为了实施包含该“规范性参考文件”的正式传感网标准就必须符合该规范或者标准。有助于理解、实施,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正式传感网标准的文档或标准,如果与其相符合并非为实施正式传感网标准所必须的文档或者标准不属于“规范性参考文件”。第三章有关提案的约定第四条提交提案的成员单位有保留与该提案相关的申请专利或公开披露有关信息的权利。-3-第五条仅限于为了制修订传感网标准草案的目的,每个成员单位同意许可该成员单位提交给传感网工作组的提案所包含的该成员单位及其关联者的相关著作权归属传感网工作组所有。上述许可应当是非排他性的、不可转让的、不可撤销的和免费的。第六条成员单位不应在知晓的情况下提出违反其对其他成员单位或其关联者、或有第三方保密义务的提案,或在提案中包括其他成员单位或其关联者、或第三方的含有著作权的材料,除非事先得到其他成员单位或其关联者、或第三方的书面同意。就本条而言,成员单位是否知晓仅限于该成员单位的成员单位代表和提案作者(如果有的话)实际知晓的范围。第七条只有当规范性参考文件可以公开获得时,该规范性参考文件的内容才可以被包含在传感网标准草案或正式传感网标准中。为了本条目的,只有在以下情况之一,规范性参考文件被认为是可以公开获得:1.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可公开接触的渠道(付费或免费)获得;2.除与有形规范性参考文件的复印和分发有关的限制之外,评估该规范性参考文件时无须受到其他的限制即可以获得该规范性参考文件;3.评估该规范性参考文件没有受到实施方面的限制可-4-以获得该规范性参考文件;4.不必要求请求人证明某种资质,例如是某一特定组织的成员单位,就可以获得该规范性参考文件。如果符合某一规范性参考文件要求使用特定的测试套件,该测试套件也必须可以公开获得。第四章专利技术第八条在符合本规约的前提下,传感网工作组原则上不反对标准的制定及最终标准涉及专利或专利申请。第九条根据诚信原则,每个成员单位应该在其实际知晓的范围内,就该成员单位及其关联者的专利及专利申请及时向传感网工作组进行披露;该披露义务一直持续到传感网标准草案被标准审批机构批准为止。为了本规约目的,成员单位实际知晓应当仅限于其成员单位代表和提案作者(如果有的话)的实际知晓范围。在任何情况下,本规约要求的披露义务都不得被解释为要求成员单位进行专利检索。对本条的解释和应用应当符合诚信原则,成员单位不得故意向其参与传感网标准草案制定的人员隐瞒有关事实以规避本条规定的披露义务。第十条就第九条规定的披露而言,成员单位必须披露以下最低限度的信息。1.专利号或专利申请号;2.专利权人和/或专利申请人;-5-3.专利或专利申请的法律状态。当相关专利为尚未公布的专利申请,由成员单位自行决定是否披露该专利申请内容,但应声明传感网标准草案中可能涉及的与该专利申请相关的部分。在该专利申请公布后,成员单位必须按照上述最低限度进行信息披露。第十一条对于与正式传感网标准有关的任何必要专利,成员单位应当从以下缺省许可义务中做出选择:1.按照合理且非歧视性的条款提供免费许可(“RANDRF”);2.按照合理且非歧视性的条款(“RAND”)许可,可以具体说明许可的条件,包括许可费的计算方式。第十二条除了根据第五条提供的许可,根据本规约提供专利许可的所有承诺应当适用于为实施正式传感网标准而实施符合部分的所有被许可人,并且应当就提供许可的成员单位所拥有的必要专利向被许可人提供非排他性的、不可转让的、不可分许可的许可,以制造、委托仅以被许可人的名义制造、使用、进口、许诺销售、租赁、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分发符合部分。如果许可人选择第十一条第1项对其必要专利提供许可,而被许可人仅仅愿意按照第十一条第2项的条件接受许可,许可人可以按照第十一条第2项向被许可人提供许可。如果许可人选择第十一条第1项提供其必要专利的许-6-可,而被许可人仅仅愿意按照第十一条第2项被许可该项必要专利,那么许可人仍有义务向被许可人提供其必要专利的许可,只是该义务使第十一条第2项的条件被满足。根据本规约提供的许可条款,在以下情况中,可以包括防御性终止许可的权利;即:如果许可人选择按照第十一条第1项或第2项提供其必要专利的许可,而被许可人拒绝向许可人许可被许可人的必要专利,那么许可人可以仅终止对该被许可人就许可人的必要专利提供的许可。第十三条传感网工作组在将传感网标准报批之前,应给予所有成员单位90天的“审阅期”,以便成员单位审阅专利的有关事项。即补充披露标准可能涉及的必要专利或专利申请,或选择提供更优惠的许可义务。为了本条的目的:许可义务按照优惠程度从高到低的次序排列如下:较优惠:按照RANDRF条款许可次优惠:按照RAND条款许可第十四条传感网标准报批之前,传感网工作组应当就其已经知晓的该传感网标准草案中涉及的必要专利向非传感网工作组成员单位的专利权人征集其许可意向。如果传感网工作组无法就上述专利取得合理的许可承诺,传感网工作组应当对该传感网标准草案进行相应修改。第十五条成员单位同意:不会为规避本规约下的许可-7-义务而转让其所拥有的必要专利。成员单位向受让方转让必要专利时,该成员单位应当明确告知受让方:其应受到该成员单位在本规约下已经做出承诺的约束。成员单位可以选择遵守本条的具体方式,在转让必要专利的协议中包含相应条款,该条款规定:该转让应受到已有许可协议和该成员单位在标准机构、标准起草组织或类似组织中所承担的许可义务的约束。第五章著作权第十六条在标准制定、正式传感网标准的形成及其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著作权权属及管理,由标准制定的主管行政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享有,如果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做出明确规定,由传感网工作组另行规定。第六章许可义务的存续第十七条成员单位根据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于与正式传感网标准相关的必要专利提供许可的承诺,在标准制定过程中以及标准存续期间仍应继续有效,不因传感网工作组的解散、成员单位资格的终止或撤销而失效。成员单位根据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于与正式传感网标准相关的必要专利提供许可的承诺,在正式传感网标准进行更新或修订时,对于向前兼容之前的传感网标准所必需的部分继续有效。第七章其他-8-第十八条对本规约的任何修改必须遵循传感网工作组章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成员单位应当有至少30天时间决定是否接受有关修改(“接受期间”),该期间自成员单位接到有关修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通知)。如果在接受期间内,成员单位的授权代表没有书面确认接受修改后的规约,该成员单位将被视为自动放弃传感网工作组成员权利,直至书面确认接受为止。在接受期间结束之前撤出传感网工作组,或者在接受期间结束时自动撤出的任何成员单位不受修改后的规约的约束。第十九条本规约的解释权归传感网工作组。第二十条本规约自传感网工作组成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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