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WH0502—961996—02—06发布1996—07—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发布公共图书馆建筑防火安全技术标准公共图书馆建筑防火安全技术标准公共图书馆建筑防火安全技术标准公共图书馆建筑防火安全技术标准1111范围1.1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综合性公共图书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及其附属设备和专用设备的防火安全技术。学校图书馆、科研及各种专业图书馆(室)、其它各类型图书馆(室)可参照本标准的条文执行。1.2图书馆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应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应执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3图书馆建筑工程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2222引用标准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98—87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222—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JGJ38—87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333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3.1建筑分类3.1.1综合性公共图书馆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火灾发生后的损失、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一般可按下列范围(具备条件之一)进行划分。一类建筑物:1、国家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图书馆;2、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图书楼;3、可容藏书量100万册以上的图书馆。二类建筑物:1、地市(计划单列市、省辖市、地区、盟、州)级图书馆;2、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图书楼;3、可容藏书量10万册以上,100万册以下的图书馆。三类建筑物:1、县(县级市、旗)级及县级以下的图书馆;92、可容藏书量10万册以下的图书馆。3.2耐火等级3.2.1图书馆的耐火等级,属于一类建筑物的图书馆和各类建筑物中储存珍贵文献的特藏书库应为一级;属于二类建筑物的图书馆应不低于二级;属于三类建筑物的图书馆耐火等级为三级,其书库和开架阅览室部分,亦也不得低于二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1的规定(本标准另有规定者除外)。3.2.2书库、非书型资料库、开架阅览室等存放图书资料或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m2的房间,如不设自动灭火设备时,其梁、楼板的耐火极限应按本标准第3.2.1条的规定提高0.5h,地下室的房间,其隔墙和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h。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3.2.3一级耐火等级的图书馆,建筑高度不应超过100m;二级耐火等级的图书馆,建筑高度不应超过50m。4建筑基地、总平面和平面布置4.1建筑基地及防火间距表1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耐火等级燃烧性能和耐火限构件名称一级二级三级防火墙不燃烧体4.00不燃烧体4.00不燃烧体4.00承重墙,楼梯间、电梯井的墙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2.50不燃烧体2.50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的墙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0.5墙房间隔墙不燃烧体0.75不燃烧体0.50不燃烧体0.50柱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2.50不燃烧体2.50梁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楼板、疏散楼梯、屋顶承重构件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0.50(疏散楼梯1.00)吊顶(包括吊顶搁栅)不燃烧体0.25难燃烧体0.25难燃烧体0.25注:1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分,必须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2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m2的房间隔墙,如执行本表的规定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烧体;3与二级耐火等级高层主体建筑相连的附属建筑不上人的屋顶。其承重构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烧体;4各种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l6—87)附录二确定。4.1.1图书馆的基地不宜选择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9图书馆建筑附近如有甲、乙类厂(库)房,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时,必须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执行。注:厂房、库房的火灾危险分类和易燃、可燃液体的划分应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4.1.2图书楼与其它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的规定。表2图书楼与其它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耐火等级防火间距(m)一、二级三级101212141416注:1两座建筑物相邻的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2相邻的两座建筑物,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且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宜小于4m;3相邻的两座建筑物,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有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宜小于4m;4高度超过24m的图书楼与其它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3m。重要性公共图书馆与甲、乙类厂房;甲类库房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乙类物品库房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m,一般性公共图书馆与甲、乙类厂房库房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4.1.3图书馆的围墙,与馆区内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5m,并应满足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要求。4.2消防车道4.2.1图书馆建筑物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如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物的沿街部分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均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沿街建筑应设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超过80m。4.2.2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的门洞时,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m,门垛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3.5m。4.2.3建筑物的封闭内院或天井,如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4.2.4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4.2.5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m,道路上空遇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m。4.2.6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5m×15m。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4.2.7高度超过24m的图书楼,消防车道靠建筑物一侧不应布置妨碍登高消防车辆操作的绿化、架空管9线等。4.3平面布置4.3.1书库、非书型资料库、阅览室与锅炉房、变电室、汽车库,厨房及家具库、纸张库等应分别布置,不应互相毗邻。其锅炉房,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以及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不宜布置在主体建筑内,并应设在专用的房间内。除液化石油气作燃料的锅炉外,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时,其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应超过6t/h,且单台锅炉蒸发量不应超过2t/h;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总容量不应超过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超过630KVA,并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一、不应布置在书库、非书型资料库、阅览室及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面、下面或贴邻,而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包括变压器室之间的隔墙)和2h的楼板与其它部分隔开,如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变压器与配电间之间的隔墙应设防火墙。二、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底层外墙部位,并应在外墙上开门。底层的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均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防火挑檐。三、变压器下面应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均应设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四、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4.3.2图书馆的装订、照像部门不应贴邻书库或阅览室布置,不可避免时应采取分隔措施。4.3.3重要书库内部不得设置复印、图书修整等技术用房和办公、休息、更衣等生活用房。5555防火分区和建筑构造5.1防火分区5.1.1图书馆建筑内的书库、非书型资料库、开架阅览室的藏书区,防火分区隔间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为单层时,不应大于1500m2;建筑高度不超过24m时,不应大于1000m2,建筑高度超过24m时,不应大于700m2;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应大于300m2。图书馆建筑内的其他区域当建筑高度不超过24m时,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防火分区隔间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2500m2,三级耐火等级为1200m2;建筑高度超过24m时,一类建筑为1000m2,二类建筑为1500m2。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防火隔间的建筑面积均不超过500m2。上述建筑内如设有(或局部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条规定增加(或局部增加)一倍。5.1.2建筑物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马廊,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建筑面积之和不宜超过本标准第5.1.1条的规定。注:多层图书馆的中庭空间,如房间与共享空间连接的开口部位设有防火门窗并装有水幕,以及封闭屋盖装有自动排烟设施时,其面积可不叠加计算。5.1.3书库与毗邻的其他部分之间的隔墙及内部防火分区隔墙应为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4h,其内部9间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其他防火分区间隔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公共活动部分如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和水幕分隔。5.2建筑构造及其他5.2.1建筑物内的防火墙不应设在转角处。如设在转角附近,内转角两侧上的门窗之间最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如相邻一侧装有耐火极限不低于1h不燃烧体固定窗扇的采光窗(包括转角墙上的窗洞)可不受距离的限制。5.2.2书库垂直连通的条形窗不应跨越上下防火隔层,水平连通的带形窗不应跨越相邻防火隔间。5.2.3防火墙上不应开门窗洞口,如必须开设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并应能自行关闭。当管道如必须穿过防火墙时,应用不燃烧材料将缝隙紧密填实。穿过防火墙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书库、非书型资料库防火分区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基本书库通向出纳台的防火门净宽应不小于1.4m,并不应设置门槛;紧靠门口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或坡道。5.2.4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装置的设备室(如钢瓶间、泡沫液间)、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5.2.5图书馆内的报告厅、多功能厅兼放电影时,电影放映室(包括卷片室)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不燃烧体与其它部分隔开。观察孔和放映孔应设阻火闸门。5.2.6图书馆建筑的下列部位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烧体。建筑的门厅;建筑内的厨房。5.2.7书库、非书型资料库的楼板不得任意开洞,所有提升设备(包括电梯)及竖井井壁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成,耐火极限不得低于2h。其中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5.2.8书库、非书型资料库内电梯应做成封闭式的,并应设前室。5.2.9书库、非书型资料库内严禁采用电炉、火炉或火墙采暖。5.2.10防火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在关闭后应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用于疏散的走道、楼梯间和前室、书库、非书型资料库的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双扇和多扇防火门,还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常开的防火门,当发生火灾时,应具有自行关闭的信号反馈的功能。6666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6.1安全疏散6.1.1图书馆的安全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6.1.2书库、非书型资料库、开架阅览室每个防火隔间的安全出口不宜少于两个。设有不少于两个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图书馆,如顶层局部升高时,其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两层,每层面积不超过200m2,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楼梯,但应另设一个直通平屋面的安全出口。面积不超过100m2的防火隔间,可设一个门。6.1.3书库、非书型资料库、开架阅览室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面积不9超过100m2的地下室、半地下室书库,可设置一个。地下室、半地下室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