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的公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3]137号为规范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现批准并发布环境保护行业标准《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标准名称、编号和实施日期如下:《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HJ/T129-2003),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标准信息可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和中国环境标准网站()查询。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特此公告。二○○三年八月十三日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HJ/T129-20032003-08-13实施)前言为了引导、限制、规范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制订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规范由国家环保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本规范为首次发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的原则和技术要求。本规范适用于不同类型、不同级别自然保护区(含保护点和保护站)管护基础设施的建设。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GB/T14529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3定义本规范采用下列定义。3.1自然保护区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3.2管护基础设施指用于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科研、监测、宣传教育的基础设施,包括标桩、标牌、道路、保护区管理局(处)建筑物(含办公用房、生活辅助用房、实验室、资料室、标本室等)、保护管理站、哨卡、瞭望台和其它基础设施。4总则4.1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符合该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要求。4.2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的建设必须同自然景观和谐一致,有利于生态系统、物种和自然遗迹的保护,体现地方风格和民族特色,不得破坏自然景观和保护对象的栖息环境,不得搞不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装饰性设施。4.3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4.4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4.5随着自然保护区的不断发展,本规范也将不断修订,一般五年修订一次。5标桩、标牌5.1自然保护区应设立明显的标桩、标牌,以示区界、指示方向、阐述规章制度、提示警告和表达信息等。对动物主要栖息地、觅食区域和历史文物遗迹应设立明显标志。5.2标桩、标牌根据功能分为:区界性标桩、标牌,指示性标牌,限制性标牌,公共设施性标牌,解说性标牌等。区界性标桩、标牌是标明自然保护区和功能分区的区域界限、位置。指示性标牌是为人们和车辆提供指南,以帮寻找目标。限制性标牌是揭示规定、规则,提示人们注意,控制人们活动和行动。公共设施性标牌是表明设施位置,如休憩、服务、饮水、厕所、垃圾箱等。解说性标牌主要是说明和介绍情况。5.3在有人类活动的自然保护区境界或功能分区区界,应设置区界性标桩,区界性标桩间隔距离一般为500m-1000m,人类活动较频繁的地区或转向点,应适当加密。5.4在进入自然保护区境界或在功能分区区界的显要位置,应设置区界性标牌。一般设置1个自然保护区境界标牌,介绍自然保护区的名称、范围、主要保护对象、保护意义、保护要求、管理机构等内容;可以设置若干个自然保护区功能分区标牌,介绍功能分区的名称、范围、保护要求等内容。其它标牌根据指示方向、阐述规章制度、提示警告和表达信息等需要设置。5.5标桩、标牌采用鲜明底色,易识别,文字通俗易懂,清晰明显。对外开放的自然保护区,应注明英文。5.6区界性标桩以坚固耐用的材料制作,一般以水泥预制件为主,长方形柱体,柱体平面长0.24m、宽0.12m,露出地面0.5m,埋入地下深度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注明自然保护区或自然保护区功能区的全称及标桩序号(图1)。5.7标牌以木材或金属材料制作。区界性标牌的牌面为0.68×1m、1.36×2m、2.4×3.5m不同规格,贴近地面设置,或牌面底部距地1m设置;其它标牌的牌面为0.68×1m、1.36×2m不同规格,牌面底部距地1m设置(图2)。5.8标桩、标牌的设置应与自然环境协调,不得破坏自然景观和自然遗迹。5.9栅栏的设置规格(长度、高度、结构等),应根据保护需要,按保护对象进行确定,以起到防护作用为准。6道路6.1自然保护区的道路分为干道、巡视便道和小道:(1)干道:指国家或地方公路连接自然保护区的道路,路面宽度为6m-8m;(2)巡视便道:指设在自然保护区内的由管理局(处)至各保护站、居民点或经营活动场地的道路,砂土路面,以单车道为主,部分路段可设双车道以便会车;(3)小道:指在自然保护区内供人们行走的道路,可根据自然地势设置自然道路或人工修筑阶梯式道路,有条件的可铺碎石或片石,路面宽度1m-1.5m。6.2自然保护区的道路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1)道路布设以满足自然保护区管理、科研、巡视防火、环境保护以及生活需要为原则;(2)内部道路可按不同等级,构成交叉路网,内部道路需与外部交通衔接;(3)应充分利用现有道路系统和结合防火道建设,尽量不占或少占农田、村地;(4)核心区不得修建道路;(5)道路标准应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使用性质确定,道路线形应顺从自然,一般不搞大填大挖,尽量不破坏地表植被和自然景观;(6)道路行走位置不得穿越地质不良和有滑坡、塌陷、泥石流等危险地段。6.3道路网应通过图面布线,分别确定道路的起止点、走行方位、中间控制点、道路里程和建设标准。6.4自然保护区旅游区的内部交通应以小道为主。6.5自然保护区的道路不得改变河流或溪流的流向。在沼泽地、坡地、地表松软或分布有苔原植被的特殊地段,应架设搭桥,宽度为1m-1.5m,高度为0.5m-1m。6.6在有危险性的路段,应设置护栏、护网、隔墙、扶手、台阶等安全防护设施。7建筑物7.1自然保护区建筑物分为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处)建筑物、保护管理站和哨卡、瞭望台等。保护区管理局(处)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生活辅助用房、实验室、资料室、标本室等。7.2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处)址一般应建在自然保护区外,其选定原则为:(1)有利于保护管理和科研活动的开展,便于宏观控制措施的实施;(2)交通方便,有较好的内外衔接条件;(3)场地适宜,位于城镇或靠近城镇,便于安排职工和家属生活及职工子女上学;(4)靠近水源、电源,不占或少占农田;(5)不受周期性自然灾害的威胁。7.3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处)的办公用房应根据自然保护区的规模、管理人员数量等情况,确定建筑层数和面积,人均办公面积不超过20m2。7.4保护区管理局(处)应建有实验室、资料室、标本室、家属宿舍及生活配套设施,合理布局,方便工作和生活。7.5保护管理站原则上应建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便于管护,一般只建职工食堂和宿舍。7.6对于保护管理站和已建在自然保护区内的管理局(处)办公用房,其建筑物高度一般不超过树冠层。7.7已建的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处)建筑物和保护管理站,除确属不合理者外,不应搬迁或变更。7.8监视塔、瞭望台(楼)等瞭望设施的设置,必须视野宽阔,控制范围广。设置位置、结构形式和高度,应顺应自然地形地势条件。7.9检查站、哨卡设施根据需要设在人和车辆经常通过的主要道口处。7.10对可观察野生动物地区,应设置野生动物观察亭(台)、哨所,以竹、木、砖、石等地产材料为主。7.11建筑物的建设要充分考虑本地区的施工、安装及材料等条件,合理选用先进技术和标准设计。7.12自然保护区内的建筑物,外表要与周围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用瓷砖、玻璃墙、大理石等贴面,不得用鲜明的颜色。7.13建筑物的结构造型、材料和装修标准应与自然保护区的性质、功能相协调,尽量降低建设和维修费用。7.14建筑物应建在朝向、环境、地形等条件较好的位置,符合采光、照明、通风、防火、卫生等有关标准,达到安全、适用、经济的效果。8科研、监测和宣传教育基础设施8.1自然保护区应制定近期和远期科研计划,应有必要的科研依托单位。自然保护区以常规性科研为主,专题性科研主要配合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进行。8.2自然保护区应在核心区和缓冲区设立定位观测站,确定观测内容,配置相应观测仪器,做好观测记录和样品采集。核心区定位观测站只能观测,不能采样,缓冲区定位观测站可观测和采集标本、样品。8.3自然保护区实验室应根据本区的生态观测和科研要求,购置必要的仪器、设备和试剂,严格管理,使实验室井然有序地运行。8.4实验室室内布局以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安全和操作方便为原则。8.5资料室、标本室应建立完整的技术资料和标本系列档案,并逐步建立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8.6有条件的自然保护区还应建立科普馆或博物馆,设大型标本陈列、图片资料展览、实物展示等陈列室。8.7标本、模型、图片等资料的陈列形式和标准,根据陈列物品种类、规模和数量等进行确定。8.8自然保护区的宣传栏主要内容包括读报栏、自然保护知识普及栏、画廊等。宣传栏位置设置应适中,布置形式应与周围环境协调。8.9宣传栏的橱窗陈设应讲究思想性、艺术性,宣传栏的高度应在2m左右,每个橱窗面积约为0.9m×0.6m,宣传栏可用木材或金属材料制作。9其它基础设施9.1自然保护区应尽量采用太阳能、沼气、风能等清洁能源。9.2自然保护区内供电线路应尽量地下敷设。9.3自然保护区供水水源可采用地下水或地表水,一般以地下水为主。水源选定原则主要有:(1)供水距离短,水量充足;(2)水质良好,饮用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3)水源地应选在居住区和污染源的上方;(4)重要水生生物栖息地不能用作水源。9.4排水设施必须满足生活污水、生产污水和雨水的及时排放。排水方式一般采用明渠(沟)或自然排放。9.5湿地类自然保护区不得用于自然保护目的之外的水源,不得修建排水工程而破坏湿地。9.6自然保护区旅游区应修建国家规定的一类公共厕所,其它地区根据需要修建三类公共厕所。9.7自然保护区及其周边的宾馆、饭店、企业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与功能区相适应的标准,未达标污染物不得排入自然环境。9.8自然保护区旅游区和人类活动地区应设置垃圾箱,垃圾箱的设置间隔一般为50m-100m。9.9垃圾应填埋处理,在保护区外设置填埋场,达到国家规定的处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