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黑龙江省动物卫生监督所2008年7月孙刚21、动物防疫职责2、动物疫病预防3、动物疫病防治技术4、控制和消灭标准3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修订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8月30日4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0号《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已经2005年11月16日国务院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5背景农业部文件农医发[2007]12号2007年4月9日,农业部印发了农医发[2007]12号文,即《农业部关于印发〈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等14个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的通知》。6背景1、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2、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3、马传染性贫血防治技术规范4、马鼻疽防治技术规范5、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6、牛结核病防治技术规范7、猪伪狂犬病防治技术规范8、猪瘟防治技术规范※9、新城疫防治技术规范※10、传染性法氏囊病防治技术规范11、马立克氏病防治技术规范12、绵羊痘防治技术规范※13、炭疽防治技术规范14、J亚群禽白血病防治技术规范14个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包括:另外,还颁布了《狂犬病防治技术规范》、《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技术规范》等综合性技术规范。7背景同时废止的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有:1.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农办牧[2002]74号)2.马传染性贫血防治技术规范(农办牧[2002]74号)3.马鼻疽防治技术规范(农办牧[2002]74号)4.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农办牧[2002]74号)5.牛结核病防治技术规范(农办牧[2002]74号)6.猪伪狂犬病防治技术规范(农办牧[2002]74号)7.牲畜口蹄疫疫情防治技术规范(试行)(农牧发[2004]20号)8.亚洲I型口蹄疫防治技术方案(农医发[2005]13号)8一、动物防疫职责(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二)关于兽医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三)关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职责(四)关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五)关于单位和个人动物疫病预防义务规定9一、动物防疫职责(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10一、动物防疫职责(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1.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动物防疫工作实行政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按照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原则。2.切实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动物防疫工作的重点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没有基层动物防疫队伍作保证,就不可能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一是要建立健全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二是要建立健垒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完善村级动物防疫网络。11一、动物防疫职责3.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要建立健全兽医工作体系、支持保障体系和动物卫生法律体系。完善标准法规体系建设,是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按照动物防疫工作实行政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的原则,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是各级人民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一是建立健全兽医工作体系。二是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三是加快兽医工作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四是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12一、动物防疫职责(二)关于兽医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第七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13一、动物防疫职责(二)关于兽医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1.本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即农业部,具体工作由兽医局承担。本法规定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为建立统一、协调、高效的动物防疫工作管理体制提供了法律依据。2.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14一、动物防疫职责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I作动物防疫工作涉及政府多个部门,特别是在食品安全现行的分段管理体制下,更要强调“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4.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的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负责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和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15一、动物防疫职责(三)关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职责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16一、动物防疫职责(三)关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职责1、关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设立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的精神,各地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对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等各类机构及其行政执法职能进行整合,组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为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动物检疫、防疫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归口管理,并加强其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技术手段的能力建设。在省、市、县三级分别设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名称为“动物卫生监督所”。17一、动物防疫职责2、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负责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其主要职责有:依法实施辖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对辖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执行本法及有关动物卫生法律规范的技术范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纠正和处理违反动物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决定动物卫生行政处理、处罚;负责动物诊疗和执业兽医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等工作。18一、动物防疫职责(四)关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19一、动物防疫职责(四)关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1.关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设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设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2.关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主要职责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是兽医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的重要技术保障和依托,负责实施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预报、实验室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动物疫病预防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科普宣传;承担动物产品安全相关技术检测工作。20一、动物防疫职责(五)关于单位和个人动物疫病预防义务的规定《动物防疫法》第二章第十七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免疫,包括国家和省级规定的强制免疫,又包括针对其他动物疫病的常规预防免疫。消毒是各类相关场所均须采取的防疫措施,应建立消毒制度,并安排专人负责,药品、器具要常备且充足。消毒,指用物理的(包括清扫和清洗)、化学的和生物的方法杀灭染疫畜禽及其环境中的病原体。其目的是预防和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和蔓延。此指预防性消毒和紧急防疫消毒。21二、动物疫病预防(一)关于动物强制免疫的规定(二)关于动物强制免疫实施的规定(三)动物疫病监测的规定《2008年流行病学调查方案》《2008年监测方案》(四)关于动物疫情预警的规定22二、动物疫病预防(一)关于动物强制免疫的规定《动物防疫法》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并可以根据本行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备案。”23二、动物疫病预防(一)关于动物强制免疫的规定1.国家实施强制免疫制度对于已在国内大范围发生和流行、传播速度快且危害严重的动物疫病,就需要将强制免疫的区域规定为全国范围,如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蓝耳病、猪瘟。2.省级制定本区域强制免疫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疫情情况,以国家政策为指导。在确定本地区强制免疫对象时,要符合国家有关预防控制措施要求,需要开展免疫风险评估,以科学合理地设定。24二、动物疫病预防(二)关于动物强制免疫实施的规定《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25二、动物疫病预防(二)关于动物强制免疫实施的规定1.强制免疫的组织实施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地区的强制免疫计划,负责组织做好实施工作。要建立动物强制免疫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明确岗位分工,做到“县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畜、畜不漏针”。2.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相关义务做好动物疫病预防工作,是饲养、经营动物的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和兽医机构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咨询服务工作,使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明确其“经营主体和防疫主体”地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预防工作。26二、动物疫病预防3.建立免疫档案和实施畜禽标识可追溯管理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2006年6月农业部颁布了《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7号),规定: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都应当建立免疫档案,以进行追溯核查。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畜禽防疫档案。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即每个动物个体身份使用惟一编码。27二、动物疫病预防(三)动物疫病监测的规定《动物防疫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28二、动物疫病预防(三)动物疫病监测的规定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相关职责应当不断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完善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建设,要加大各级实验室和测报点建设、设备配备、监测经费等方面的投入。动物疫情监测网络由中央、省、地(市)、县四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组成。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及其分中心和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省、地(市)和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29二、动物疫病预防2.国家和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实施动物疫情监测的硬件基础是疫情测报网络体系,其软件基础是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地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3.管理相对人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