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网接地系统•(一)、设置目的•接地是电气系统广泛应用的一种安全技术措施,在电气系统中,变压器、发电机三相绕组的中性点,出于对系统安全运行和对电气设备及人身安全考虑,应设置完备的接地装置。一般企业有三种接地运行方式:•1、电源系统有一点直接接地,负载设备的外露导电部分通过保护导体连接到此接地点的系统。(TN系统)•2、电源系统有一点直接接地,设备外露导电部分的接地与电源系统的接地电气上无关的系统(TT系统)•3、电源系统的带电部分不接地或通过阻抗接地,电气设备的外露导电部分接地的系统(IT系统)。(二)考评范围•对企业低压配电系统采用TN、TT、IT三种配电用电形式的接地系统及高压电力设备的接地进行考评。•字母标识•第一字母表示电力系统的对地关系•T-----一点接地•I-----所有带电部分与地绝缘,或一点经阻抗接地•第二字母表示装饰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对地关系•T-----外露可导电部分对地直接电气连接,与电力系统的任何接地点无关•N-----外露可导电部分与电力系统的接地点直接电气连接(在交流系统中,接地点通常就是中性点)如•果后面还有字母,这个字母表示中性线和保护线的组合•S-----中性线和保护线是分开的(PE线)•C-----中性线和保护线是合一的(PEN线)(三)考评内容•1、电源系统接地制式的运行应满足其结构的整体性、独立性的要求。•(1)电气系统接地制式不同,其安装规范要求也不同。在同一发电机,同一变压器的供电网络中,不应采用两种不同的接地保护方式。•(2)保护导体即PE线,要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和电气连接强度(足够的导电截面)。•(3)TN系统是由工作接地、主干保护线(PE或PEN线)、设备保护线(PE线),故障保护装置,重复接地或等电位联结所组成,必须保证系统的整体性、连续性和可靠性。•(4)TN系统按照中性线(N)与保护线(PE)组合情况的不同,可以分为TN-S、TN-C、TN-C-S三种接地型式。•(5)TT、IT、TN系统(见图)图1TN-C方式供电系统图2TN-S方式供电系统图3TN-C-S方式供电系统图4TT方式供电系统带专用保护线的TT方式供电系统图5IT方式供电系统•在TN系统中所有用电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PE线或PEN线相连,PE线或PEN线严禁接入开关设备,不得断股或断线,在TN-C-S系统中,PE与N分开后,就再不能合并,且N线绝缘水平应与相线相同。•考评时应从系统资料中了解其具体制式和接地网络状态,辅以现场查证来认定其是否合格。•2、各接地装置的电阻检测合格•接地电阻的检测应在干燥季节测量,重复接地测量时必须与主干PE或PEN线断开,其各类接地电阻合格值如下表:•常用接地电阻允许值(欧)接地类别允许值大接地短路电流系统接地(短路电流>500A)R≤0.5小接地短路电流系统接地(短路电流<500A)R≤10大变压器、发电机工作接地(容量>100KVA)R≤4小变压器、发电机工作接地(容量<100KVA)R≤10零线重复接地R≤10电器设备保护接地R≤4变配电所阀型避雷器接地R≤4低压进户线绝缘子接地R≤30工业电子设备、X光机、保护接地R≤10•考评时以接地电阻测试报告为依据,无测试报告的此项认定不合格•3、TN系统重复接地布设合理•(1)架空线路主干线和分支线的终端以及沿线每1km处其PE线或PEN线应重复接地,距接地点50m外每个建筑物进线处均需重复接地,以金属外皮等作主干PE线或PEN线的低压电缆也应重复接地。•(2)车间内部宜采用环状重复接地,PE线或PEN线与接地装置至少两点连接,(进线处、对角、每200m处应重复连接一次)。•(3)具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应作等电位接地联接。•4、接地装置的连接必须保证电气接触可靠,有足够的机械强度,防损伤或有附加的保护措施。GB50169-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1)接地体和接地连线禁止利用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宜用钢材,其截面应保证足够的机械强度和防腐蚀要求及热稳定要求。图:接地体、接地线的最小尺寸材料种类地上地下室内室外交流电流回路直流电流回路圆钢直径(mm)681012扁钢截面(mm)60100100100厚度(mm)3444角钢厚度(毫米)22.546钢管(管壁厚度)(毫米)2.52.53.54.5•(2)接地装置之间一般采用焊接,以保持其电气通路,焊接必须牢固,焊接长度应符合如下要求:•扁钢为其宽度2倍,四边施焊;•圆钢为其直径6倍,两面施焊;•圆钢与扁钢连接时为圆钢直径的6倍;•扁钢与钢管、扁钢与角钢、起重机轨道、建筑物伸缩缝(沉降缝)等处应有弧形或直角形连接结构。•与接地干线连接应使用镀锌细栓,并加防松垫圈。•5、接地装置编号、标识明晰,定期检测报告、档案资料完整。•每处接地装置应编号,有标示牌并注明检测日期与数据,图形符号用E或(⊥),明敷接地干线应涂以宽度相等的黄、绿相间的条纹,中性线宜涂兰色,自然接地体与人工接地体连接处应有便于断开的连接点以便于维护和检测接地电阻。•接地装置的设计资料、施工与变更资料,检测与检查资料必须完整、考评时还应与现场查证其编号、位置。二、防雷接地系统•(一)、设置目的•雷是一种大气中的放电现象,大气中的饱和水蒸气在上、下气流的强烈磨擦和碰撞下,形成带正、负不同电荷的雷云。当雷云所带电荷积累到一定程度时,会与带不同电荷的雷云或地面凸出物之间发生激烈的放电,出现强烈的闪光,由于放电时温度高达20000℃,空气受热急剧膨胀,发出爆炸的轰鸣声,这就是电闪与雷鸣。•雷电大体可分为直击雷、感应雷、球形雷、雷电侵入等几种。雷电有很大的破坏力,其破坏作用是综合性的,包括电性质、热性质和机械性质的破坏作用。可造成大面积停电、重大火灾和爆炸事故。为了防止雷电事故,对易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应采用相应可靠的防雷装置。为了保持防雷装置的保护性能,还应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定期检测试验。(二)考评范围•由于电力系统和避雷器都属电管部门对电力系统定期预防性试验的范围,故本项考评只适用于遭受雷击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雷电波侵入可能造成危害的场所及设备。(三)考评内容•1、防雷技术措施须经安全设计与验算,使保护范围有效•企业应提供有关防雷的技术档案资料,以及考评周期内全厂防雷装置的定期检测报告,以判断其是否完善与可靠,对企业内易燃易爆场所及锅炉房、变配电站等部位还要现场核对有无不符合情况。•2、防雷装置完好,接闪器无损坏,引下线焊接可靠,接地电阻应低于10欧。•考评时应用望远镜观察接闪器及引下线的完好状况,有无断裂、烧损脱焊等缺陷。其材料规格应符合有关规定,以保证其足够的机械强度和热稳定要求。其接地电阻应低于10欧。•3、独立避雷针系统与其它系统隔离,间距合格。•独立避雷针应有自己专用的接地装置,与其它电力接地网的距离不应小于3m,避雷针与被保护设备之间的空气距离不应小于5m。在避雷针、避雷线的构筑物上严禁架设其它线路(低压电力线、通讯线、照明线)如必须装设时需穿铁管,并将其埋入地下15m以上,埋深0.6-0.8m。•4、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应有防反击、侧击等措施;与道路或建筑物出入口有防止跨步电压触电的措施,线路应有防雷电波侵入的技术措施。•(1)当金属物或线路与防雷装置不相连时,与引下线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5m,如果达不到,则应把它们直接连接成等电位体或与避雷器相连接;•(2)对于有防爆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钢制气罐(壁厚≥4mm)等金属物品(包括管道、线槽)连接成等电位并接地。•(3)线路应有防雷电波侵入措施,应采取在进户处装设避雷器、过电压保护器具等办法,也可将其金属护物埋地下15m以上。•(4)所有防雷装置及其接地装置与道路或建筑物出入口距离应大于3m,不够时应采取均压措施或铺设卵石沥青地面,并有防跨步电压触电的警示标志。•5、对防雷区域和防雷装置能定期进行预防性检查、评价和检测,且有关资料齐全有效。•(1)防雷装置在每年雷雨季节前要进行定期检测试验,并有专业检测报告及实际数据。对防雷装置应按规范标准经常检查其整体完好状态,例如接闪器有无歪斜,引下线有无闪络或烧损、腐蚀以及与相邻导体的安全距离等。•(2)对于利用原有防雷装置的防护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或有新的易燃易爆场所,应重新验算其保护的可靠性。•(3)有关的检查,检测资料应纳入相关的技术档案,并进行综合分析,各类报告应完整、有效。三、危化企业保护接地要求•依据(GB50058-92)•在爆炸危险环境内,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内的所有电气设备以及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内,除照明灯具以外的其它电气设备,应采用专门的接地线。金属管线,电缆的金属包皮等,只能作为辅助接地线。•接地干线应在爆炸危险区域不同方向不少于两处与接地体连接。•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与防止直接雷击的独立避雷针的接地装置应分开设置,与装设在建筑物上防止直接雷击的避雷针的接地装置可合并设置;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亦可合并设置。接地电阻值应取其中最低值。防雷防静电接地要求•防雷措施(HG20571-95)1.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化工装置、露天设备、储罐、电气设施和建(构)筑物,应设置可靠的防雷保护装置。2.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定,按着建筑防雷分类,设置相应的防雷保护措施(防雷建筑物分1、2、3类;防雷措施有防直击雷、侵入雷和感应雷)。3.有防雷电阻定期检测记录。GB50057-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击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如下。•1.第一类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的建筑物:2、制造、使用或贮存大量爆炸物质(如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的建筑物;3、具有0区、1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2.第二类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的建筑物:制造、使用或贮存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具有1区、2区或1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工业企业内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封闭气罐;国家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具有特别用途的建筑物,如国家级的会堂和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城市的重要给水房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设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如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年预计雷击次数N0.06的重要建筑物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如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影剧院、医院、学校等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N0.3的一般性民用建筑物,如住宅和办公楼。•3.第三类1、具有21区、22区、23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2、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3、年预计雷击次数0.3≥N≥0.06的一般性民用建筑物,如住宅、办公楼;4、年预计雷击次数0.06≥N≥0.012的重要或密集建筑物如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影剧院、医院、学校等建筑物;5、年预计雷击次数N≥0.06的一般性工业建筑物。防静电措施•依据(GB12158-90、HG/T20675-1990)1.在存在静电引爆危险的场所,所有属静电导体的物体必须接地。2.每组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一般不应大于100Ω。3.对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工作场所,应配置个人防静电防护用品。重点防火、防爆作业区的入口处,应设置人体导除静电装置。3.化工建设项目应根据生产特点配置必要的静电检测仪器、仪表。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