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防排烟系统技术规范》简介与执行要点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寿炜炜主要内容一新规范简介1.任务由来;2.章节安排及主要内容;3.编制原则;4.强制性条文。二新规范执行要点1.防烟(火)部位2.防烟方式要求3.防烟系统设置要求4.排烟部位5.排烟方式6.补风系统设置要求7.防烟系统设计计算8.排烟系统设计计算9.耐火极限风管的应用新规范简介——1任务由来•任务由来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主编单位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上海市公安消防总•参编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等12个单位•2011年3月底通过审查,目前正在与建筑消防规范等一系列标准协调,2014年即将颁布。新规范简介——2章节安排及主要内容●本规范共十章、七个附录1总则2术语和符号3防烟系统选择与设施设置◆防烟系统选择自然与机械防烟二种方式◆自然通风设施的设置部位与面积要求◆机械加压送风设施的设置系统划分、风口设置、风速及耐火极限要求新规范简介——2章节安排及主要内容●本规范共十章、七个附录4排烟系统选择与设施设置◆排烟系统选择及防烟分区防烟分区划分、排烟口距离、储烟仓和排烟方式◆自然排烟设施的设置排烟窗设置(位置、面积、开启方向)要求、可溶固定采光窗◆机械排烟设施的设置机械排烟系统划分、机房要求、排烟管道要求、排烟口设置要求◆补风系统补风方式、补风口位置、风速、耐火要求新规范简介——2章节安排及主要内容●本规范共十章、七个附录5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计算◆防烟系统设计计算防烟分区划分、排烟口距离、储烟仓和排烟方式◆排烟系统设计计算排烟窗设置(位置、面积、开启方向)要求、可溶固定采光窗新规范简介——2章节安排及主要内容●本规范共十章、七个附录6系统控制◆防烟系统联动控制◆排烟系统联动控制7系统施工◆一般规定、◆进场检验◆风管安装◆部件安装◆风机安装8系统调试;◆一般规定◆单机调试◆联动调试9系统验收;◆一般规定◆工程验收10维护管理。◆一般规定◆维护管理新规范简介——2章节安排及主要内容●本规范共十章、七个附录•附录A火灾烟气表•附录B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表以及防烟、排烟系统工程划分•附录C防烟、排烟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表•附录D防烟、排烟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表•附录E防烟、排烟系统工程验收记录表•附录F防烟、排烟系统维护管理工作检查项目表•附录G本规范用词说明新规范简介——3编制原则与建筑防火规范协调,把需要设置防、排烟的部位的内容放到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增加了工业建筑的防排烟系统设计要求。新规范简介——3编制原则●一个建筑物以一个着火点进行考虑体现内容:◆前室加压送风量计算考虑一层,除非有防火分区跨越楼层的情况。5.1.6门开启时,达到规定风速值所需的送风量应按以下公式计算:▪▪▪▪▪▪前室、合用前室:采用常闭风口,当防火分区不跨越楼层时,取N1=系统中开向前室门最多的一层门数量;当防火分区跨越楼层时,取N1=跨越楼层数所对应的疏散门数,最大值为3。◆排烟风量的计算5.2.2中采用60,不是120。5.2.2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应根据场所内的热释放量以及按本规范第5.2.5条~第5.2.11条的规定计算确定,但下列场所可按以下规定确定:1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0m2的房间,其排烟量应不小于60m3/(h·m2),或设置不小于室内的建筑面积2%的排烟窗;新规范简介——3编制原则●以性能化为主线,并适当归纳总结,形成处方式条文,方便执行;第5章排烟系统设计计算:◆各种场所的火灾热释放量、火灾热释放量计算公式、火灾增长系数;◆烟羽流计算及判定方法;◆烟气温度、体积计算及判定方法;建筑类别热释放量Q(MW)办公室、客房无喷淋6.0有喷淋1.5商场无喷淋10.0有喷淋3.0其他公共场所无喷淋8.0有喷淋2.5中庭无喷淋4.0有喷淋1.0汽车库无喷淋3.0有喷淋1.5厂房无喷淋8.0有喷淋2.5仓库无喷淋20.0有喷淋4.0表5.2.4热释放量当1ZZccQZQM0018.0071.035311ZZZQMc53032.0521166.0cQZ轴对称型烟羽流pcCMKQT/00/TTMVTTT0新规范简介——3编制原则●以性能化为主线,并适当归纳总结,形成处方式条文,方便执行;第5章排烟系统设计计算:处方式体现内容:◆排烟量的确定,商场及其他公共场所排烟量(表5.2.2-1)◆走道排烟量(机械排烟量不应小于13,000m3/h);◆汽车库排烟量(表5.2.2-2)。◆不同门洞风速下,楼梯间未开启门的渗漏计算压差。(5.1.7)表5.2.2-1商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排烟量清晰高度(m)商场(m3/h)其他公共场所(m3/h)无喷淋设有喷淋无喷淋设有喷淋2.5及以下140,00050,000115,00043,0003.0147,00055,000121,00048,0003.5155,00060,000129,00053,0004.0164,00066,000137,00059,0004.5174,00073,000147,00065,000表5.2.2-2汽车库的排烟量车库的净高(m)车库的排烟量(m3/h)车库的净高(m)车库的排烟量(m3/h)3.0及以下30,0007.036,0004.031,5008.037,5005.033,0009.039,0006.034,5009.0以上40,50021225.1827.0NPALn——计算漏风量的平均压力差(Pa),当开启门洞处风速为0.7m/s时取=6.0Pa;当开启门洞处风速为1.0m/s时取=12.0Pa;当开启门洞处风速为1.2m/s时取=17.0Pa;新规范简介——3编制原则●根据火灾原理,对于楼层数多而引起的疏散、扑救困难或由于建筑物高度自然拔风作用大的场合,加强了防、排烟措施。体现内容:◆3.1.1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前室及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防烟系统。3.1.3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的防烟系统。◆3.3.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建筑,其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设计,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4.3.2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设计,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新规范简介——3编制原则●强调火灾时应保证防排烟设施的可靠性和安全性。这些设施包括机房、风机、接口及风管等。体现内容:◆加压(排烟)风机房的耐火极限要求;(2.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排烟风机房内不能有加压送风的风机与管道;◆排烟风机不设柔性管接头;当必须设置时,应采用与排烟风机耐火要求一样的材料;◆送风井(管)道和排烟管道的不燃要求;◆送风井(管)道、排烟管道和补风管道的在不同使用条件下的耐火极限要求◆排烟风管穿越防火分区、前室和楼梯间的耐火极限要求。(3.3.6、3.3.7、3.3.8、3.3.9、4.3.10、4.4.7)新规范简介——4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19条分布:•第3章防烟:7条;•第4章排烟:9条;•第6章系统控制:2条;(1加压送风机的启动要求;2排烟、补风系统的启动要求)•第9章系统验收:1条。(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条件)新规范执行要点——1防烟(火)部位●应设置部位:(按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送审稿8.5.1条文):•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层(间)、避难走道。当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进行防烟,或前室、合用前室内有不同朝向且开口面积符合自然排烟要求的可开启外窗时,该防烟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设施。新规范执行要点——2防烟方式要求•3.1.1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前室及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防烟系统。•3.1.3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的防烟系统。新规范执行要点——2防烟方式要求●可不设置部位和条件(实质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3.1.1当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合用前室符合下列要求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设施:1敞开的阳台或凹廊作为前室或合用前室;2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的前室或合用前室,且开窗面积符合本规范第3.2.2条的规定。新规范执行要点——2防烟方式要求●可不设置部位和条件(创造防止烟气进入的条件)3.1.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且其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上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当前室的加压送风口的设置不符合上述规定时,防烟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3.1.4当防烟楼梯间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的防烟系统时,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设施,前室可不设机械加压送风设施,但合用前室应设机械加压送风设施。自然通风防烟顶装加压送风口楼梯前室自然通风防烟正对入口的加压送风口楼梯独立前室加压送风口楼梯合用前室加压送风口加压送风口楼梯合用前室加压送风口新规范执行要点——2防烟方式要求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3.2.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每5层内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0m2,且在该楼梯间的最高部位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3.2.2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m2。3.2.3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避难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2%,且每个朝向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0m2。新规范执行要点——3防烟系统设置要求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方式:3.1.4当防烟楼梯间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的防烟系统时,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设施,前室可不设机械加压送风设施,但合用前室应设机械加压送风设施。防烟楼梯间的楼梯间与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3.1.5带裙房的高层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当裙房高度以上部分利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通风,裙房等高范围内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局部正压送风系统。裙房等高范围内的前室、合用前室采用局部加压送风裙房以上部分采用开窗通风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新规范执行要点——3防烟系统设置要求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方式:3.1.6地下室、半地下室楼梯间与地上部分楼梯间均需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宜分别独立设置。受建筑条件限制时,可与地上部分的楼梯间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应按本规范第5.1.5条的要求分别计算地上、地下的加压送风量,相加后作为共用加压送风系统风量,且应采取有效措施满足地上、地下的送风量的要求。3.1.7地上楼梯间利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通风时,其地下部分的防烟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新规范执行要点——3防烟系统设置要求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方式:•3.1.8自然通风条件不能满足本规范3.2.1条的封闭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封闭楼梯间位于地下且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应在首层设置不小于1.2m2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门。新规范执行要点——4排烟部位应设置的部位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送审稿8.5.2工业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1丙类厂房中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人员、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2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丁类生产车间;3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仓库;4中庭;5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库)房中长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