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分选工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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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星石城市生活垃圾分选工程技术规范(试行)TechnicalCodeforSortingofMunicipalSolidWaste前言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下达二〇〇四年科技研发项目的通知”(沪容环发【2004】113号文件)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先进标准,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1总则;2选址和规模;3工艺、设备和设施;4建筑和环境;5环境保护。本规范由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主编单位: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地址:上海市石龙路345弄11号;邮政编码:200232)。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秦峰、王雷、余毅、朱桦、徐云龙1总则1.0.1为了使生活垃圾分选工程的建设符合上海市城市发展需要,达到安全卫生、技术先进、环保达标、经济合理、节约能源的目的,最终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制定本技术规范。1.0.2本技术规范适用于上海市生活垃圾分选工程的新建及改扩建项目,生活垃圾转运、处理、处置设施附建的分选处理车间可参照执行。1.0.3本规范是上海市规划、设计、评估、审批城市生活垃圾分选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和尺度。1.0.4上海市生活垃圾分选工程的建设,除执行本技术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选址和规模2.1选址2.1.1分选工程的选址应符合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行业规划的要求。2.1.2分选工程的选址应考虑服务区域、垃圾产量分布以及生产工艺技术要求,合理确定。2.1.3分选工程的选址应考虑与垃圾转运、处理、处置设施的协调性,宜建在垃圾转运、处理、处置设施附近或作为其组成部分。1泊星石分选工程的选址应结合市政用地合理确定。2.1.5分选工程的选址应在人口密度低,公共场所、文化遗址、风景区和水源地等敏感目标少的区域,与居住区间距应满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2.1.6分选工程的选址应优选市政设施完善、交通便利的地方,应保证两路进电。2.1.7分选工程的选址应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2.2规模2.2.1生活垃圾分选工程的规模可根据垃圾物流系统中转运、处理、处置工程的规模确定。垃圾混合收集物流系统中的分选工程规模应与转运、处理、处置设施规模一致;垃圾分类收集物流系统中的分选工程规模应为转运、处理、处置设施规模的0.3~0.4倍。2.2.2上海市分选工程的建设规模分类宜符合表2-1的规定。表2-1建设规模分类3工艺、设备和设施3.1工艺3.1.1分选工程的处理对象包括源头混合收集的生活垃圾、源头分类收集的无机垃圾、二次性好氧堆肥中初级和次级发酵物料等。适于处理源头分类收集的无机垃圾、二次性好氧堆肥中初级和次级发酵物料。3.1.2分选工程应具备以下基本功能:称重、分选、回收组分打包外运、残渣外运、污染控制和监视控制。3.1.3分选的基本工序包括受料、破袋、输送、机械分选、人工分选以及压缩打包等步骤。3.1.4分选工艺应根据后续处理的功能要求和处理对象的特点合理选用不同组合的设备。分选工艺宜以机械分选为主,人工分选为辅。3.1.5分选工艺应根据应用场合的具体情况确定,确保达到不同的功能要求。1以焚烧为主要处理手段的垃圾物流系统中,分选工程应尽量选出生活垃圾中的不可燃组分(包括金属、玻璃、渣石等),同时兼顾可利用组分的回收。2以生化为主要处理手段的垃圾物流系统中,分选工程应尽量选出不可降解的垃圾组分(包括塑料、金属、2泊星石玻璃和渣石等),同时兼顾可利用组分的回收。3.1.6一般情况下,宜考虑多条生产线并联设计,单线的最大处理能力取决于垃圾产量的波动情况,如缺乏相应资料,宜取为设计处理能力的1.2倍。3.1.7机械分选工艺应以一类或几类分选设备为核心,辅助配置其它类型的分选设备。在垃圾机械分选工艺中,破袋机、滚筒筛和磁选机应作为必选设备。厌氧消化预处理可选用水力分选设备。3.1.8破袋设备类型应根据后续处理工艺确定,好氧发酵前宜采用两级破袋。3.1.9为提高分选效率,风选、筛分以及磁选设备可采用多级串联方式。3.1.10水力分选、磁选和涡流分选设备应达到90%的分选效率,其它分选设备效率不应小于70%。3.1.11设备配置应考虑检修和故障因素。3.2设备和设施3.2.1分选作业车间可分为接收区、分选作业区和分选物料存放区。3.2.2垃圾接收、输送及分选设备(设施)在不影响作业的前提下,应加设罩盖,保证设备(设施)本身及接口封闭,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有效控制垃圾散落,扬尘、臭气扩散以及渗沥液泄漏,避免产生“二次污染”。3.2.3两条分选线之间的设备间距应不小于3m,保证足够的检修和清扫空间。3.2.4垃圾给料设备可选用板式给料机。3.2.5安装角度大于17°的输送设备宜选用带有档板或档边的专用输送机。3.2.6破碎和筛分等分选设备应具有防粘、防缠绕功能。主要分选设备宜具有自清洁功能。3.2.7滚筒筛分机的孔径应根据具体功能要求合理确定。3.2.8轻物质分选可选用风选和静电分选设备配合筛分设备分选。3.2.9黑色金属分离应采用永磁分选机或电磁分选设备。3.2.10有色金属分离可选用电涡流分选设备。3.2.11人工分选皮带机宽度不宜超过1200mm,皮带移动速度宜为0.1~0.3m/s,垃圾堆积厚度宜小于10cm,人工分选皮带机宜局部封闭并设置集气罩,保证敞口风速大于1m/s,避免臭气外逸。3.2.12分选后物料应实现不落地贮存与转运。纸类、塑料、有色金属、黑色金属应打包压缩后外运;分选后残余物可直接落入转运或输送设备中外运或进入后道工序。3.2.13监控系统应具有较高的智能化管理水平,做到主要作业设备和污染控制设备的中央控制,作业过程应3泊星石监视、控制系统应预留数据输出接口。3.2.15污染防治设备选型应做到节能、环保,确保污染物排放达标。3.2.16应配备完善的供配电、给排水、消防、通讯、道路和绿化等配套设施。3.2.17应配备必要的生产管理和生活服务设施。4建筑和环境4.0.1分选工程总体布置应满足以下原则:1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其服务区的具体情况,结合地形综合考虑,做到因地制宜、以人为本、布局合理,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2分选处理厂应建成封闭式厂区,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工程所选用的设备及作业方式按功能分区布置。3总平面布置应充分到考虑垃圾收集车、作业车的通行和作业方便,作业区宜布置在主导风向的下风向。4厂内构、建筑物的布置应符合现行防火、卫生及安全等标准和规范的要求。5出入口、作业区和废气排放口应远离周边主要环境保护目标。4.0.2分选工程沿街区域布置应与其相接的城市道路景观相协调;分选工程内建筑物的外立面及外装饰应与周围建筑物和环境相协调。4.0.3分选工程内卸料区应留有车辆回转场地,回转场地的尺寸应根据作业车辆的类型或作业方式来确定,并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强制性条文的规定。此外,厂区要有明显的作业车车位标志及车辆行驶方向标志。4.0.4作业车间的室内墙面、地面等表面应平整、光洁。地面应采用耐磨和耐腐蚀的材料。4.0.5作业车间的地面应有适当的坡度(0.01~0.015),并在适当的位置设置地沟等排水措施,以便于车间地面的清洗。4.0.6分选作业车间内应设有通风、除尘、除臭系统。4.0.7分选工程内应采取雨污水分流制的排水系统。分选作业车间内应设置垃圾渗沥液的集流设施。4.0.8分选处理厂内四周宜布置密集的常绿植物,绿地率应不小于35%。分选作业车间与厂外建筑物之间应留有不小于10m的绿化林带。4.0.9需夜间作业的分选工程,其照明应符合作业的需要。4.0.10分选工程应设置避雷措施。5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4泊星石分选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包括臭气、粉尘、噪声、废水、散落物和残渣,应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确保污染物的排放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标准的规定。5.0.2对于车辆行驶、分选作业、通风除臭的各个环节产生的噪声,应按其产生的状况,分别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要求,作业车间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的要求。5.0.3噪声控制措施包括:1应选用低噪声的作业机械和设备;2合理布置规划总平面布置,高噪声设备尽量集中布置,并利用建筑物和绿化隔离带减弱噪声的影响;3合理布置通风管道,采用正确的结构,防止产生振动和噪声;4对于声源上无法根治的生产噪声,分别按不同情况采取消声、隔振、隔声、吸声等措施,并着重控制声强高的噪声源;5减少交通噪声,垃圾运输车辆进出区时,降低车速,禁鸣喇叭。5.0.4主要恶臭及粉尘产生源应采取密闭、局部隔离等措施,经除尘脱臭后有组织高空排放,处理后气体的排放应按《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执行。5.0.5分选工程产生的垃圾渗沥液应经处理后达到《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中三级排放限值的要求后纳管排放。5.0.6场地道路冲洗水收集后必须经过沉淀后与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后排放。5.0.7分选出的不可利用残渣应外运卫生填埋场填埋。5.0.8分选作业时产生的散落垃圾应及时清除,作业场地和道路应每天清洗保洁。5.0.9可实施臭气、粉尘、噪声等主要环境影响指标的在线监测。5.0.10分选设施的安全卫生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的要求。5.0.11通风系统致病菌的灭活以及蝇、蚁、鼠等卫生防疫措施应按卫生防疫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本规范用词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紧”。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5泊星石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要求)”或“应按……执行”。上海市市容环卫行业技术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分选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CodeforSortingofMunicipalSolidWaste条文说明1总则1.0.1规定了本技术规范的编制目的和意义。目的在于制定分选技术和设备在上海市的准入标准,推动分选技术和设备的技术进步,提高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选工程的总体水平,最终取得良好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1.0.2本技术规范的适用范围。该范围包括独立的生活垃圾分选工程,生活垃圾分流转运、堆肥厂、综合处理厂和填埋场等生活垃圾转运、处理、处置设施附建的分选工程。新建及改、扩建工程项目均可参照执行。1.0.3指明了编制本技术规范的用途。主要用途是为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选工程项目规划、设计、决策和建设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内容包括强制性与指导性,建设原则、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以强制性为主,相关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建设规模、工艺、设备和设施、工程和环境、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以指导性为主,由相关方结合具体情况执行。1.0.4规定了本技术规范与国家、上海市现行工程项目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关系。2选址和规模2.1选址2.1.1规定了城市生活垃圾分选工程选址与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行业规划的关系。2.1.2为了便于城市生活垃圾物流组织,城市生活垃圾分选处理工程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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