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信息产业厅文件安徽省人事厅文件皖信职改[2006]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子信息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各市人事局、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省直及中直驻皖单位:为加强我省电子信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做好工程系列电子信息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根据我省职称工作有关政策规定,我们对《安徽省电子信息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电子信息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安徽省电子信息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评价全省电子信息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推进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人才队伍,营造人才辈出,人尽其才,多出成果的社会环境,更好地发挥广大电子信息工程技术人员在促进安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电子信息工程专业特点,制定本标准条件。第二条电子信息工程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第三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第四条对在电子信息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电子信息工程研究、产品试制、技术开发、技术情报、生产、应用、技术管理等电子信息工程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仍从事电子信息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专业技术人员。第六条已取得非电子信息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电子信息工程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第三章基本条件第七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团结协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第八条热爱本职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创新精神,勇于开拓,努力进取,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第四章申报条件第九条学历资历条件(一)高级工程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2、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满5年;4、获得中专毕业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现在野外艰苦岗位以及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满5年。(二)工程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2、获得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3、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满5年。(三)助理工程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技术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2、获得中专学历后,取得技术员资格并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第十条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条件(一)按照规定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或符合免试条件。(二)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第五章能力业绩条件第十一条高级工程师条件(一)能力条件1、具有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并能结合专业工作进行跟踪分析,开发新技术、新产品;2、具有独立承担重要课题研究,重大工程项目,技术开发与应用中关键性技术难题或有主持市(厅)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设计能力,熟练地应用本专业有关技术、质量标准、技术规程、生产工艺,能运用所具备的知识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3、能指导工程师的业务学习和技术工作。(二)业绩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以奖励证书为据,下同)1项,或市(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1项;2、参加完成1项省(部)级或2项市(厅)级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革项目,对行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其成果经同行专家和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认可(以成果鉴定书为据,下同),并取得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3、主持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项目,经同行专家和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并达到省内先进水平;4、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市(厅)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编制,并通过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5、有1项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其发明专利已开发实施并取得300万元以上利税;6、解决生产、科研等项目的重大技术问题,经同行专家和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对提高产品质量、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有显著效果,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7、提出l项以上技术建议被市(厅)级有关部门采用,或2项以上被单位或有关部门采用,经采用单位组织同行专家评审有一项以上对科技进步或行业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8、参加完成1项以上工程项目引进、消化、吸收、生产项目的安装、调试、生产技术维护工作,项目通过验收,并取得实效。(三)论文著作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科技学术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具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彳舌(译者)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第十二条工程师条件(一)能力条件:1、基本掌握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的方法,能灵活运用电子信息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解决生产、部分课题研究过程中技术问题,具有组织协调、生产、科研、技术管理的基本能力;2、了解电子信息专业的技术规程、熟悉和基本掌握本专业工作技术标准、生产工艺管理规程、生产、科研所用主要设备的技术性能,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3、能指导助理工程师的业务学习和技术工作。(二)业绩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市(厅)科技进步奖1项或2项本单位科技奖励;2、参加完成1项市(厅)级或2项本单位工程、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革工作;3、在提出解决生产技术管理办法或技术革新改造等建议中,有一项被有关部门或单位采纳,经实践证明对生产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4、在参加完成的工程技术研究、产品设计项目中,有1项以上经同行专家评议有创造性和新颖性,并取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5、有1项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其发明专利已开发实施并获取50万元以上利税;6、解决生产和技术应用过程中的问题,经同行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对提高产品质量、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有较明显的效果。(三)论文著作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科技学术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本专业论文:2、作为主要撰写人,撰写的本人承担项目技术报告(含项目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科学实验报告、研究(设计)报告、技术论证报告、技术开发总结报告或调研报告等)有1篇以上经同行专家评议,数据可靠齐全,有一定的实用价值:3、作为主要作者,出版一部本专业专著或译著。第十三条破格申报工程师条件破格申报工程师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三章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两项条件:(一)能力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l、作为主要完成人或主要参加者,在承担的电子信息工程项目中,有一项获市(厅)级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或2项市(厅)级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2、完成一项市(厅)级电子信息重点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经同行专家和市(厅)级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二)论文著作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科技学术期刊上发表2篇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第十四条助理工程师条件(一)能力条件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并取得一定的工作业绩。(二)论文著作条件在市(厅)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撰写较高水平的技术报告1篇以上。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在标准条件规定的基本条件、申报条件、能力业绩条件,论文著作条件须同时具备(破格申报除外)。申报人员的工作业绩和论文著作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开始计算。判定是否具备条件的依据是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原件或经与原件对比验印的复印件、复制件等)。第十六条凡在野外艰苦岗位以及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时,在能力业绩和论文著作方面可适当倾斜。第十七条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得申报;任期内年度考核未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的,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外,在以后的2年内不得申报。第十八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制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被单位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并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第十九条申报电子信息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和破格申报电子信息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的人员,其申报标准条件按省工程系列评审标准条件执行,并报省工程系列高评会统一评审。第二十条有关问题的说明(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有关规定可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1、工程师:获得博士学位;或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满1年,累计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2、助理工程师: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一年见习期满;或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3、技术员:获得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后,一年见习期满。(二)先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取得《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学历,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从取得规定学历之日起,任满一个原岗位基本年限。(三)本标准条件所称“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本专业学历或相近专业学历。(四)“科学技术奖”是指: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相当奖励:是指同等级或有关市(省辖市)以上政府及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专业综合奖项。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五)在国内外公开发行刊号的省级及以上科技期刊是指:由国家科技期刊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具有“CN、“ISSN”刊号的期刊著作,须有ISBN(标准书号),国外公开发行的科技刊物参照执行。(六)所称“主持完成”是指: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参加完成”是指:该项目成果鉴定书(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注明的前5名。第二十一条本标准条件由省信息产业厅、省人事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标准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公布的电子信息工程专业“评审标准条件”同时废止。主题词:人事职称评审条件通知安徽省信息产业厅办公室2006年6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