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铅酸蓄电池收集和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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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200□废铅酸蓄电池收集和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TechnicalSpecificationsofPollutionControlforCollectionandTreatmentofLead-acidBattery(征求意见稿)200□-□□-□□发布200□-□□-□□实施环境保护部发布附件二:目次前言..............................................................................I1适用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24废铅酸蓄电池的收集、运输和贮存....................................................35资源再生厂建设及清洁生产要求......................................................56污染控制要求......................................................................77运行管理基本要求.................................................................10附录A(资料性附录)典型的铅酸电池的结构组成.......................................14HJ□□□-200□I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废铅酸蓄电池铅收集和处理过程中产生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贮存、运输以及资源再生利用过程中的污染防治技术要求以及资源再生的运行管理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科学学会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年□□月□□日批准。本标准自200□年□□月□□日起开始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HJ□□□-200□-1-废铅酸蓄电池收集和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贮存、运输以及资源再生利用过程中的污染防治要求以及资源再生的运行管理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废铅酸蓄电池收集、处理和资源再生利用全过程的污染控制,并可用于指导企业建厂选址、工程建设以及建成后的污染控制管理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556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6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J87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1280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TJ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HJ/T2007清洁生产标准非蓄电池铅回收业《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1]199号)HJ□□□-200□-2-《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3]163号)《废铅酸电池环境无害化管理技术导则》(巴塞尔公约)3术语和定义3.1蓄电池由电解液、元件以及盛装它们的容器组成的,能够以化学能的形式储存接收的电能并能在接入用电回路后释放能量的装置。3.2废铅酸蓄电池指正极的活性物质由铅化合物构成,负极由铅构成,电解液由硫酸溶液构成的失去原有功能的蓄电池。3.3电解液电极板浸入其中的离子导体。在铅酸电池中,电解液是36%的稀硫酸溶液(每升蒸馏水中含有400克的硫酸)。3.4极板隔离物指在电池中插入到两个连续的极板之间的部分。通常由PVC、纸制的卡片或其他的多孔渗水的材料组成,并能使电解液通过。其作用是使两个异性的极板之间保持一定距离,防止接触。3.5极板电池中的正负两极,由铅制成格栅,负极表面涂有二氧化铅,正极表面涂有多孔具有可渗透性的金属铅,通常还含有锑、砷、铋、镉、铜、钙和锡等化学物质,以及硫酸钡、碳黑和木质素等膨胀材料。3.6运送废铅酸蓄电池运送者(通常也为处理者)采用专用车辆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将铅酸蓄电池送至铅酸蓄电池资源再生利用单位的过程。3.7暂时贮存批量废蓄电池收集、运输、资源再生过程中和处理处置前的贮存,包括在确定废蓄电池处理处置方式前的临时贮存。3.8铅回收HJ□□□-200□-3-通过各种方法、技术和工艺,把铅从废蓄电池中提取出来,以便于利用。3.9清洁生产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3.10火法冶炼通过高温的方法将金属提炼出来的技术工艺。3.11湿法冶金通过采用某种溶剂,借助化学作用包括氧化还原、中和、水解、电解等,将金属从中提炼出来的技术工艺。3.12废铅酸蓄电池资源再生利用厂对废铅酸蓄电池中以铅为主的有用资源进行回收利用的工厂,以下资源再生厂。4废铅酸蓄电池的收集、运输和贮存4.1收集4.1.1从事废铅酸蓄电池收集的单位必须获得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同时应明确废铅酸蓄电池的收集量。4.1.2鼓励生产单位对废铅酸蓄电池统一集中回收、暂存。4.1.3收集者禁止将废铅酸蓄电池转移给无废铅酸蓄电池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4.1.4废铅酸蓄电池收集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作业:一是将废铅酸蓄电池收集到适当的包装容器中或运输车辆上的收集作业,二是将已包装或装到车上的废铅酸蓄电池运至单位内部临时贮存设施且妥善贮存的转运作业。4.1.5收集者可在收集区域内建设废铅酸蓄电池暂存库,以利于电池中转。暂存库的建设必须满足废铅酸蓄电池贮存的要求。4.1.6废铅酸蓄电池的收集和转运作业人员应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并按已制定的收集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个人防护装备的等级应根据危险废物等级进行确定。4.1.7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过程应以环境无害化的方式运行,应在收集过程中采取以下防范措施,避免可能引起人身和环境危害的事故发生。HJ□□□-200□-4-a)收集者严禁在收集点对废铅酸蓄电池进行私自拆卸,排空电解液。b)废铅酸蓄电池渗漏液必须贮存在耐酸容器中。c)撤装的铅材料应包装后收集。4.1.8收集者不应大量贮存废铅酸蓄电池,暂存库贮存废铅酸蓄电池量不应大于(30)吨,暂存时间昀长不得超过90天。4.1.9贮存、装运废铅酸蓄电池的容器应根据废铅酸蓄电池的特性而设计,不易破损、变形,其所用材料能有效地防止渗漏、扩散。装有废铅酸蓄电池的容器必须贴有国家标准所要求的分类标识。4.2运输4.3.1废铅酸蓄电池的运输应与交通、公安部门现行的法律法规一致,还要兼顾按照国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规定执行。4.2.2在废铅酸蓄电池的包装运输前和运输过程中应保证废铅酸蓄电池的结构完整,不得将废铅酸蓄电池破碎、粉碎,以防止电池中有害成分的泄漏污染。4.2.3在运输过程中,应捆紧并码放好,防止容器滑动。4.2.4废铅酸蓄电池越境转移应遵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的要求;批量废铅酸蓄电池的国内转移应遵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同时在废铅酸蓄电池运输过程中,必须按照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用通用的符号、颜色、含义正确的标注。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设立警示标志。4.2.5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对批量废铅酸蓄电池的流向进行有效控制,禁止在转移过程中将废铅酸蓄电池丢弃至环境中。4.2.6运输单位必须具有危险废物运输资质和对危险废物包装发生破裂、泄露或其他事故进行处理的能力。4.2.7运输车辆在公路上行驶必须持有通行证。其上应证明废物的来源、性质、运往地点,必要时须有单位人员负责押运工作。4.2.5废铅酸蓄电池运输单位应制定详细的运输方案及路线,并制定事故应急方案和配备应急设施、设备及个人防护设备,以保证在收集、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时能有效地减少以至防止对环境的污染。4.2.6驾驶员和附属人员应当受到处理危险废物和应急救援方面的培训,包括防火、防泄漏等,以及通过何种方式联络应急响应人员。HJ□□□-200□-5-4.3贮存4.3.1废铅酸蓄电池的贮存设施应参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有关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4.3.2废铅酸蓄电池的贮存设施还应符合以下要求:a)贮存点必须防雨,必须远离其他水源和热源。b)贮存点必须有耐酸地面隔离层,以便于截留和收集任何泄露液体。c)应有足够的废水收集系统,以便溢出的溶液送到酸性电解液的处理站;d)应只有一个入口,并且在一般情况下,应关闭此入口以避免灰尘的扩散;e)应具有空气收集、排气系统,用以过滤空气中的含铅灰尘和更新空气;f)应设有适当的防火装置。g)作为危险品贮存点,必须设立警示标志,只允许专门人员进入贮存设施。4.3.3禁止将废铅酸蓄电池堆放在露天场地,避免废蓄电池遭受雨淋水浸。4.3.4应避免贮存大量的废铅酸蓄电池或贮存太长时间,贮存点必须有足够的空间满足特殊管理要求。5资源再生厂建设及清洁生产要求5.1一般要求5.1.1废铅酸蓄电池资源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应经过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风险评价,保证设施运行对环境不会造成二次污染,并有效运行管理。5.1.2废铅酸蓄电池资源再生利用工程规模的确定和详细技术路线的选择,应根据服务区域废铅酸蓄电池的产生情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城市总体规划、技术的适用性等合理确定。并应保证原有再生铅的生产规模大于1万吨/年,改扩建企业再生铅的生产规模大于2万吨/年,新建企业生产规模应大于5万吨/年。5.1.3废铅酸蓄电池资源再生利用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做到运行稳定、维修方便、经济合理、保护环境、安全卫生。5.2资源再生厂选址要求5.2.1厂址选择应符合当地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和环保规划,符合当地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保护的要求,并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风险评价。HJ□□□-200□-6-5.2.2资源再生厂不允许建设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规定的地表水Ⅰ类、Ⅱ类功能区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Ⅰ类功能区。5.2.3厂址选择还应符合以下条件:a)厂址应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和气象条件,不应选在发震断层、滑坡、泥石流、沼泽、流砂、采矿隐落区以及居民区上风向地区。b)选址应综合考虑交通、运输距离、土地利用现状、基础设施状况等因素,宜进行公众调查。c)厂址不应受洪水、潮水或内涝的威胁,必须建在该地区时,应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d)厂址附近应有满足生产、生活的供水水源。e)厂址附近应保障电力供应。5.3资源再生厂设施建设要求5.3.1资源再生厂设施应包括预处理、铅还原、铅精炼设施,环境保护设施以及配套工程、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5.3.2资源再生厂出入口、暂时贮存设施、处置场所等,应按《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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