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脏移植技术管理规范(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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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心脏移植技术管理规范为规范心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心脏移植的最低要求。本规范所称心脏移植技术是指通过外科手术,将他人具有功能的心脏移植给患者,以代替其病损心脏的技术。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符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二)三级甲等医院,外科诊疗科目下设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中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心脏移植项目,有心血管内科专业诊疗科目,有重症监护病房。(三)心脏大血管外科1、开展心脏大血管外科临床诊疗工作10年以上,床位40张以上,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医院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重点科室技术标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甲等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能够开展其它大器官移植手术。2、每年开展心脏手术500例以上,能够开展重症晚期心脏病的外科治疗、主动脉内球囊反搏和心室辅助技术。3、心脏移植病房(1)有独立的心脏移植病房,床位5张以上。(2)普通区、隔离区分区合理。(3)中心吸氧、中心负压吸引、监护系统等病房辅助设备齐全。(四)心血管内科有独立的病区,开展心血管内科临床诊疗活动10年以上,床位不少于80张,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医院心血管内科专业重点科室技术标准,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甲等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能够为心脏移植提供技术支持。(五)重症监护病房1、设置符合规范要求,达到III级洁净辅助用房标准。病床不少于10张,每病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能够满足心脏移植专业需要。2、能够开展有创压力监测、心排量监测、床边生化、血气监测、有创呼吸机治疗以及持续性床旁血液滤过治疗。3、有经过专业培训的,具备5年以上重症监护工作经验的专职医师和护士。(六)心脏移植手术室1、手术室布局符合要求,使用面积40平方米以上。2、达到I级洁净手术室标准。3、辅助设备齐全。(七)其它辅助科室1、临床实验室符合规定,心脏移植所需的相关检验项目参加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或者国际权威临床实验室间质量评价机构的室间质量评价并合格,具备HLA抗体检测和HLA组织配型的检测能力。2、能够开展免疫抑制剂血药浓度检测。3、病理科能够进行移植器官的组织活检诊断、排斥反应的诊断和监测。4、医学影像部门能够进行常规检查和开展无创性心血管成像与血液动力学检查、弥散与灌注成像。5、心导管室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有应急抢救设施与药品器材,能够开展心导管、心血管造影、心内膜活检等。6、具备能够有效处理呼吸、神经、泌尿等系统并发症的科室及技术能力。(八)设备磁共振(MRI)、计算机X线断层摄影(CT)、彩色多普勒超声波诊断仪、多功能监护仪、除颤器、起搏器、麻醉机、主动脉内球囊反搏机、心内膜和心外膜起搏器、体外循环设备、心脏机械辅助设备;心脏移植手术专用器械、供体器官摘取与保存的药品与器械;心导管室有1024×1024分辨率的数字减影血管造影设备,具有实时数字减影和路径图功能,能够多角度和放大投照,能够进行图像存储、检索和归档。(九)至少有2名具有心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执业医师,有经过心脏移植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与开展的心脏移植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二、人员基本要求(一)心脏移植医师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外科。2、有10年以上心脏大血管外科工作经历、参与心脏移植临床工作2年以上,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经过卫生部认定的心脏移植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4、经2名以上具有心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主任医师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5、近3年作为术者每年完成心脏外科专业相关手术不少于100例。(二)麻醉医师1、具有麻醉专业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经过器官移植麻醉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三)其它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经过肝脏移植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一)严格遵守卫生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拟订的心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范。(二)摘取心脏应当符合无菌要求;器官冷缺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小时,必须使用专用的器官保存液。(三)心脏移植前必须进行血型、交叉配型、组织配型和群体反应抗体(PRA)检测。(四)每例心脏移植手术成立治疗组,术者由具有心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医师担任,术后制定合理的治疗与管理方案。(五)建立健全心脏移植手术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六)医疗机构每年完成心脏移植手术不少于5例,移植心脏1年存活率不低于80%,3年存活率不低于70%,5年存活率不低于65%。具有心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医师作为术者每年完成心脏移植手术不少于3例。(七)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规定定期接受心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包括病例选择,手术成功率,严重并发症,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病人管理,移植心脏1、3、5年存活率,病人生存质量,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四、培训对拟开展心脏移植的医疗机构,实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配套组合培训,包括心脏移植医师、麻醉医师、手术室与病房护士以及其它相关卫生专业技人员等,拟从事心脏移植的医师应当接受至少1年的系统培训。(一)培训基地由卫生部指定,且具备下列条件:1、三级甲等医院。2、有至少3名具备心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指导医师。3、移植器官存活率高于本规范的基本要求,并在全国处于较高水平。4、有与开展心脏移植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5、具备进行大动物器官移植的实验条件。6、近3年在国内核心专业杂志或科学引文索引(SCI)期刊发表有关心脏移植的专著至少5篇或出版临床专著。7、举办过全国性的专业学术会议或承担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8、近3年来,每年完成的心脏大血管外科手术不少于1000例,每年完成的心脏移植手术不少于15例,或者累计完成的心脏移植手术不少于30例。(二)培训基地基本要求1、培训教材和培训大纲经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认可。2、保证接受培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的培训。3、培训结束后,对接受培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试、考核,并出具是否合格的结论。4、为每位接受培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培训及考试、考核档案。5、每年完成心脏移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配套培训不超过1组,或者培训心脏移植医师不超过2名。(三)心脏移植医师培训要求1、熟练掌握大动物器官移植技术。2、在指导医师指导下,参与完成不少于5例心脏移植。3、在指导医师指导下,参加对心脏移植患者的全过程管理,包括术前评价、围手术期处理、重症监护治疗和手术后随访等。五、其他管理要求本规范实施前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和心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开展心脏移植:1、职业道德高尚,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经2名以上本专业主任医师的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或者通过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的评议。2、从事心脏大血管外科临床工作12年以上,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近3年作为术者累计完成心脏移植手术10例以上,且未发生二级以上与心脏移植技术相关的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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