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标准-家庭旅馆消防技术规程(doc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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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220.01C82备案号:16770-2005海南省地方标准DB46DB46/43—2005家庭旅馆消防技术规程2005-03-29发布2005-05-01实施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I前言本标准的第4.1、4.4-4.6、4.8、4.10-4.23、5.1-5.3、5.6、6.2-6.8条为强制性条文,其余为推荐性条文本标准由海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本标准由海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文昌市公安消防大队、三亚市公安消防支队、文昌市建筑设计室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明灿、林广森、张刚、吴清勇、吴坤德、吴齐、云大健、王柏青、唐涛。DB46/43—2005II引言为适应海南省家庭旅馆业的发展,防止和减少火灾对家庭旅馆的危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结合海南省实际,制订家庭旅馆消防设计的地方标准。1家庭旅馆消防技术规程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海南地区新建、扩建、改建的家庭旅馆的防火设计,已经投入使用的家庭旅馆按本标准执行。家庭旅馆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规定。本标准不适用于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家庭旅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J140-9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3术语3.1家庭旅馆以家庭合法拥有的空置房为基本接待单位,以接待住宿旅客为目的,以个体管理服务为主要形式的小型旅游住宿接待设施。3.2简易自动喷水灭火装置DB46/43—20052由K系数为80的标准响应喷头、管道以及供水设施组成的自动喷水灭火装置。3.3简易式缓降器由绳索、安全带、安全钩、调速器等简易器件组成的、在紧急情况下用于人员疏散用的安全装置。4建筑防火和安全疏散4.1家庭旅馆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4.2家庭旅馆不宜设置玻璃幕墙。4.3家庭旅馆的窗槛墙高度不宜小于1.2m。4.4单体式家庭旅馆其旅馆用房应设在5层及5层以下,其经营使用建筑面积不应超过1500m2。4.5单出口单体式家庭旅馆内严禁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4.6单出口单体式家庭旅馆的餐饮、美容美发等辅助功能用房,应设在首层或二层,且每层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0m2。4.74层及4层以上的单体式家庭旅馆不应设置采光通风用的天井。当必须设置时,尚应符合下列要求:4.7.1天井的截面面积不应小于5m2。4.7.2与天井及天井内廊相连通房间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4.7.3天井周围不应存在可、易燃材料。4.8家庭旅馆正立面上不应安装影响疏散和火灾扑救的防盗网。4.9单出口家庭旅馆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和非单出口家庭旅馆的内部装修按现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执行。4.10家庭旅馆内设的热水器不应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为供热燃料。34.11单体式家庭旅馆所在的主体建筑的安全出口数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但其楼梯间应设置封闭楼梯间,楼梯间的疏散门应为乙级防火门,楼梯疏散宽度按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关规定1.1倍执行:4.11.1不超过5层,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每层人数不超过25人,且楼梯间应直通至平屋顶。4.11.2不超过7层,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每层人数不超过15人,且楼梯间应直通至平屋顶。当设置封闭楼梯间确有困难时,可设置敞开楼梯间,但每层的房间门应为乙级防火门。4.124层及4层以上的单出口单体式家庭旅馆应在屋顶至少设置2个简易式缓降器,且应采取防腐保护措施。4.13附设在多、高层住宅楼内的家庭旅馆,其所在的建筑必须依法通过公安消防机构的审核和验收。4.14附设在多、高层住宅楼内的家庭旅馆,其原户门应保留为公共疏散门,不得占用、堵塞,不得分隔到房间内。4.15附设在多、高层住宅楼内的家庭旅馆,严禁在楼板上开设楼梯等洞口。4.16附设在多、高层住宅楼内的家庭旅馆,不应占用所在住宅楼的公共使用区域。4.17当家庭旅馆附设在多层住宅楼局部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4.17.1经营使用建筑面积不应超过600m2;4.17.2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4.17.3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户门的疏散距离不应超过22m;4.17.4附设在单元式住宅楼内时,连通的单元不应超过2个。4.18当家庭旅馆附设在高层单元式住宅楼局部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4.18.1经营使用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0m2;DB46/43—200544.18.2单元间的隔墙严禁开设门、窗、洞口;4.18.3户门应为甲级防火门;4.18.4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户门的疏散距离不应超过20m。4.19当家庭旅馆附设在高层塔式住宅楼局部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4.19.1经营使用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0m2;4.19.2户门应为甲级防火门;4.19.3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户门的疏散距离不应超过20m;4.20当家庭旅馆附设在跃廊式住宅楼局部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4.20.1户门应为甲级防火门;4.20.2不应改变原设计报建批准的分套平面布置。4.21在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内附设的家庭旅馆严禁改变原平面布置。4.224层及4层以上的单出口单体式家庭旅馆和设在高层住宅楼内的家庭旅馆,每个房间应至少配置1具简易防烟面罩。4.23单体式家庭旅馆的疏散楼梯宽度按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5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5.1家庭旅馆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5.2单体式家庭旅馆所在的主体建筑超过5层的,应设室内消火栓设施,并应设置水泵接合器。5.3除高级住宅外,附设在高层住宅楼局部楼层的家庭旅馆,应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装置。5.4消防软管卷盘的技术要求:5.4.1消防软管卷盘的布置应保证一股水流能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其安装高度应便于取用。55.4.2消防软管卷盘可与室内消火栓给水管道连接,也可与生活给水管道连接。5.4.3消防软管卷盘的栓口的直径应为25mm,配备的软管内径不应小于19mm,软管长度不应大于30m,水枪喷嘴口径不应小于6mm。5.4.4消防软管卷盘的充实水柱长度不应小于10m。5.5简易自动喷水灭火装置的技术要求:5.5.1喷头的公称动作温度宜为57℃或68℃,设在厨房的喷头的公称动作温度宜为93℃。5.5.2喷头的设置部位应设在客房、走道和可燃物较多的房间。5.5.3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装置的基本参数不应低于下列的规定:K值喷水强度(L/min·m2)喷头工作压力(Mpa)单只喷头最大保护面积(m2)8060.1105.5.4系统的作用面积根据设置喷头的最大单元的作用面积确定,但系统的作用面积不应大于80m2,最小作用面积不应小于4个喷头的作用面积。5.5.5系统的供水可利用室内消火栓管道供水方式。5.5.6系统配水管可采用内外热镀锌钢管的管材。管道的连接,应采用丝扣连接或沟槽连接件(卡箍)。系统的最不利点处应设置末端放水阀和压力表。5.5.7室内配水干管的管径不应小于40mm,配水支管的管径不应小于25mm,末端试水装置的连接管的管径不应小于15mm。5.6家庭旅馆应按现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要求配置灭火器。6电气6.1家庭旅馆的照明线路和用电设备线路应为单独供电回路。6.2采用明敷设的电气线路应穿硬质PVC管或金属管保护。6.3家庭旅馆宜设置警铃,其最不利点处警铃的声压级宜高出背景噪声15dB。DB46/43—200566.4家庭旅馆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事故照明:6.4.1楼梯间及其前室;6.4.2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6.4.3安全出口;6.4.4公共活动场所;6.4.5消防控制室、自备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及发生火灾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6.5家庭旅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应设疏散指示标志。6.6设在4层及4层以上的单体式家庭旅馆和附设在多、高层住宅楼内的家庭旅馆,每个房间应配置不少于1具手电筒。6.7设有中央空调系统的单体式家庭旅馆,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6.8设在4层及4层以上的单出口单体式家庭旅馆,以及附设在多、高层住宅楼内的家庭旅馆,其客房、疏散通道及门厅应设置点式独立火灾报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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