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防排烟与暖通空调部分简析、《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防排烟与动力部分修订介绍及国家《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规范》(报批稿)简介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组2015.10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防烟——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或自然通风的方式,防止烟气进入安全疏散空间的系统,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自然通风系统。排烟——采用机械排烟或自然排烟的方式,将房间、走道等空间的烟气排至建筑物外的系统,分为机械排烟系统或自然排烟系统。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目录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防排烟与暖通空调部分简析1.1防排烟设施的设置1.2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1.3其它2《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防排烟与动力部分修订介绍2.1《指南》修订的背景2.2《指南》修订的依据2.3《指南》防排烟部分的条文修订2.4《指南》动力专业部分的条文修订2.5《指南》建筑专业部分相关条文修订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目录3国家《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规范》(报批稿)简介3.1主要内容概述3.2防烟系统设计要点(主要的调整、补充内容)3.3排烟系统设计要点(主要的调整、补充内容)3.4防排烟系统控制3.5防排烟系统施工、调试和验收3.6防排烟系统维护管理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防排烟与暖通空调部分简析新版《建规》(2014年版)中防排烟部分的内容仅保留了关于其设置场所或部位的要求,其它设计要求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鉴于国家《建筑防排烟技术规范》目前尚未发布,防排烟设计的具体要求暂按原《建规》(2006年版)和《高规》(2005年版)的相关规定执行。1.1防排烟设施的设置1.1.1第8.5.1条中对防烟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的条件进行了修订,增加了其所在不同类型建筑的高度限制。1.1.2第8.5.2条中对厂房或仓库排烟设施的设置要求进行了单列,并进行了局部修订:■丙类厂房设置排烟的条件中除了面积(300m2)要求外,还强调“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关于执行新版消防技术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公消〔2015〕40号)鉴于新制订的《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规范》尚未批准发布,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与审核按照以下规定执行:防烟与排烟系统设置场所执行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其他具体系统设计仍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的有关规定。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丁类车间当其任一楼层(或空间)面积大于5000m2时应设置排烟设施;■明确了非高层厂房(或仓库)内走道的排烟要求。1.1.3第8.5.3条中对民用建筑排烟设施的设置要求进行了单列,并进行了局部修订:■提高了设于一、二、三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排烟设施的面积控制要求(200m2→100m2);■对公共建筑内需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按“有人停留”和“可燃物较多”两种情况,分别提出了不同的控制面积要求(100m2、300m2)。1.1.4第8.5.4条中对地下或半地下室排烟设施的设置要求进行了单列,提高了地上建筑内无窗房间(内区)的设置要求,规定应按地下室的设置要求执行(总200m2或单个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1.2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本章节基本沿用了原《建规》(2006年版)的相应条文和内容,但对部分条文进行了整合和局部修订。1.2.1第9.3.2条对有爆炸危险场所排风管道的布置要求进行了修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危险厂房→危险场所)。1.2.2第9.3.9条关于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排风系统的设置要求,对原《建规》(2006年版)第10.3.9条、第10.3.10条进行了整合。(本条文主要针对工业厂房的情况,是否适用于地下燃气锅炉房的排热通风系统?)1.2.3第9.3.14条对通风空调管道可采用难燃材料的情况进行了修订,要求更加明确。1.2.4第9.3.15条规定了设备与风管绝热(保温)材料的选用。对于人员密集场所、大型公建共筑等,应采用不燃材料。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1.2.5第9.3.16条增加了燃油锅炉房的事故通风要求。1.3其它1.3.1第5.4.17条对建筑采用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时的相关要求(位置、容量、间距等)进行了整合修订,作出了严格的规定(由原《高规》一般条文改为强条)。1.3.2第6.2.9条第2款关于管道井、排烟井、排气道等竖向井道提出了分别独立设置的要求。(强条,容易忽视)1.3.3第6.3.5条关于风管穿越防火墙、楼板和防火隔墙的做法,提出了比第9.3.13条更高的要求,强调防火阀两侧2m范围内的风管应采用耐火风管或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其耐火极限不低于分隔墙体的耐火极限。(强条,容易忽视)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旧:8.2.1面积超过2000m2的地下汽车库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机械排烟系统可与人防、卫生等排气、通风系统合用。新:8.2.1除敞开式汽车库、建筑面积小于1000㎡的地下一层汽车库和修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排烟系统,并应划分防烟分区。旧:8.2.4排烟风机的排烟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计算确定。新:8.2.4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可采用手动排烟窗、自动排烟窗、孔洞等作为自然排烟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新:8.2.5汽车库、修车库内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风机的排烟量不应小于表8.2.5的规定。按车库的净高确定。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2《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防排烟与动力部分修订介绍2.1《指南》修订的背景■2014年以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多部国家标准相继修订、发布;国家《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规范》还在编制过程中;■新版《建规》(2014年版)在一些问题的处理上仍不明确或未涉及,各地在理解和处理上存在争议,差异大,不统一。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2.2《指南》修订的依据2.2.1现行建筑消防设计规范、标准与规定■新版《建规》等现行国家规范、标准;■地方有关规范、标准与规定。2.2.2正在编制(修订)的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规范》(报批稿);■《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修订报批稿);■其它正在编制(修订)的消防技术规范。2.2.3浙江省有关项目消防设计的专家评审纪要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2.3《指南》防排烟部分的条文修订新修订《指南》的防排烟部分的条文共17条,比原《指南》(2014年版)增加了3条。2.3.1防烟部分第116条:本条保留未修订。第117条:本条补充了送风系统门洞风速的检测要求。第118条:本条补充了加压送风机设置于室外及专用空间时的相关要求;还补充了风机控制柜的设置要求、进风口避免受排烟口影响的要求。第119条:本条属于老条文再次修订,使其要求更加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第121条:本条对于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中,仅服务于50m以下功能空间的防烟楼梯间及前室(合用前室)仍可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补充了附图解释。第122条:本条结合《建筑防排烟技术规范》(报批稿)的相关要求进行了修订,强调了防烟楼梯间地下部分及其地上部分均需设置加压送风系统时,应分别独立设置。第123条: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剪刀楼梯间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要求。第129条:本条结合新《建规》的要求进行了修订、补充,规定了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的避难层和避难间的具体开窗要求。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2.3.2排烟部分第118条:本条补充了排烟风机设置于室外及专用空间时的相关要求;还补充了风机控制柜的设置要求、进风口避免受排烟口影响的要求。第120条:本条属于过渡性条文,在国家《建筑防排烟技术规范》发布前,明确了对于多层建筑中净高大于12m的高大空间(含中庭),可采用自然排烟方式。第124条:本条结合《建筑防排烟技术规范》(报批稿)的相关要求,对本条涉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计算方法进行了修订。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第125条:本条结合新《建规》的要求进行了修订,明确了只有无人经常停留的机电用房可不设置排烟设施。第126条:本条进行了修订,明确了设置气体灭火系统(不含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场所,不应设置排烟设施,但应设置灭火后的通风设施。第127条:本条对需设置排烟设施的地下非机动车库及其排烟量计算方法进行了修订,使其要求更加明确,避免产生歧义。第128条:本条进行了修订,明确了地下汽车库、半地下室汽车库在满足相应要求的前提下可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删除了有关地下、半地下建筑的内容。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第130条:本条保留未修订。第131条: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通风管道、排烟管道不应穿越楼梯间、前室,受限必须穿越时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第132条:新增条文,考虑到其技术难度和规范之间的协调性,本条规定了冷库的冷间可按《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暂不考虑排烟设施。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2.4《指南》动力专业部分的条文修订动力专业部分的条文共3条,均进行了修订。第133条:本条补充了应按《建规》GB50016中有关锅炉房的规定进行消防设计的常(负)压燃油(燃气)热水机组的容量要求。第134条:本条补充了锅炉、柴油发电机的排烟管穿越楼梯间、前室时进行防火分隔的相应耐火极限要求。第135条:本条属于老条文再次修订,规定了燃油(燃气)锅炉房的设置位置及容量的要求,强调了与《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协调,避免产生矛盾和歧义。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2.5《指南》建筑专业部分相关条文修订与建筑专业部分相关的条文主要修订了2条。第5条:本条对《建规》GB50016-2014第8.5.2条第2项需设置排烟设施的丁类生产车间进行了补充说明。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任一层或任一个空间的丁类生产车间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第38条:本条结合国家《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规范》(报批稿)的相关要求,对自然排烟窗的设置要求进行了修订。自然排烟窗应设置在顶棚上或外墙上方,当设置在外墙上时,自然排烟窗下沿(有效自然开窗面积计算起算点)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储烟仓(或挡烟垂壁)下沿高度H(H=1.6m+0.1∗净空高度);对于走道或室内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其自然排烟窗下沿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其净高的1/2;自然排烟窗应沿火灾烟气的气流方向开启,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不符合前述要求的开窗面积不应计入有效自然开窗面积。楼梯间(含前室、合用前室)的自然通风窗的设置高度及开启方向可不受此限;走道设有机械排烟系统的建筑物,当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300㎡时,其自然排烟窗的设置高度及开启方向也可不限。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第38条:下列场所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防火分区内设有甲级防火门的水泵房、消防风机房以及桑拿浴室的洗浴部分、厕所、盥洗间、室内游泳池、真冰溜冰场的冰面面积、消防水池;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及其合用前室、设置有防火门的封闭楼梯间;敞开连廊、阳台。厂房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