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用救生舱检测检验标准及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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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舱检测检验标准及技术要求5.1基本要求5.1.1救生舱应有明确具体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包括适用的灾害事故类型及海拔高度、环境条件、井巷空间尺寸等,并在产品标准、使用说明书、产品永久性安全使用须知等中注明。5.1.2救生舱应具备安全防护、空气与氧气供给、空气净化与温湿度调节、环境检(监)测、通讯、照明及指示、动力供应、生存保障等系统。5.1.3救生舱的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h,并且有不低于1.1的备用系数。5.1.4救生舱应选用抗高温老化、无腐蚀性、无公害的环保材料;配套用电气设备应符合GB3836.1-2010、GB3836.2-2010、GB3836.4-2010和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非金属部件应符合MT113的规定;救生舱外体应不使用轻质合金材料,内部使用的轻质合金部件应符合GB3836.1-2010和GB/T13813的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配套部件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5.1.5救生舱外部颜色在煤矿井下照明条件下应醒目,宜采用黄色或红色。同时,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荧光条码、安全标志标识、安全使用须知、扳手起动符号等标识,配备外部指示灯。5.1.6救生舱及内部设备、设施应具有防腐蚀、防啃咬等性能。5.1.7应明确救生舱的设计使用寿命及配用设备、物品等的使用年限、维修和更换要求。5.1.8救生舱应便于移动、运输、吊装、安装,适应煤矿井下环境条件。5.2结构和安全防护5.2.1救生舱应采用两道门结构(过渡舱结构)。外侧第一道门采用向外开启的防护密闭门,第二道门采用密闭门,两道门之间为过渡舱,密闭门之内为生存舱。5.2.2救生舱防护密闭门的高度应不小于1.0m,宽度不小于0.5m。5.2.3过渡舱的净容积,小型救生舱应不小于1.4m3、中型救生舱不小于1.8m3,内设空气幕、压气喷淋装置及不少于2个单向排气阀。空气幕应覆盖整个防护密闭门,出气速度应不低于10m/s。喷淋装置流量应不小于500L/min,出口压力应不低于0.3MPa,运行时间应不低于每组2min。单向排气阀中至少有1个满足压风喷淋装置使用时的大风量排气需要。5.2.4生存舱提供的有效容积应不小于每人0.8m3,且总有效容积不小于5.0m3。应设有观察窗和不少于2个单向排气阀。观察窗材质应具有与整舱相匹配的耐高温、抗冲击等性能。5.2.5救生舱应设应急逃生口,保证在救生舱舱门无法正常开启的情况下遇险人员逃生需要。应急逃生口面积应不小于0.25m2,并不宜设在与救生舱舱门同一侧的位置。5.2.6救生舱应具有足够的强度。舱体抗爆炸冲击能力不低0.3MPa,即在作用时间不小于300ms条件下,舱体能够抵抗爆炸冲击形成的舱体表面作用载荷最大峰值不小于0.3MPa。5.2.7救生舱应具有足够的气密性。舱内气压应始终保持高于外界气压100Pa~500Pa,且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节。在500Pa压力下,泄压速率应不大于350Pa/h。5.2.8组装后所有承压管路应经1.5倍工作压力的耐压测试,不应有明显泄漏,压力无明显下降。5.2.9救生舱舱体应具备耐高温性能。瞬间耐高温能力不低于环境温度900℃下3s;持续耐高温能力应在产品标准中明确,并在使用说明书、产品永久性安全使用须知等中注明。5.2.10救生舱应具备防倾覆等措施,保证在井下运输、安装后及使用时的舱体稳定性。5.2.11应明确救生舱移动的方式、方法及所需设备,保证救生舱移动时不破坏其结构和气密性。5.3氧气和空气供给系统5.3.1救生舱应具备可靠的空气和氧气供给系统,保证舱内气压满足5.2.7的规定,氧气浓度在(18.5~23.0)%之间。5.3.2救生舱应具有与矿井压风自救系统连接的接口及配套的减压、消音、过滤、控制等设施,保证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MPa之间,供风能力不低于每人0.3m3/min,连续噪声不大于70dB(A)。AQXXXXX—XXXX55.3.3救生舱应具有自备氧供给系统,保证在额定防护时间内人均供氧量不低于0.5L/min,并满足以下要求:a)优先采用压缩氧供氧方式。b)压缩氧氧气浓度应不低于99.5%,并满足GB8982的规定。c)氧气瓶应符合GB5099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监察的有关要求;显示压力表应符合GB/T1226的有关规定。d)应采用将高压氧气先减压至0.3MPa以下后低压汇流的方式,氧气供给管路内的流速应不超过30m/s。氧气瓶应可靠固定,采用高压软管连接,并按规定对供氧管路和阀件进行脱脂处理。5.3.4救生舱应具备空气供给系统,满足压缩空气幕、压气喷淋装置和可能的补氮需要。空气量应经科学计算和充分试验后确定。5.3.5救生舱应配备隔绝式氧气自救器,自救器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45min,配备量不低于额定人数的1.5倍。5.4空气净化与温湿度调节系统5.4.1救生舱应具有有效的空气净化与温湿度调节系统,具备有害气体去除功能。处理CO2的能力不低于每人0.5L/min;处理CO的能力应能保证在20min内将CO浓度由0.04%降到0.0024%以下,在额定防护时间内舱内氧气、有害气体浓度及体感温度满足表2的规定。表2救生舱内空气及有害气体浓度要求项目O2COCO2CH4体感温度指标18.5%~23%≤24×10-4%≤1.0%≤1.0%≤35℃注:体感温度与温度、湿度的换算可由附录A查表得到。5.4.2救生舱应具备促进内部空气循环的措施,满足降温、供氧和有害气体处理的需要。5.4.3救生舱空气净化使用的各种化学药剂应采用真空包装,使用过程中产生粉尘率不大于3%。药剂失效时宜有明显的颜色指示;需要更换药剂时,应有相关更换方法指示或语音提示。5.4.4救生舱应具备舱内温湿度调节功能。所采取的温湿度调节措施应有额定工况下的设计计算,并经试验验证。5.4.5救生舱采用蓄冰降温方式时,应明确工作方式及意外事件发生时的处理措施。空调机组应有规定的安全保护,冷却剂管应有必要的安全防护,有防止制冷剂意外泄漏的措施,以保证空调机组的工作安全。5.4.6救生舱采用液态CO2降温时,气瓶应符合GB5099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管路宜采用高压软管,并有防止CO2泄漏至生存舱的相关措施。5.4.7救生舱采用其他类型的温湿度调节系统时,应不增加新的危险、有害因素,应经充分的安全评估和论证,以安全、可靠为前提。5.5环境检(监)测系统5.5.1救生舱应具备独立的内外环境参数检测或监测系统,能够在人员避险时,对过渡室(舱)内的O2、CO,生存室内的O2、CH4、CO2、CO、温度、湿度、压差和救生舱外的O2、CH4、CO2、CO、温度进行检测或监测。采用液态CO2降温时,应对液态CO2所在舱室内的CO2、温度进行检测或监测。5.5.2采用便携式仪表对救生舱内外环境参数进行间断式检测时,检测的最大间隔时间应不超过1h。5.5.3采用便携式仪表对救生舱外环境参数进行检测时,应保证测试结果的可靠、准确,并有有效的安全措施。采用抽取气体方法检测时,检测气体应直接排放到舱外。5.5.4采用环境监测系统时,应选用高可靠性、低能耗的产品,符合本质安全型的要求。对设置的舱外传感器应有必要的防护措施。舱内声报警的声级宜不大于70dB(A)。5.6通讯系统AQXXXXX—XXXX65.6.1救生舱应具备通讯设施,符合本质安全型要求和各自产品标准的规定。5.6.2救生舱应具备与井下有线通讯系统连接的接口,配备有线本安电话机。5.6.3救生舱应为井下无线、应急通讯的应用创造条件,并有在各通讯方式失效情况下信息交流的方式,具体方法应在救生舱内明确告知。5.7舱内照明及指示系统5.7.1救生舱应配备照明设备,保证额定工况下的照明需要。照明设备应符合防爆安全需要,具备低能耗的特点。5.7.2救生舱内应贮备备用矿灯,数量不少于额定人数的50%。5.7.3救生舱外应有外部指示灯。指示灯应为本质安全型,并有相应的防护措施。宜采用高穿透性灯源。5.8动力保障系统5.8.1救生舱内应具有动力供应系统,具备外部供电和内部后备电源。在外部供电失去的情况下,内部后备电源能够维持救生舱额定工况下的能源需要,且备用系数应满足5.1.3的规定。应有详细的能耗计算与动力保障设计。5.8.2救生舱应具备外部电源接入接口,在救生舱处于备用状态下利用外部电源对救生舱内部后备电源充电。外部电源及电源接口应有完善的安全保护,保证在意外情况下的供电安全及突发紧急情况下外部电源中断时救生舱内部的供电安全。5.8.3救生舱内部后备电源供电可采用集中、分散,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集中电源和容量较大的分散电源应采用矿用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型式,具备自动充电、电量显示、自检、均衡充电等电源管理和过充、过放等安全保护功能。隔爆型电源应不直接暴露于爆炸性危险环境。5.8.4救生舱外部供电与内部后备电源供电应能自动转换,转换时间应不大于1.0s。5.8.5救生舱内部用电设备电压不高于24V。5.9生存保障系统5.9.1救生舱应配备在额定防护时间内额定人员生存所需要的食品和饮用水,食品配备量不少于每人每天5000kJ,饮用水不少于每人每天1.5L。5.9.2救生舱应配备应急救助所需要卫生医疗设备,包括消毒液、急救箱和苏生器等。5.9.3救生舱应配备必要的应急维修所需工具箱、灭火工具等。5.9.4救生舱应配备人体排泄物处理装置,并应具有密封功能。5.10综合防护性能5.10.1在设计工况下,通过模拟试验,救生舱各系统应运转正常,各项功能参数满足设计要求,且不低于本标准的规定。6试验方法6.1基本要求6.1.1救生舱配置与外观用目测方法逐条检查救生舱的产品外观、各系统组成、材料、部件及电气设备的安全标志、各类检验报告、证书、舱体外部安全荧光条码及标志标识、指示灯等情况,并记录观察结果,应符合5.1的规定。6.1.2救生舱额定防护时间AQXXXXX—XXXX7根据产品计算书和综合防护性能试验结果,进行综合判定,应符合5.1.3的规定。6.2结构及安全防护6.2.1救生舱结构采用目测方法逐一检查,应符合5.2.1的规定。6.2.2防护密闭门结构采用目测方法逐一检查,并使用法定长度量具测量结构尺寸,应符合5.2.2的规定。6.2.3过渡舱要求6.2.3.1总则采用目测方法逐一检查,应符合5.2.3的要求。6.2.3.2过渡舱净容积使用法定长度量具测量过渡舱舱体内尺寸,查看舱内配置、装置组成,应符合5.2.3的要求。6.2.3.3空气幕采用目测方法检查其构成。连接空气压缩机或其他压缩空气供气设备(空气压力0.6MPa~0.8MPa);开启空气幕开关,检查空气幕覆盖情况;用法定风速测试设备测试空气幕出风处风流速度。应符合5.2.3的要求。6.2.3.4压气喷淋装置采用目测方法检查其构成。连接空气压缩机或其他压缩空气供气设备(空气压力0.6MPa~0.8MPa)和法定流量计(量程宜为100L/min~600L/min,精度不低于1.5级);开启喷淋装置开关,检查喷淋装置运转情况;记录流量计读数,每30s读取1次,共4次;计算4次平均值,应符合5.2.3的要求。6.2.3.5单向排气阀采用目测方法检查其构成。在按6.2.3.3进行压风喷淋装置试验时,检查单向排气阀能否正常工作,应符合5.2.3的要求。6.2.4生存舱要求使用法定长度量具测量舱体尺寸、舱内各设备、观察窗尺寸,计算人均有效容积、舱体总容积,查看舱内配置、装置组成,核对观察窗材质,应符合5.2.4的要求。6.2.5应急逃生口目测逃生口的位置设置,使用法定长度量具测量、计算应急逃生口面积,应符合5.2.5的规定。6.2.6舱体强度可采用有限元数值模拟或爆炸巷道试验方法。设计舱体抗爆炸冲击能力高于1.0MPa时,应采用爆炸巷道试验方法。救生舱舱体强度有限元数值模拟的基本要求见附录B,爆炸巷道试验的基本要求见附录C。爆炸巷道试验后应按6.2.7方法进行救生舱气密性测试,结果应符合5.2.7的要求。6.2.7舱体气密性AQXXXXX—XXXX86.2.7.1总则在稳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