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料电池汽车示范运行配套设施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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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43.020T04GB/T××××—××××燃料电池汽车示范运行配套设施技术规范Hydrogenfuelcellvehicles-demonstrationrunningSpecificationsoffacilities(征求意见稿)××××-××-××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GB/T××××—××××2目次前言引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示范运行的基本条件5基本要求6加氢站(车)及氢燃料的加注7停车库与维修车间GB/T××××—××××3前言本标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清华大学、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全世、朱家琏、何云堂、田光宇等GB/T××××—××××4引言氢燃料电池汽车是汽车能源和动力系统的发展方向之一。示范运行是汽车从设计试制,不断改进直至进入市场的整个过程中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燃料电池汽车的示范运行包括其配套其设施,例如加氢站、停车库、维修车间等的示范运行。通过这种在真实的使用环境中的示范运行,考核氢燃料电池汽车配套设施的技术性能和所达到的实用化程度,发现和了解最终实现商业化所必须解决的问题。本规范是根据氢燃料电池及其配套设施的特点,为确保其示范运行能安全规范地进行而制订的。本规范可以作为我国燃料电池汽车示范运行技术管理的参考性文件。GB/T××××—××××5燃料电池汽车示范运行配套设施规范1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压缩氢燃料电池汽车(以下简称汽车)示范运行相配套的加氢站、停车库和维修车间。压缩氢系统的额定工作压力不大于35MPa。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4962-1985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50177-2005氢气站设计规范GB/T24548-2009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术语GB/T24549-2009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安全要求QC/T816-2209加氢车技术条件3术语和定义GB/T24548-2009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示范运行配套设施FacilitiesforDemonstration示范运行配套设施是指保障汽车示范运行所需的加氢站(车)、停车库和维修车间等。3.2下易燃极限lowerflammabilitylimit(LFL)燃料与空气混合气(按体积比例计算)可燃时的最低燃料浓度。对于氢与空气的可燃混合气,通常认为其下易燃极限(LFT)为4%。3.3氢放空管HydrogenVentPipe氢放空管是指固定于建筑物中的,用于汽车在室内排放氢气时的专用氢排放通道。4实施示范运行的基本条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进行运行配套设施的示范运行。4.1认证和运行许可参与示范运行的加氢站、停车库和维修车间等设施,其结构、性能应经过授权部门的认证,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并取得所在行政区域的运营许可证。4.2管理体系GB/T××××—××××6承担示范运行的单位必须具备燃料电池汽车示范运行的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有周密的事故处理措施预案。4.3运行人员参加示范运行的所有人员必须接受从事氢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停车库和维修车间等设施相关的专业和安全知识培训。4.4应急预案《示范运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充分考虑国家及相关部门颁布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处理预案的相关规定。5基本要求5.1进入加氢站、停车库和维修车间等作业场所前,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和电子设备。5.2防止明火和其他可能激发火灾的能源存在。禁止使用电炉、电钻、火炉、喷灯等一切产生明火、高温的工具与热物体;不得携带火种进入禁火区。5.3对氢系统进行作业时一定要采取防静电措施,如选用铜质或铍铜合金工具;穿棉质工作服和防静电鞋。5.4新安装或大修后的氢气系统必须做耐压、吹扫和气密试验,经检验并符合有关的要求,才能投入使用。5.5氢气系统运行时,不准对其敲击、紧固和带压修理。5.6不准向室内排放氢气;如果在室内进行氢系统吹洗、置换、放空降压等,必须通过氢放空管排放。5.7当氢气发生泄漏或积聚时,应立即切断气源,进行通风,不得进行可能发生火花的一切操作。。5.8对汽车或氢系统如果要动用明火检修,必须保证氢系统内部和动火区域的氢在空气中的浓度不超过其下易燃极限(LFL)。5.9对氢系统的管道、阀门接头等进行氢泄漏检查,应采用专门的氢泄漏仪。6加氢站(车)及氢燃料的加注6.1加氢站(区)的管理6.1.1加氢站(区)必须保持与外界有明显的隔离设施和明确的出口、入口。6.1.2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因设备检修等情况必须动用明火时,要书面报告上级安全部门,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动火,并采取可靠安全措施。6.1.3加氢站(区)内汽车之间的间距应符合紧急疏散的条件。6.2加氢站作业6.2.1加氢之前,燃料电池系统、汽车高压电系统必须关闭;汽车必须在加氢站接地(除非汽车制造厂GB/T××××—××××7商申明不需采取接地措施)。6.2.2加氢作业时应遵循以下规定:6.2.2.1遇强雷电等恶劣天气以及加氢站内外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停止加氢作业,关闭电源、气源。6.2.2.2汽车进站加氢时,除司机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6.2.2.3加氢作业按加氢机(车)操作规程进行,非加氢站的工作人员不得进行加氢工作。6.3加氢车作业6.3.1加氢车必须符合GB/TXXXX加氢车技术条件。6.3.2加氢车必须停放在符合规定的区域。6.3.3使用加氢车进行氢加注作业的地点(区)应遵循以下规定:6.3.3.1加氢车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177-2005中3.0.2条款的规定。6.3.3.2加氢车作业点附近必须配备灭火器材。6.3.3.3加氢车作业场地,应设有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建议设置能检测跨接线及监视接地装置状态的静电接地仪。6.3.4加氢车加注作业参照6.2.2进行。6.4加氢站维护与维修加氢站内各种安全报警装置、器械与设备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测、维护和维修;检测、维护和维修的记录必须妥善保存。7停车库与维修车间除了遵守停车库与维修车间的安全使用操作规程外,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7.1汽车在加氢之后的10分钟内禁止驶入封闭的停车库和维修车间。7.2汽车进入停车库和维修车间前,必须首先开启室内的氢安全报警系统。7.3汽车驶入车库之前,必须确保车载氢系统及安全装置无泄漏、无故障。7.4车载氢系统发生泄漏等故障的汽车,必须排除故障或将氢系统内的压力排至不大于0.05MPa,方能进入停车库和维修车间。7.5严禁在停车库和维修车间中对汽车进行加氢作业。7.6停车库和维修车间中的安全报警系统发出危险警报时,应立即关闭氢系统、切断电源,在场工作人员按预案进行相关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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